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部选 省选 廉察 荐举 功酬亏永
部选 省选 廉察 荐举 功酬亏永
部选
部选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余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吏部选拔授官的制度,从太宗天会十二年开始,效法古代设立官职,到天眷元年颁布新的官制。到天德四年,开始让河南、河北的候选官员都到中京,吏部各自设置机构进行铨选注拟。又命令吏部尚书萧赜制定河南、河北官员通注的规则,让各司的横班大解以及大将军应该注拟差遣的人,按照年例一起铨选注拟,其余求官的人分四季拟定授官,于是成为定制。贞元二年,命令在拟定注拟时,依照旧令,求官者明确人数(指当面授官),不允许在本乡任职,如果年老体衰多病的人,不要授予繁重艰巨的职位。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者,依格铨注。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世宗大定元年,敕令从八品以下的官员任命,不需要奏报皇帝。又规定,求官的人不得进入权贵之门,违者追夺一官降级任用,如果有馈赠礼物而接受的人,要奏报皇帝。二年,诏令随季度选官的人,如果没有过失或有功劳酬劳的,按照规则铨选注拟。有廉洁能干以及贪污滥用的,酌情升降,呈报尚书省。七年,命令有关部门,从今以后每季度求官的人到吏部,让本部询问查访,政绩出众的人以及贪赃污秽的人,申报尚书省核实上报,酌情升迁提拔或惩罚处理,年老的人不要授予县令。又对宰臣说:“随朝官员的才能与否,大体可以知道。至于外路转运司的幕官以至县令,只考核资历考绩,其中即使有忠诚勤勉廉洁的人,也没有途径晋升,这样这个人终身不敢指望做到三品官了,这难道是进用贤才、斥退不肖之人的办法吗!从今以后通过三次考核看他的才能与否,以此作为升降的标准。”又说:“现在用人的方法很不好,那些不求显达的人,入仕虽然很久,却离不开小官,甚至有三四十年离不开七品官的。而新进的人结交朝廷权贵,达到显贵发达,这难道是表示激励劝勉的方法吗。你们应当审慎地用人,来革除这个弊端。”当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的规则法令,只按年资叙用,所以即使有才能,也被法令束缚而不能升迁,导致人才大多滞留在低位。而且刺史、县令是亲近百姓的官职,大多得不到合适的人选,请求加以体察,然后公开进行廉洁察访,或许能使他们有所畏惧。况且现在酒税使尚且选拔有才能的人,何况是承流宣化的官员,能不选择吗?从今以后应该让能干的、应当担任酒税使的官吏,授予亲近百姓的职务。”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十年,皇帝对宰臣说:“守令以下的小官,他们的才能与否不能普遍了解。近来听说百姓有请求留任的,大多不被允许。凡是小官得到百姓欢心,上级大多厌恶他们,能够侍奉上级的人,一定得不到百姓欢心。从今以后百姓愿意留任的,允许直接到吏部,报告呈报尚书省。派遣使者复核,如果政绩确实好,可以越级升迁,比如丞、簿升任县令之类,来表示激励劝勉。”二十六年,因为官员缺额,敕令:“现行规则法令中应该降低资历的,三次降低和两次降低的各免去一次降低,一次降低的不免。省令译史应该得到县令资历的,免去录事和下县县令各一任。枢密院令史经过三次考核以上的,同前面一样免去。御史台、吏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应该经历的县令任数,免去下县县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各科,应该经历县令的也免去一任。应当经过检法、知法,三次考核得到录事的,以后两次除授一次差遣。”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泰和元年,上以县令见守阙,近者十四月,远者十六月,又以县令丞簿员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选官见格,散官至明威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虽曾犯选格及亏永者亦注,是无别也。」遂定制,曾犯选格及亏永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明昌三年,皇帝说:“旧制,每季度到吏部求官的人,识字的考试书判,不识字的问三件疑难事,体察言行是否相符。命令从今以后每季度到部的人,都让他们按照条例考试。”宰执上奏说:“既然体察知道与所举荐的相同,又考试了中书判,如果不酌情升迁除授,无法表示劝勉。”于是制定规则,如果随朝以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员,就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期已满应该降级的免降;从七品以下,在各等资历内减去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就按照已升任的使职;如果体察不同,按本等注授;如果现任县令升中上县令的,以及掌管钱谷和丁忧离任的,等解由到吏部。各局分人,也等将来出职时,准照上述规定拟注。猛安谋克,拟依照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的条例,施行时曾经命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令恢复旧制。泰和元年,皇帝因为县令现在守缺,近的十四个月,远的十六个月,又因为县令、丞、簿员额空缺不相匹配,敕令省臣:“右选官的现行规则,散官到明威的注拟县令,宣武的注拟丞、簿,即使曾经触犯选格以及亏永的也注拟,这是没有区别。”于是制定规则,曾经触犯选格以及亏永的,广威注拟县令,明威注拟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因为县令缺额少,命令初次进入上、中、下县令的人,与其守缺,可以让他们再注拟丞、簿一任,等到员额空缺相匹配时,就恢复旧制。
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时李英言:「兵兴以来,百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核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自励。」诏从之。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迁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设之。三月,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材干者量缓急易之。兴定元年,诏有司议减冗员。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宣宗贞祐二年,因为流离迁徙,官职多有空缺,临时命令河朔各道宣抚司可以拟定七品以下官员,不久因为所注拟的吏部不知道,每季度放出的空缺多有重复,于是上奏罢免了这项权力。当时李英说:“战争兴起以来,各项事务繁杂冗乱,为政在于用人,过去虽然有四善、十七最的法令,但提拔的事很少听说,几乎成了空设。大定年间,派监察御史和审录官分别到各路,考核后拟定,号称得到人才,可以依照已经试验过的效果,或许能使人自我勉励。”诏令听从了他的建议。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说:“各种迁官都与女真人一样,但有关部门不奉行,妄自分别,以至于上下互相猜疑。”诏令以违制禁止。当初,宣宗南迁时,诏令吏部在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设置选官,但赴调的人害怕北行,大多都南来,于是合并到南京设置。三月,命令淘汰不能胜任官职的人,让五品以上官员公开举荐,在当季赴部的人中,先选择有才干的人,根据缓急情况更换。兴定元年,诏令有关部门商议裁减冗员。又诏令,从今以后吏部每季度铨选,差派女真、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全部罢免以前因犯罪降职、截罢,以及承应未满解职离去而又被各处官司委任的人。又制定规则,暂时依照剧县例,都作为正七品,让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荐正七品以下职事官中年未满六十、没有公私罪、能够胜任的人,每年一人,仍然让他们兼任枢密院弹压的职务,来镇抚军人。凡是上司不得差派占用以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派巡按官体察访查,详细申报登记。又半年复查,考核期满时,分等级升用。如果六事齐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职的截罢。
省选
省选
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贞元迁都,始罢是制。其常调制,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内外官皆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升职一等。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省选的制度,从熙宗皇统八年因为上京偏僻遥远,开始命令到燕京拟定注拟,每年成为常例。贞元迁都后,才停止这个制度。其常规制度,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是内外官都以三十月为一考,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一任,升职一等。除非是制授,尚书省选拔在外官员,命令左司发文勾取。承安三年,开始命令设置簿册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于贴黄,不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资右职官应迁三品职事者,五品以上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者,皆历六十月,方许告迁。七年,自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以门荫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许告迁三品。此省选资考之制也。
大定十五年,规定凡是二品官以及宰执、枢密使不计算任期,每到三十月就写在贴黄上,不到就附在阙满簿上。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一任。泰和三年,规定凡是文资右职官应当迁转三品职事的,五品以上经历五十月,六品以下以及门荫杂流职事到四品以上而散官应当到三品的,都经历六十月,才允许告请迁转。七年,从按察使副使依旧以三十月计算考绩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计算考绩,总计八十月迁转三品。泰和八年,诏令因为门荫官做到四品职事的很少,从今以后到刺史而散官应当到三品的,就允许告请迁转三品。这是省选资历考绩的制度。
世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
金世宗大定元年,皇上对宰相大臣说:“我过去担任地方官职时,不能完全了解人的优劣,每次任命一个官员,必定担心他不称职。推荐贤才是宰相的职责,你们要各自尽心尽力,不要被天下人耻笑。”又说:“凡是拟定任命的时候,应当为官职选择合适的人,不要只任用亲戚故旧,这样差不多就不会有荒废职守的官员了。”又说:“郡守县令的职务应当选择有才能的人,近来听说靠近边境的残破地区,大多任用年老和因罪降职的人,这更加危害边境百姓。如果资历高的人不适合担任边远地区的职务,可以选取资历较低但有才能的人升任,回朝后不再降职,这样差不多可以使边境恢复完好。”边境升迁的制度,大概从此开始。
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约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复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
三年,下诏规定:监当官升迁散官到三品,仍然担任县令的,由尚书省直接任命。四年,敕令:随朝六品官中,如果繁重局分官有缺额,尚书省不得自行拟定任命,必须上报缺额和候选人员。六年,规定:官员升到三品后,朝廷根据其劳绩和任职年限,给予特恩升官。七年,规定:内外三品官员遇到拟定时,其经过的成考以上月日,如果没有升迁加官,或者经过革除调整,可以在任命文书中详细写明上报。又敕令: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以及五品应当升迁的官员,都要上报缺额和候选人员。六品以下官员,命令尚书省拟定后再上奏。皇上又对宰相大臣说:“拟定任命地方官,往往不恰当。州县官员贤良,政事就能推行;否则政事就会败坏。你们应当辨别人才,优劣参用,这样他们就会互相勉励,差不多可以成就治理了。”又说:“从来顿舍人照例担任节度副使,现在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别招收顿舍人,然后授予沧州同知,这有什么功劳?只是因为他足以任用,所以授予同签之职。而且像从护卫、符宝、顿舍考满的人,授予六品五品官职,却与原来辛苦特别招收的顿舍人按例一同任命,这是不合理的。”
十年,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除。」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则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
十年,皇上对宰相大臣说:“凡是做官的人,如果不担任朝廷的职务,就不能脱离常规的调任。如果凭你们所知来任用,恐怕会有滞碍,比如查验其入仕的名目或廉洁等级来使用也可以。如果不称职,就调任地方官。”十一年,皇上对宰相大臣说:“随朝官员大多自己计算经历,一考就认为应当得到某个职位,两考又认为应当得到某个职位,所以只求因循守旧而已。等到被差遣,又多有拖延违误。近来任命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他上奏谢恩时说‘臣在内任职经历两考’,意思是认为应当得到五品官,却只被任命为六品。我看此人办事,曾经任命为监察御史,等到担任大理司直,从未表达过意见或揭发一件事,因此任命他为长官,想观察他的施政,所以授予这个职务。从今以后,地方官和朝廷任命的官员,考察他们施政公正勤勉的就升用,如果只求苟且简略的,不必等到任期届满,就应当按本等调出。不明确赏罚,用什么来显示劝勉呢?”
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量材受职。」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十二年,皇上对宰相大臣说:“我曾经取来尚书省百官的行止资料观看,能够担任刺史、知军的人很少,近来只有深州同知辞不习可以,所以任用了他。现在位居五品的人都是再次任职应当按例降职的人,所以不行。护卫中有考满的人,如果让他们出任官职,担心他们年轻不熟悉政事,而且宿卫中像今天这样的人才也很难得。如果强行留下他们继续承应,累积他们的资历考核,让他们升到正五品可以吗?”大家都说:“好。”十六年,敕令宰相大臣:“选拔调任拟定任命的时候,必须引见外路求官的人,引到尚书省堂上,根据才能授予职务。”二十一年,对宰相大臣说:“海陵王时,授予人本官太滥,现在又太狭窄,让散官小的人上奏。”二十四年,因为旧的资历考核太停滞,命令各减一任,临时衡量人才、辛苦、资历、年龄,按次序上奏禀报。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两任而后升。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职官已带三品者不许告迁,有司因之不举,以致无由迁叙。上虑其滞,遂定制,已带三品散官宝历五十月,从有司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止许告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犯选格者皆不许。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品者,则具行止以闻。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言:「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器之轻莫此为甚。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若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从之。
金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制定制度:从正七品以上,都要经过两任才能升迁。明昌四年,因为以前的制度规定,已有官职并带三品衔的人不允许申请升迁,有关部门因此不举荐,导致无法升迁。皇上担心滞碍,于是制定制度:已带三品散官的人,实历五十个月,由有关部门核查,在制度施行前进官一阶,制度施行后重新计算。五年,命令宰相大臣在拟定任命时,召见赴选的人与他们谈话,以观察其人。六年,命令随朝五品的重要职务,以及外路三品官,都要上报人选和缺额进呈,以听候制书任命。七年,敕令随朝任命必须达到三十个月,如果有紧急缺额,则上报缺额和人选奏禀。不久又下令,不必等待考满后,应当通算其经历即可。承安四年,敕令宰相大臣说:“凡是任命官员,恐怕不能完全恰当。现在没有门下省,虽然有给事中但没有封驳司,如果设立它,使它在拟奏未接受时详细审查恰当,然后授予就可以了。”于是设立审官院,凡是送交详细审查的,在五天内上奏或申报尚书省。承安五年,因为六品、从五品缺额少,敕令经历三任正七品后才能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相大臣说:“凡是遇到紧急缺额,与其任用资历未到的人,不如只起复丁忧的旧人。”命令内外官通算,应当升等但少十五个月的,依旧在职补足,然后升迁任命,或者有余月日后累积计算。遇到缺额而没有相应人选,则用资历相近的人奏禀。二年,命令少五月以下的在本任补足,六月到十四月的在本任或另外任命补足。这个制度实行后,到六年,因为一律递升又恐怕太滥,命令衡量才能继续禀报。卫绍王大安元年,规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达到一品职事官应当升迁一品散官的,实历五十个月才允许申请升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当申请本品循级升迁的,也经历五十个月,不得超过本品之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升迁三品的,也经历五十个月,只允许申请升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经历六十个月申请升迁,带到三品后不再允许申请。违反选格的一律不允许。如果已到三品以上职事的,六十个月也听任。凡是升迁三品官资及退休并横迁三品的,则详细写明行止上报。四品则六十个月申请升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说:“战争兴起以来,恩命多次发出,因劳绩进阶的人近年尤其多。低贱职务的下级官员,散官有时达到极品,名器之轻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从今以后,除非亲王儿子和职事一品,其余人即使散官到一品,请求都不允许封公。如果已经封公的,虽然不追夺其仪仗侍卫,也应当降为从二品的制度。”皇上听从了。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
明昌三年,对于经过考察发现有清廉名声但政绩平平的人,下令不予降职任用。对于石仲渊等四人,虽然清廉受百姓喜爱,但又有行事迎合人情的说法,与公正廉能的人不同,下令降职任用。凡是政绩平常的,剥夺原举荐官一个月的俸禄。
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选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
四年,皇上说:“凡是受举荐的人,有的与先前选拔的人不同,后来被人再次举荐而考察结果相同;有的与先前考察的人相同,但后来考察结果不同,应当如何处理?请商议一个可以长久通行无阻的办法上报。”省臣上奏说:“保举与体察结果不一致的,可以任命到不隶属提刑司管辖的境内职务,再令体察,如果相同则按规则任用,不同则恢复原资历。”
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受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幸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得。」
当时有人建议:“凡是应当举荐官员的人,每年限定人数,减少资历授予官职。”当天,省臣一并上奏,认为这样恐怕会助长长久以来请托侥幸的弊端。于是拟定:“被举荐的官员如果体察结果相同,按常规升用;如果不如所举荐的,原举荐官酌情降职。如果自己请托求举,或者因权势及受人请托而举荐的,各追夺一官,受贿者按枉法论处,体察官也同此处理。每年举荐不限人数,不举荐不治罪,但不如所举荐的则有降罚,这样必定不敢滥举,而真正的人才可以得到。”
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采访,遂罢平倒别路除授之制。
皇上说:“这可以暂时作为条例,施行一两年后,应当另外考虑办法。”承安四年,因为按察司不兼管采访,于是废除了平调别路授官的制度。
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泰和元年,制定制度:从第一等空缺之外,第二等空缺期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为上等县令,少一任的授中等县令,少两任的授下等县令,少三任以上的授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授县令。少五任以上的授丞簿。第三等任期届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为中等县令,少一任的授下等县令,少两任以上的授录事防判,也减一资注授县令。少四任以上的都授丞簿。已经担任县令的,任期届满时授上等县令,仍按各等资历考核内通减两任上报省里。已任七品、六品的减一资注授,经保举充任县令,明问相同,按资历考核不等期满升迁,现任朝官的考核期满升注,升迁后将来覆察公正廉能的不降职。
宣宗南迁后,曾派御史巡察。兴定元年,因为县官有的不称职,监察御史一次巡查不能全面了解,于是下令每年两次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并另外选官巡访,以执行升降官员的政令。
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从卿以下轮流外出巡察吏治好坏,以决定升降。
荐举
荐举
举荐。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三年,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若声迹秽滥,所举官约量降罚。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
举荐。大定二年,下诏令朝中六品、地方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一名廉能官员。三年,制定制度:如果考察到所举荐的人与实际情况相符,就商议表彰任用;如果名声污秽不堪,举荐官酌情降罚。九年,皇上说:“朕想得到忠诚廉洁的臣子,与他们共同治理天下,所以曾命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所知之人,至今已有数年!以天下之大,难道没有这样的人?是因为在上位的人知道却不举荐。”
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材或难,恐涉于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
参知政事魏子平上奏说:“可以命令应当举荐官员的人,每任必须举荐一人,根据其是否得当来给予表彰赏赐。”皇上说:“每任举荐一人,则人才或许难得,恐怕会流于滥举。而且稍有过失就治举荐者的罪,所以人们更加畏惧而不敢举荐。宋国被举荐的官员有犯罪的,举荐者即使是宰执也不免降职罢黜,如果有能名,则得到升迁赏赐。况且人之常情,起初羡慕进取,所以多廉洁谨慎,得到任用后,有时会失去操守。宰执自己掌握升降大权,岂能因所举荐的人而治罪呢?”
左丞相纥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十年,上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
左丞相纥石列良弼说:“已经重申前令,命令举荐了。”十年,皇上说:“举荐人的办法,如果规定三品官应当举荐几人,这会使小官都向上谄媚。只有任期届满时询问考察前任政绩,才能得到人才。”
十一年,上谓宰臣曰:「昨观贴黄,五品以下官多阙,而难于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则自知,五品以下,不能尽识,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国家之务,朕岂能独尽哉!盖尝思之,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虽有所行皆寻常事耳。」
十一年,皇上对宰臣说:“昨天看贴黄,五品以下官员多有空缺,而难以得到合适人选。凡是三品以上官员,朕自己了解;五品以下,不能全部认识,你们竟没有一句举荐的话。国家的事务,朕岂能独自完成!我曾思考,想要谋划长治久安之策,兴百姓之利,但没有好的辅佐,即使有所行动也都是寻常之事罢了。”
十九年,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迁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
十九年,当时朝廷已经选取百姓赞誉期望的官员加以升迁,后来,皇上认为各地百姓到京城举荐请求的,往往没有廉能的实际表现,大多是受人指使而来沽名钓誉的,不必实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皇上就选举十件事,命奉御合鲁告知尚书省拟定方案。
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余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
第一件说:“旧制,进士、军功最高,尚且最初授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品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后才升刺史,总计四十多年才能做到刺史,其他资格出身的人可想而知。受限于资格之滞,到了如此地步,应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少资历考核而任用,使可用之人不至于衰老。”省臣于是拟定,凡三任升的减为两任,在此资历内,遇到各品级空缺较多时,从第二任未满的人中,选拔人才、辛苦可以超常任用的人,以及外地提刑司所采访的人,加以升擢。
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第二件说:“旧制,在朝中辛苦任职按资历考核升迁的,任期届满回朝时一律又降级。如正七品期满回朝降授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现在如果其人确实有才能,可以免于降级。”尚书吏部于是拟定,现在在朝中考核期满,迁任外地五品以下职务,以及应验考核次第、任期届满有才能的人,在本官任期届满前十五个月以上、二十个月以内,察访保结上报省里。
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第三件说:“各路提刑司所采访的廉能官员,就令确定其能胜任的职务,根据情况迁任注授。”
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
第四件说:“从来宰相不得与求官的人相见,这样如何了解天下人才的优劣?应允许相见,以访求才能。”尚书刑部说:“按制度,求官的人不得在私宅谒见达官贵人,违者追夺一官降等奏请除名。如果有请托馈赠,则上奏听闻,仍委托御史纠察。”皇上于是下令废除这一制度。
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今拟贤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
第五件说:“旧时,臣下虽然知道亲友中有可用之人,都想避嫌而不引荐。古代举贤不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人,狄仁杰举儿子,崔祐甫任命八百官吏都是亲旧。应令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商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年保举廉能官一人。外地五品、朝中六品愿意举荐的听任。如果不如所举荐的,各酌情降罚。现在拟定,有贤才而不举荐的,也应当酌情降罚。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以备交承。」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举多者量授。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谓:「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参政谓:「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周官》推贤之遗意。」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
第六件说:“前代官员到任之后,就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应令从今以后五品以上官员,举荐代替自己的人以备交接。”吏部查《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之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以及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后三天,在四方馆上表,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交给中书门下,每有官缺就以所举多者酌情授予。现在拟定,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荐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说:“自古人材难得,如果令举荐以自代,恐怕滥举而得不到真正人才。”参政说:“自代不是说立即令其代替本人,只是分类姓名,取所举多者酌情授予而已,这大概是舜官相让、《周官》推贤的遗意。”皇上认为参政所言与吏部相同,听从了。
其七曰:「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
第七件说:“朝中、外地长官,一任之内足以了解僚属的才能与否,每任可令举荐几人。”吏部拟定,现在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在僚属内须举荐才能官一人,数额之外举荐的听任。
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
第八件说:“人才各色都有,监临各种物料的人以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是没有人才,应当荐举任用。”吏部拟定,在监临各种物料的人中,由外地五品、朝中六品以上官员,举荐廉能者,直言其长处,行文转报省里,差官察访得实,根据才能任用。草泽隐逸之士,应当遍下司县,由提刑司察访上报省里。各色人才,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举。
其九曰:「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第九件说:“亲军出身任职,其中有特别擅长武艺、勇敢过人的人,应令内外官举荐、提刑司察访,如果资历考核高的,可参酌注授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定,如果按本格资历,恐怕妨碍才能,如果举荐察访得实,按本格减一资历拟定注授。尚书省拟定,依旨升品拟定注授。
其十曰:「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古者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其立定赏罚条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议,随款各欲举人,则一人内所举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为难,人材亦自难得,限数多则猥避责罚、务苟简,不副圣主求贤之意。拟以前项各款,随色能举一人,即充岁举之数。如此则不滥,而实材得矣。每岁贡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籍之,如有阙则当随材奏拟。
第十件说:“内外官所荐举的人才,立即按所举试用,委托提刑司采访虚实,如果果然能称职,再加升迁;如果碌碌无为,就送常规调任。古代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应立定赏罚条格,使人不敢徇私。”省臣商议,随各款都想举人,则一人之内所举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难,人才也难得,限数多则猥琐逃避责罚、务求苟简,不符合圣主求贤之意。拟定以前项各款,各色能举一人,即充当年举荐之数。这样就不会滥举,而真正人才可以得到。每年贡举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登记,如有空缺则当根据才能奏拟。
明昌元年,敕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县举之,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举碌碌无过人迹者,元举官依例治罪。
明昌元年,敕令平民中有德行才能的人,由司县举荐,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以下。明昌元年,规定如果所举荐的人碌碌无为没有过人之处,原举荐官依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定辟举县令制。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历。中平,约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三品以上举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五年,制辟举县令考平者,元举者不得复举,他人举之者听。又旧制,保举县令秩满之后,以六事论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皆备则升职一等。既而御史张升卿言:「进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历注下令,四事减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复八品矣。轻重相戾,宜更定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条,六事完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人,减三资历,注上令。余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虽未秩满,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迹已经覆察,论升如秩满例。五年,以举官或私其亲,或徇于请求,或谬于鉴裁而妄举,数岁之间以滥去者九十余人,乃罢辟举县令之制。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故举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宣宗兴定元年,下令让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的职事官,各自推荐一名正七品以下、年龄未满六十、没有贪污罪、能够胜任职务的职事官。三年,制定了征召举荐县令的制度。如果被举荐者称职,那么原举荐官就减少一任资历。如果被举荐者政绩中等,就酌情升迁或任命。如果不称职,就罚举荐官一个月的俸禄。如果被举荐者犯有免官罪,就免除举荐官所担任的官职。如果被举荐者因私罪被解任、犯杖刑罪或贪污受贿,就酌情降职。如果贪污受贿达到徒刑以上或被除名,举荐官在一任内不计算资历考核。三品以上官员举荐县令,如果被举荐者称职,就酌情升迁任命;如果不称职,就剥夺举荐官一个月的俸禄。如果被举荐者犯有免官等罪,就剥夺举荐官两个月的俸禄。如果贪污受贿达到徒刑以上或被除名,就剥夺举荐官三个月的俸禄;即使案件已经判决,但遇到赦免而免罪的,举荐官也一并免罪。五年,规定被征召举荐的县令考核为平级的,原举荐官不得再次举荐,其他人可以举荐。另外,旧制规定,保举的县令任期届满后,根据六项政绩考核来评定升降:完成三项以下政绩的,减少一任资历;完成四项政绩的,减少两任资历;六项政绩全部完成的,升职一等。不久,御史张升卿进言说:“进士中下甲及第的人,以及监官升到明威将军应当担任县丞、主簿的,如果完成三项以下政绩就减少一任资历,任命为下等县令;完成四项政绩就减少两任资历,任命为中等县令。县令都是七品官,如果这样减资,不就相当于八品官了吗?轻重相互矛盾,应当重新制定。”于是制定新规:从今以后,完成四项以下政绩的,按照前一条规定处理;六项政绩全部完成的,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应当担任县丞、主簿的人,减少三任资历,任命为上等县令。其他出身的人也照此办理。任职二十个月以上,即使任期未满,如果因正当理由离任,六项政绩已经经过复查核实,就按照任期届满的条例论定升迁。五年,因为举荐官员中有人偏私自己的亲属,有人徇私情接受请托,有人鉴定人才失误而胡乱举荐,几年之间因滥举而被罢免的有九十多人,于是废除了征召举荐县令的制度。到哀宗正大元年,才重新立法,命令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员,先访查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的官员中,清廉谨慎、明察廉洁可以担任举荐官的人,然后发文书让他们举荐自己了解的人才,仍然用六项政绩来考核优劣,并据此升降举荐官。因此,举荐官既能为国尽心,被举荐的人也能尽力办事。这时虽然国家已迫近危亡,但县令却被称为得人,这是因为立法有可取之处。
功酬亏永
功绩酬劳与亏损定额的制度
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二十一年,以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功绩酬劳与亏损定额的制度。凡是各提点院务官,任职三十个月升迁一官,以满一年为任期,只计算没有亏损的月份。大定四年,制定制度:在一任内亏损一分以上的,降职五人;亏损二分以上的,降职十人;亏损三分以上的,降职十五人;如果有盈余,就依照此标准升迁。升降后剩余的数额,在后任中折算抵补。二十一年,因为旧制对监当官都处以杖责,而不顾廉耻的人认为既然已经受杖责就可以赴任调职,不把刑罚当回事。拟从今以后,如果亏损定额达到一酬以上,按照条例追夺官职并停职一年;亏损定额不到一酬的,也停职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余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制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注县令。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诸司,亦两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贞祐三年,制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注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下令。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废除了按年资升迁的办法,重新制定制度:比定额课税增加一酬的,升迁一官;增加两酬的,升迁两官;如果亏损课税,就同样降职,各以两官为限。又废除了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定增亏的规定,以及之前升降后剩余数额在后任中折算抵补的制度。泰和元年,规定:曾犯选人规定及亏损定额的人,右职汉人升到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真人升到广威将军(正五品),才能任命为县令。另外,吏部规定:曾犯选人规定及亏损定额的人,女真人升到武义将军(从六品)、汉人及其他各族升到武略将军(从六品),都任命到各司任职,也是两次除授一次差遣,升到明威将军才能任命为县丞、主簿。贞祐三年,规定:曾亏损定额、犯选人规定的人,升到宣武将军,任命到各司;升到怀远将军(从四品下),才能任命为县丞、主簿;升到安远将军(从四品上),才能任命为下等县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征及征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征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余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騬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正大元年,规定:曾犯选人规定、曾亏损定额的人,升到广威将军,任命到各司,两次除授一次差遣;升到安远将军,任命为县丞、主簿,共三任;升到镇国将军(从三品下),才能任命为下等县令。群牧官以三年为任期,所牧养的牲畜以十头(匹、口)为基准:骆驼增加二头,马增加二匹,牛也如此,羊增加四口;同时,大马死亡一百匹中不超过十五匹的,并且能追征前任官员所亏欠的,以三分作为基准,能全部追征或追征二分半以上的,列为上等,升一品级。骆驼增加一头,马牛增加二匹(头),羊增加三口,大马死亡一百匹中不超过二十五匹的,追征前任官员所亏欠二分以上的,列为中等,酌情升迁任命。骆驼不增加,马牛增加一匹(头),羊增加二口,大马死亡一百匹中不超过三十匹的,追征亏欠一分以上的,列为下等,按本等任命。其余牲畜都依照原数,而大马死亡一百匹中达到四十匹,追征亏欠不到一分的,降一等。这是明昌四年的制度。五年,规定:马、牛、羊亏损原数的十分之一,骟马死亡一百匹中达到四十匹,追征亏欠不到一分的,降一等,杖责四十。如果骆驼、马、牛、羊亏损原数一分,马死亡一百匹中达到四十匹,追征亏欠不到的,杖责八十,降职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