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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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三
元史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
选举三
铨法中
铨法中
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 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 诸用荫者,以嫡长子。若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玄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子。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 诸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婢生子及傍荫者,皆于合敍品从降一等。 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升。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 诸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诸职官荫子之后,若有余子,不得于诸官府自求职事,诸官府亦不许任用。」 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复,令亲赍文解赴部。 诸荫敍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敍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十六年,部拟:「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内迁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级承荫,缘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长、同院务,例不入流品,似难一例荫用。比附承荫例,量拟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敍,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敍。 凡儤直曾当怯薛身役,已经历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并免。」 二十七年,诏:「凡军民官阵亡,军官袭父职,民官阵亡者,其子比父职降二等敍,其孙若弟复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敍,正一品子,正五品敍。从一品子,从五品敍。正二品子,正六品敍。从二品子,从六品敍。正三品子,正七品敍。从三品子,从七品敍。正四品子,正八品敍。从四品子,从八品敍。正五品子,正九品敍。从五品子,从九品敍。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用,杂职于省劄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 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敍,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敍,傍荫照例降敍。」 至大四年,诏:「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儤使,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敍之人,如父祖始仕本处,止以本地方敍用。据腹里、江南历仕升等迁往者,其子孙弟姪承荫,又注远方,诚可怜悯。今将承荫人等量拟敍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江南荫敍,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接连荫敍,云南官员拟四川荫敍,四川、甘肃官员拟陕西荫敍。」
至元四年,皇帝下诏说:“所有官员的品级分为正从等级,在职官员使用荫封特权,每户只限一人。所有享受荫封的官员,不论是在职、离任、退休或去世,其继承荫封的人,必须年满二十五岁才能听候任用。所有使用荫封的人,以嫡长子为优先。如果嫡长子有残疾或疾病,则立嫡长子的子孙,曾孙、玄孙同样处理。如果没有,则立嫡长子的同母弟弟,曾孙、玄孙同样处理。如果没有,则立继室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则立侧室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则立婢女所生的儿子。如果绝嗣,则旁系亲属荫封其亲兄弟及其子孙。如果没有,则旁系荫封伯父、叔父及其子孙。所有使用荫封的人,孙子比儿子降一等,曾孙比孙子降一等,婢女所生的儿子以及旁系荫封的人,都在应叙的品级上降一等。所有荫封的儿子进入品级官职,按照其资历考核,流转升迁。廉洁谨慎、有才干的人,依照规定破格提升。特别恩典提拔任用的人,不受此例限制。那些不务廉洁谨慎、违反礼法的人,依照规定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官职。所有从九品按规定升迁到正三品的人,止于本等级内流转,二品以上由皇帝特旨选拔。所有在职官员荫封儿子之后,如果还有其余的儿子,不得在各级官府自行求职,各级官府也不许任用。”五年,下诏说:“所有享受荫封的官员,要详细列出父祖的任职经历、离任或去世的年月以及所接受的宣敕、劄付、彩画宗支图,如实写明应承荫人的姓名和年龄,由本地官府调查核实亲属关系,查阅户籍册,确认没有欺诈假冒,以及没有残疾、疾病、犯罪等事情,上级官府审查验证无误后,出具保结申报,让本人亲自携带文书到吏部。所有荫封叙用的人员,除蒙古人和已经担任秃鲁花的人另行决定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的人,应当服役一年,并且不支付俸禄。期满后,三品至五品的子孙根据才能叙用,六品、七品的子孙按照上述规定铨选注拟监当差使,以后综合考察各界的增减情况来决定。”十六年,吏部拟定:“管理工匠的官员只在管理工匠的官员内迁用。已故工匠官员的儿子,如果依照管理百姓官员的品级承袭荫封,因为工匠官员最高到正九品以下,只有院长、同院务等职,按例不入流品,似乎难以一概荫用。比照承袭荫封的条例,酌情拟定正从五品的儿子在九品工匠官内叙用,六品、七品的儿子在院长内叙用。凡是曾经担任过怯薛服役、已经有过任职经历、并且只有一个儿子、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人,都免除服役。”二十七年,下诏说:“凡是军民官员阵亡,军官由儿子承袭父职,民官阵亡的,其儿子比照父亲官职降二等叙用,其孙子或弟弟再降一等。”大德四年,中书省商议:“所有在职官员子孙的荫封叙用,正一品官员的儿子,按正五品叙用。从一品官员的儿子,按从五品叙用。正二品官员的儿子,按正六品叙用。从二品官员的儿子,按从六品叙用。正三品官员的儿子,按正七品叙用。从三品官员的儿子,按从七品叙用。正四品官员的儿子,按正八品叙用。从四品官员的儿子,按从八品叙用。正五品官员的儿子,按正九品叙用。从五品官员的儿子,按从九品叙用。正六品官员的儿子,〈流官在巡检内任用,杂职在省劄钱谷官内任用。〉从六品官员的儿子,任近上等钱谷官。正七品官员的儿子,任中等钱谷官。从七品官员的儿子,任近下等钱谷官。各色目人比汉人优待一等荫封叙用,达鲁花赤的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封叙用,旁系荫封照例降级叙用。”至大四年,下诏说:“所有在职官员的子孙承袭荫封,必须考试一经一史,能够通晓大义的免除服役,不通晓的发回学习,蒙古人、色目人愿意参加考试的听便,并酌情晋升一阶。”延祐六年,吏部呈报:“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地的荫封叙用人员,如果父祖最初在此地任职,只在本地方叙用。根据腹里、江南地区任职升等迁往这些地方的人,其子孙弟侄承袭荫封,又被注拟到远方,实在可怜。现在将承袭荫封的人酌情拟定叙用,福建、两广、八番的官员拟在江南荫封叙用,海北、海南、左右两江的官员拟在邻近地区荫封叙用,云南的官员拟在四川荫封叙用,四川、甘肃的官员拟在陕西荫封叙用。”
凡迁调闽广、川蜀、云南官员: 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至元十九年,省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难一体,今量分为三等,若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资历上,例升二等,其余州郡,例升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照勘员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开具咨省。」 二十年,部拟:「迁敍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若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 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里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等,中兴府拟升一等。」 二十一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升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升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于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升二等,仍以三十月为满升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取,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迁于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于两广、福建者听,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省、行台官一同迁调。」 泰定四年,部拟:「诸职官子孙承荫,已有元定荫敍地方通例,别难议拟,如愿于广海荫敍者,听其所请,依例升等迁敍。其已咨到都省,应合本省地分荫敍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迁调官就便铨注。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凡是迁调闽广、川蜀、云南的官员:每三年,派遣使者与行省一起铨选注拟,并派监察御史前往监督。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商议:“江淮地区的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乎难以一律对待,现在酌情分为三等,如果腹里地区正常调动的官员迁入两广、福建的溪洞州郡,在本等资历上,照例升二等,其余州郡,照例升一等。福建、两广的五品以上官员,核查员缺,移送咨文到都省铨选注拟,六品以下,就地委任使用,并开具文书咨报省部。”二十年,吏部拟定:“迁调叙用江淮官员,拟定应得的资历品级,如果在与福建、两广溪洞州郡接壤的地区任用,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的是西夏边境地区,除本地籍贯的现任官员外,从腹里迁往甘肃的,拟升二等,迁往中兴府的拟升一等。”二十一年,下诏说:“管理百姓的官员从腹里迁往四川升一等,迁往与溪洞接壤的地区升二等。四川现任官员迁往与溪洞接壤的地区升一等,如果迁往溪洞各蛮夷地区,另行商议决定。达鲁花赤从当地无军的蒙古军官内选拔拟定,不作为常例。”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往龙南、安远县地区的,拟升二等,仍以三十个月为任期届满升转。二十八年,下诏说:“腹里官员迁往云南靠近内地的城邑,拟升二等,如果是最边远的重地,再升一等。行省咨文保举的人员,比照此规定决定。那些蒙古人、土著人以及招抚归附百姓有功的人,不受此例限制。”中书省大臣上奏获准:“福建、两广官员多有空缺,都省派人会同当地行省、行台官员,一同用本地周围相应的人员委任。”吏部商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期届满的官员,依照御史台所拟定的,选拔资历品级相应的人,拟定名额和空缺,详细列出任职履历,咨报省部奏准,敕牒到达之日,允许其赴任。如果有紧急空缺,依照上述办法选取,暂时让其赴任,经历的任职月日,依照上述规定准予计算。”二十九年,下诏说:“福建、两广的官员经历两任期满后,迁往邻近地区,一任期满后,再经历江南一任,允许进入腹里地区通行迁转,愿意留在两广、福建的听便,依照规定升等。”至治元年,中书省大臣上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区的官员,三年一次派人会同行省、行台官员一同迁调。”泰定四年,吏部拟定:“所有在职官员的子孙承袭荫封,已有原先规定的荫封叙用地方通例,难以再另行商议拟定,如果愿意在广海地区荫封叙用的,听从其请求,依照规定升等迁转叙用。那些已经咨文到都省,应该在本省地区荫封叙用但尚未接受任命的人,依照规定咨文行省,命令派去的迁调官就便铨选注拟。广海地区空缺的官员,在任期届满获得替代、有正当理由的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中愿意充任的人,借注正九品以下的名额空缺,任满返回,只计算本等级的任职月日。广海地区应设置的巡检,从本省应得的常选上等钱谷官中选拔拟定,暂时设置,计算本等级的任职月日。行省自行任用以及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许委任使用,如果接受敕命的巡检到达那里,即听候交代。”
凡迁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敍职官内选用,验(各)〔合〕得资品上,[1]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 应有合就彼迁敍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 诸犯赃经断应敍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是迁调遵循的规则:各省所辖的路府州县各机构,应该迁调的官员,先补充紧急空缺,其次才是任期届满的。紧急空缺必须凭各官员在任的解由文书、依据任职月日、应得的资历品级、以及解由文书到达行省的月日,依次就便迁调。如果有紧急空缺,确实没有相应的人选,或者员缺不能匹配的,在应叙用的职官内选用,查验其应得的资历品级上,即使有超越,也不超过一等。本管地面,如果有偏远荒凉、烟瘴险恶的重要地区,除土官外,依照规定公开选拔铨选注拟,其中有破格使用的人员,最多不超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员等,按例不转入流品的人,即使资历品级相应,也不许铨选注拟。都省已经任命的人员,按例应到任,如果有违限一年不到的,听候另行补注。所有应该就地迁转叙用的人员,如果在前已给解由并咨报都省听候除授,但尚未经过迁转注拟照会,且咨文未到达本省的,即听候就便开具咨文。没有解由文书的人员,不许铨选注拟。所有犯贪赃罪经判决应叙用的人员,照例铨选注拟。令译史、奏差等人,必须查验实际任职月日已满,才允许铨选注拟。边远艰难重要的去处,如果确实不可缺官,由派去的官员与本省官员共同选拔能干人员,开具任职原由,以及所注拟的职务名称,拟定咨文报都省,等候批准回文,才允许赴任。应该迁调的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文呈报,五品以下先行照会赴任。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惟封赠荫敍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是文武散官:大多采用金朝的制度,建官之初,散官照例比实际职务降二等。至元二十年,才开始提升官职与品级对等,九品没有散官,称为“平头敕”。蒙古人、色目人,初次授予散官有时比职务低,再次授予职务时,即使不降低,也必须等到官资符合转迁条件,然后提升职务。汉人初次授予官职,品级达不到职务,再次授予时则降低职务品级授予官职。只有封赠、荫封、叙用官职,各从较高的一等,必须历任官职到二品,那么官职品级必须与职务一致,不再使用理算法了。至治初年,稍微有所改变,不久又恢复旧制。此外,任职月日不足的人,只有经历繁重政务的得以优待,获得功赏的得以优待,由内地进入边远地区的得以优待,御史台举荐廉洁能干、政绩显著的得以优待,因选拔出使极远地区的得以优待,但也各有其规定。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是保举职官:大德二年规定:“各廉访司所管辖的城邑内,有廉洁谨慎、有才干的人,每年举荐二人。”九年,下诏说:“御史台、翰林院、吏部等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廉洁能干、懂得治国体要的人三人,行省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荐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劭、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是翰林院、国子学的官员:大德七年商议:“文翰师儒难以等同于常规调选,翰林院应选拔通晓经史、能写文章的人,国子学应选拔年高德劭、能写文章的人,必须寻求资格相应的人,不得预先保举平民百姓。如果确实才德一向显著,必须破格越级提拔的人,另行具文上报。”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2]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关于官员升迁的法规:从七品以下官员由吏部管理,正七品以上由中书省管理,三品以上官员不是有关部门所能决定任免的,由中书省请示皇帝裁决。从六品到九品是敕授,由中书省发文任命。从一品到五品是宣授,用皇帝制书任命。三品以下用金印,二品以上用玉印,有特别旨意的,则有告词。考核官员计算任职年月,升迁调任依据散官品级,在京任职以三十个月为满期,在外任职以三年为满期,管理钱粮的官员以两年为满期。而考核通常以三十个月为标准。在京官员通常一次考核升一等,十五个月进一阶。京官通常一次考核,比照外任减少一资。外任官员有的是一次考核进一阶,有的是两次考核升一等,有的是三次考核升二等。四品官员则内外考核合并计算。这些规定丝毫不能违反。然而前任任职时间少,则由后任补足,或者前任任职时间多,则后任累计计算。一次考核的需满二十七个月,两次考核的需满五十七个月,三次考核的需满八十一个月以上,遇到升迁则借升,而后由后任补足。这又是其中的权衡变通办法。
凡选用不拘常格: 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凡是选拔任用官员不拘泥于常规:中书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郎中考绩优异者,任命为参预政事、六部尚书、侍郎,以及御史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任宪司官。外补官员已经制书任命,入朝任职有时用敕令任命,朝廷任职品级视同六品,外任有时担任地方长官。在朝各院从判官到院使,寺监从丞到卿,馆阁从属官到学士,有逐级升迁的法规,用人比用法更受重视到如此程度。又有覃恩授官,有的准予实授,有的普遍减资升等,有的在京升等,有的在外减资,有的在外减资而在京不减,这是恩典中不常有的情况,只有四品以下官员才能享受。三品官员则逐级进一阶,到正议大夫为止。至于功臣世家、侍中贵人,皇帝命令越级升迁,则不能按选拔常规论处。也有传达敕令到中书省,送吏部覆奏,甚至有人缴还敕令上奏的,这是历代以来封驳的良好制度。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是吏部每月选拔官员:至元十九年商议决定:“官员到部的解由文书立即进行审核,符合七品条件的上报中书省,从七品以下由本部拟定注官,其余流外人员,不论多少,都每月一次铨选注官。”
凡官吏迁敍: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 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凡是官吏升迁叙用:至元十年,商议决定:“过去以三十个月为任期升迁太快,以六十个月为任期又太慢。”至元二十八年,规定随朝官员以三十个月为满期,在外官员以三周年为满期,钱粮官以有人接替为满期,吏员以九十个月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相同。
凡覃官: 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3]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 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4]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凡是覃恩授官:至大二年,皇帝下诏:“内外官员四品以下,普遍加授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都依据散官品级。三品官员逐级进一阶,到正三品上阶为止。那些应入流品的人员,有出身的吏员、译史等,考核期满加散官一等。”至大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也一体普遍加授。至大四年,下诏在任官员,普遍加授散官一等。泰定元年,下诏:“内外流官已经带有覃恩授官的,准予按实授处理。所有军官及其他未受覃恩的人员,四品以下都加授散官一等,三品逐级进一阶,到三品上阶为止,服色、班次、封荫,都从高执行。那些有出身应入流品的人员,如果在恩例之前已入职支取俸禄的,考核期满也按上述条例覃恩授官。”泰定二年,中书省商议决定:“应受覃恩的人员,按例先计算任职月日,然后准予实授,那些正五品官员任满回朝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其中九十月应升从四品,剩余四十五月,既然遵循旧例,覃恩授官至三品,拟准予按实授处理,月日未达到的,依据散官品级,只在四品内升迁任用,所有月日,任满回朝后,在四品内统一计算。”
凡减资升等: 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 天历元年,诏:「以兵兴,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凡是减资升等:大德九年,皇帝下诏:“外任流官,升迁很慢,只要历任在外两任,五品以下都减一资。”吏部商议决定:“外任五品以下职官,如果历任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务,曾经升等减资之外,以后到大德九年条例之前,历任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个月以上者,都给予优待减资,未达到的不受此条例限制。”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上奏:“皇帝亲自祭祀太庙,恩泽尚未施加。”皇帝下诏四品以下各职官,不分内外,普遍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核期满任满回朝,按上述规定优待减资。天历元年,皇帝下诏:“因为战事兴起,内外官吏供给繁重劳累,在京官员升一等,到三品为止,在外官员减一资。”
凡注官守阙: 至元八年议:「已除官员,无问月日远近,许准守阙外,未奏未注者,许注六月满阙,六月以上不得预注。」 二十二年,诏:「员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满者照阙注授,余无阙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员多阙少,宜注二年。
凡是注官守阙:至元八年商议决定:“已任命的官员,不论月日远近,准许守阙外,未上奏未注官者,准许注官六个月的满阙,六个月以上不得预先注官。”至元二十二年,皇帝下诏:“官员多而职位少,守阙一年,年月满者按职位注官授职,其余无职位者令其等候一年。”大德元年,因为官员多职位少,应当注官两年。
凡注官避籍: 至元五年,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凡是注官避籍:至元五年,商议决定:“各路地域辽阔遥远,如果还要回避本路,恐怕官员职位有所妨碍,只应酌情回避本籍进行铨选。”
凡除官照会: 至元十年,议:「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员,当前官任满,预期一月检举照会。钱谷官候见界官任满,至日行下合属照会。」 二十四年,议:「受除官员省劄到部照勘,急阙任满者,比之满期,预先一月照会。」
凡是除官照会:至元十年,商议决定:“接受任命的民官,如果有守阙人员,在当前官员任满时,提前一个月检举照会。钱粮官等待现任官员任满,到任满之日下发所属部门照会。”至元二十四年,商议决定:“接受任命的官员,省劄到吏部审核,急缺职位任满者,比照满期,提前一个月照会。”
凡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装束假限,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内四十日,远不过五十日。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日两驿,百里以上止一驿。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职当急赴者,不拘此例。违限百日外,依例作阙。凡赴任公参: 至元二年,定散府州县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失误公事。
凡是赴任程限:大德八年,规定赴任官员在家装束的假期期限,二千里以内三十天,三千里以内四十天,远处不超过五十天。马每天行七十里,车每天行四十里。乘驿马者每天两驿,百里以上只一驿。乘船,逆水每天八十里,顺水一百二十里。职务应当紧急赴任者,不受此例限制。违反期限超过一百天,按例作缺处理。凡是赴任公参:至元二年,规定散府州县赴任官员,距离上司百里以内的要公参,百里以外的申报到任月日,上司官员不得无理干扰,耽误公事。
凡官员给假: 中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敍,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 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 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5]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 二年,诏:「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五年,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 七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倣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是官员给假:中统三年,中书省商议决定:“在职官员因病请假及因亲属生病请假满一百天,所在官司审核后申报吏部作缺处理,仍在任所给予凭证,一年后发给文书请求叙用,自愿休闲者听便。”至元八年,中书省批准:“在职官员因病求医并请假侍奉父母者,拟从离职停俸之日开始,限十二个月后听候任用。那些赴任官员果真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从接受任命之日开始,限十二个月后听候任用。”吏部拟定:“凡是外任官员长期不赴任,除行程及装束假期外,违反者按日定罪。”至元二十七年,商议决定:“祖父母、父母去世及迁葬者,准许给予假期,假期内俸钞,应当支给,违反条例不到任者,停俸定罪。”至元二十八年,吏部商议决定:“官吏远离家乡,不幸患病,难以按日停俸,果真有病患官吏,一百天内给俸,一百天外停俸作缺处理。”大德元年,商议决定:“云南官员,如果遇到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都准许解任奔赴。”大德二年,皇帝下诏:“凡是遇到丧事,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及朝廷职务不可空缺者,不受此例限制。”大德五年,枢密院臣商议决定:“军官应限期六个月,超过期限则用他人代替,一年后,授予其他职务。”大德七年,商议决定:“已任命官员,如果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立即行文所在官司,否则由亲属邻居或主首,呈报上司,另行铨选注官。”大德八年,吏部上言:“赴任官员应立即将到任署事月日飞速申报,以便标注附入档案,有犯赃及事故,都要申报听闻。”天历二年,皇帝下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人仿效汉人的,不采用。”吏部商议决定:“蒙古、色目人愿意丁父母忧者听便。”
凡官员便养: 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凡是官员方便养亲:至大三年,皇帝下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薄者,可以就近升迁任命,尤为便利。如果确有父母年龄七十以上,又没有其他依次侍奉的子女,应当由原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决定。”
凡远年求敍: 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具实迹保勘,申复上司迁敍。」 大德七年,议:「求敍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敍用。」
凡是多年后请求叙用:元贞元年,吏部拟定:“从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在本处官司明确开具实际事迹保勘,申报上司升迁叙用。”大德七年,商议决定:“请求叙用人员,具明缘由陈告,州县体察覆核相同,明白决定,按例叙用。”
铨法下
铨选法规(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 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6]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吏〕目:[7]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8]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用)〔预〕。[9]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 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凡是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中书省商议说:「旧例是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后出任官职,现在案牍繁多冗杂,难以和过去相同,酌情定为九十个月为满期。那些通事、译史工作繁重,应当与令史同等对待。近来都省任职未满两考的省令史、译史授予宣命,注拟六品职事,部令史已经授予省札,注拟从七品职事。现在拟议省令史、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的,中统四年正月以前,应当与直接补用的人员一样,拟定为九十个月考满,注拟六品职事,回降为正七一任,再回到六品。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将本司经历过的月日,按三折二计算,查验在省府的月日考满后通盘计算,九十个月出任官职,授予正七品职事,并且免于回降。 职官充任省令史、译史,旧例是文资官与右职官参互注拟,一考满,应当得到从七品,注拟从六品,不应得到从七品的,注拟正七品,如果再加留一考,应当与随朝官一样升一等。一考满,未得到从七品而注拟正七品的,回降为从七品,再回到正七品。一考满,应当得到从七品而注拟从六品,应当得到正七品而注拟六品的,免于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应收补为省令史、译史,如果有已经补用的人员,应当与随朝官一样一考升一等注拟授官。 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定为九十个月为考满,依照已经任命的部令史条例,注拟从七品,回降为正八一任,再回到从七品。 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充任部令史、译史、通事的人员,也拟定为九十个月为考满,依旧例为正八品职事,并且免于回降。省宣使,旧例没有这个职位名称,中统以来,刚设立中书省时,曾接受宣命充任宣使的,拟定为出任正七品官职,此外有不是宣授的人员,拟定为九十个月为考满,授予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进言:「批准内外各衙门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因病故等造成缺额,未满九十个月的,都命令贴补,遇到条例更改的,比照至元九年的条例裁定。」中书省批准:「宣使、各部令史出任官职相同,三考为从七品。一考以上,根据月日裁定。一考以下,二十个月以上的为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上的为从九品,十五个月以下的拟充任巡检。 御史台、枢密院、大司农司的译史、令史出身相同,三考为正七品。一考以上,根据月日裁定。一考以下,二十个月以上的为从八品,十五个月以上的为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下、十个月以上的为从九品,增加一资,十个月以下的为巡检。宣使三考为正八品。一考以上,根据月日裁定。一考以下,二十个月以上的为从九品,十五个月以上的为巡检,十五个月以下的为酒税醋使。 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为从七品。一考以上,根据月日裁定。一考以下,二十个月以上的为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上的为从九品,十五个月以下的令史为提控案牍,通事、译史为巡检。 奏差三考为从八品。一考以上,根据月日裁定。一考以下,二十个月以上的为巡检,十五个月以上的为酒税醋使,十五个月以下的为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吏部拟定的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是腹里的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原拟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个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个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原拟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个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原拟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个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原拟六十个月考满,任满回京减资升转,现在批准六十个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个月考满为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原拟六十个月为都目,九十个月为提控案牍,现在批准九十个月为都目。富宁库司吏,原拟六十个月为提控案牍,现在批准九十个月为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原拟六十个月,现在批准九十个月为都目。」又商议:「已经改拟出任官职的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照同等升用,其余直接补用的人数,都遵循至元二十一年的条例迁用。江南的提控案牍、都吏目:至元二十五年呈报批准,各路司吏六十个月为吏目,两考升为都目,一考升为提控案牍,两考为正九品。路司吏九十个月为吏目,一考转为都目,其余都依照上述升转。江南的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外,比照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报批准的条例迁除,其余已经直接补用,并自行保举的,从呈报批准之日立下规则,实际经历案牍两考的,只依照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个月入流品。未满两考的,再增加一资迁除。条例之后违越规定新补的,虽然经历月日也不予批准。」 大德十一年,中书省大臣上奏:「凡是内外各司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资格的,一半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外任减一资。」又商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照原设的员额数,遇到缺额时,职官与登记在册的人员相互参酌发补,需要的一半职官,由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译史则由翰林院考试后,从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员内,按次序上名补用,如有不足,由翰林院发补。奏差也从职官内选一半,其余从登记在册的应例人员内发补。每年贡举的人吏,依照已拟定的在役听候。」 中书省商议:「六部令史如果正从九品不足,从八品内也允许选取。省掾,从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以及现任未满、已除未任的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后在应得的资品上升一等,任命在原任地方,杂职不参与。 院台令史如果原系七品之人,也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取识蒙古、回回文字,通晓翻译语言的正从七品流官,考满后验原资升一等,注拟在原任地方,杂职不参与。 知印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后都依照上述条例注拟授官,杂职不参与。 宣使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还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经历一考,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命在原任地方,杂职不参与。」
凡岁贡吏员: 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贡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申解贡。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本州本路以上,再试贡解。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二十二年,省拟:「呈试吏员,先有定立贡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凡三年一贡,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贡一人,以次籍记,遇各部令史有阙补用。若随路司吏及岁贡儒人,先补按察书吏,然后贡之于部,按察书吏依先例选取考试,唯以经史吏业不失章指者为中选。随路贡举元额,自至元二十三年为始,各道按察司每岁于书吏内,以次贡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经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补。」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修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凡是每年贡举的吏员: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商议:「中书省掾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选取,台、院令史从六部令史内选取,六部令史用各路每年贡举的人吏补充,内外职官中有才能胜任省掾以及院、台、部令史的,也允许提拔任用。省掾考满后,资品既高,责任也重,都从每年贡举中产生,如果不进行教养和铨选考试,必然导致人材失真,现在拟定条例于后:各州府隶属于省部的,儒学教授选择本管区免差儒户的子弟入学读书学习,不是儒户而愿意学习的也允许。遇到按察司、本路总管府每年贡举的时候,在学生内选择品行道义修明、文学优厚、通晓经史、通达时务的人,保举申报解送贡举。 各路司吏有缺额,从所属衙门的人吏内选取。委派本路长官参佐,会同儒学教授考试,学习行移公文和算术,字画严谨,语言善辩,在《诗》《书》《论语》《孟子》内通晓一经的为合格,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缺额,从府州司吏内勾补,到每年贡举时,本州本路以上,再考试贡举解送。 各年贡举的吏员,该管官司在现役人员内公开选拔,以性情行为纯正谨慎、儒吏兼通者为上等,才识明敏、吏事熟练者为次等,月日虽多、才能无取的不许呈报贡举。」 二十二年,中书省拟定:「呈报考试吏员,先前有定立的贡举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每三年贡举一次,儒人、吏人各一人,下路二年贡举一人,依次登记,遇到各部令史有缺额时补用。如果随路司吏以及每年贡举的儒人,先补充为按察书吏,然后贡举到部,按察书吏依照先例选取考试,只有经史吏业不失章句指义者为中选。随路贡举的原定额数,从至元二十三年开始,各道按察司每年从书吏内,依次贡举二名,儒人一名必须通晓吏事,吏人一名必须知晓经史,遇到各部令史有缺额,依次勾补。」 元贞元年,下诏:「各路有儒生通晓吏事、吏人通晓经术、性情行为修养谨慎的,各路荐举,廉访司考试选拔。每道每年贡举二人,省台委派官员立法考试,必须符合程式,才允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举部内人吏,拟议宣慰司、廉访司每道每年贡举二人,儒吏兼通者,从大德三年开始,依例每年贡举,应当转补各部寺监令史的,依照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中书省判决:「凡是选任府州教授,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愿意参加吏员程式考试的,允许补充各部令史。除南人已经考试过的,别无定夺到部,未考试的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中书省批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量用儒人,不足的从吏员内充贡,各经历一考,依例考试贡举。」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 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 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 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 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 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捋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敍,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 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 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敍,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选用。 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司吏内遴选。」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敍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 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选补。 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 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选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选,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选。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选。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选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二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例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吏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敍,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选补。 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敍。」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敍。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敍。」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已选人,考满降等敍,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余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敍,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二处改升从七〔品〕,[10]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敍,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升转。 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11]宣使于常〔选〕职官内参补,[12]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都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相应人补。」
关于补充任用吏员的规定:至元十一年,中书省商议:“有出身的人员,遇到中书省掾史有缺额,应当从正七品和从七品的文职官员以及御史台、枢密院、六部的令史中,按照名次顺序转补。翰林院和国史院拟定为与六部令史相同,有缺额时从各路儒学教授中通晓吏事的人中选补。枢密院、御史台的令史,以及中书省掾史有缺额,从上位名次转补,任职期满后按例授予官职,又从正八品和从八品的文官以及六部令史中转补。中书省断事官的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经过三次考核后出身,从六部令史中补充。少府监的令史,拟从六部及各衙门任职期满的典吏中补充任用。”十三年,中书省商议:“行工部的令史与六部令史相同,在应当补充的人员中按顺序填补。”十四年,下诏:“诸站都统领使司的令史拟定与各部令史相同,现在既然改为通政院,就与御史台、枢密院的令史出身相同,从各部令史中选补。”十五年,吏部拟定:“翰林兼国史院的令史与御史台令史出身相同,从各部令史中选取。”二十一年,中书省商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的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文发送到各省的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允许自行寻找,并移文咨报都省,从六部现任令史中补充。或者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任的正八品和从八品职官中选取,杂职官不参与。”二十二年,宣徽院的令史,任职期满后升迁为正七品,从六部领取俸禄的令史中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品级相同,令译史、通事也与此相同。二十四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令史,依照宣徽院、大司农司的条例升迁。”二十八年,中书省商议:“陕西行省的令史,从各部任职期满的令史以及正八品和从八品的流官中选补。”二十九年,大司农司的令史,从各部任职满一年以上的令史以及正八品和从八品的职官中选取。中书省掾史有缺额,从正七品文资出身的人员中选取。吏员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中原本由六部令史充任、任职二十个月以上的人员中选取,如果没有,则从上位名次中选取。三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内史府的令史,从各部下级令史中选取。”大德三年,中书省批准:“辽阳行省的令史应当从本省选取正八品和从八品的文职官员补充任用。又命令各部现任令史中,不限时间长短,或者愿意充任、或者籍贯相近、或者选到的职官,陆续选送。国子监的令译史,从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中补充。上都留守司的令史,从登记在册的各部令史中,或者从正八品职官中选用,任职期满后升迁为从七品。宣徽院阑遗监的令史,批准本院依照原定日期顺序补充,任职期满后相同,自行寻找的降等任用。遇到缺额,如果是登记在册的令史以及常调提控案牍内和本院任职两考以上的典吏中补充的,任职期满后按例升迁;自行选用的人员,只在本衙门发给凭证,不列入常调。”四年,吏部拟定:“上都留守司的令史,仍然听凭本司从正八品和从八品的流官中,或者从上都现任的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的上名书吏中,就便选用。上都兵马司的司吏,补充到附近的隆兴、大同、大宁路担任司吏较为合适。”吏部拟定:“各处行省的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行省外,其余应当依照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从六部现任上名令史、或者正八品和从八品的流官中参补。如果不够,听凭从各道宣慰司中原本由廉访按察司转补、现任两考以上的令史中选充,以在宣慰司任职的月日,折半计算,总共计算一百二十个月,才允许出职。”大德五年,拟定:“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的人吏,从附近州县的司吏中遴选。”六年,中书省拟定:“太医院的令史,从各部令史以及相应的职官中选取。长信寺的令史,从原保举的人员中选补,任职期满后降等任用,有缺额从登记在册的令史中补充。”七年,拟定:“刑部的人吏,从登记在册的令史中公开选拔,不允许另行差补,任职期满离职,按例选取,其余人员依次补充。礼部省判,允许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选取一名儒吏,后续又批准一名,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从上位名次选补。户部的令史,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从上位名次,选择通晓书算、熟悉钱谷的人员发送,由本部考试后收补。”八年,中书省批准:“各路补充任用吏员,命令各路先将州吏的任职月日登记为一本簿册。府吏有缺额,从上位名次勾补;州吏有缺额,则从本州登记在册的司县人吏中从上位名次勾补。各道宣慰司的令史,遇到缺额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下级名次中补充,从新任的正九品和从九品流官中选取。”九年,中书省批准:“都城所是京城的五品衙门,其司吏经过两考后转补为京畿都漕运两司的令史。遇到缺额,从仓库中任职一考的攒典中选充,等到两考后,京畿都漕运两司登记名字,遇到缺额依次收补。上都的寺监令史有缺额,先尽着省部登记在册的常调人员补充,仍然从正九品和从九品的流官中、以及应当担任提控案牍的人员中选取。如果不够,就选取原本由路吏任职期满升充为都吏目、典史,其任职时间按吏目计算,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任职两考以上的司吏参用。”十年,中书省批准:“司县的司吏有缺额,从巡尉司吏中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缺额,从本处年长者和上等户中遵循众人推举,仍将服役的月日都以一年为满。州吏有缺额,从县吏中勾补。路吏有缺额,从州吏中勾补。如果没有所管辖的府州,从附近的府州吏中勾补,县吏补充到附近的府州担任司吏。户部、刑部、礼部应当选用的令史有缺额,从登记在册的令史中前十名内、以及职官中到选的正九品和从九品文资流官中考试选拔。”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县吏如果任职一考,可以充任库子一任,再发回担任县吏,其任职时间按州吏计算,路吏有缺额,依次勾补。”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典宝监的令史,就任用前典宝署的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按例从翰林院考试补充,知印、通事各一名,由长官选保。”二年,设立资国院为二品,以及所属衙门的令史十名,一半用职官,由本院选拔,一半从上位名次的部令史中补充。译史二名,其中职官一名,由本院选拔,另一名由翰林院发送。通事、知印各一名,由本院长官选拔。宣使八名,一半参用职官,其余允许本院自用一名,另外三名从常选相应人员中发送。典吏六名,由本院选拔。所管辖的仓库两处,每处设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从常选人员中发送。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从各路上位名次的司吏中选拔;译史一名,由翰林院发送;通事二名,由本监长官选拔;奏差六名,从各州司吏中选拔;典吏二名,由本监选拔。以上人员任职期满后,与都漕运司的出身相同。所管辖的十九处,两个提举司各设吏目一人,从常选人员中选拔,司吏五名,从县司吏中选拔。三年,中书省批准:“泉货监的令史,从各处行省中应当担任提控案牍的人员中选拔,参用正九品和从九品的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在相应人员中发送补充,任职期满后按例升迁任用,现任自行任用的人员,任职期满后降等任用,有缺额用相应人员补充。”四年,中书省批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的司吏,原先由本司公开选拔,后来由国子监发送补充,应当由本司选补。典瑞监的首领官、令译史等,依照典宝监的条例选用,任职期满后升迁。”吏部商议:“长信寺的通事一名,按例从所保举的人员中选用。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拔一半职官,其余从相应人员中选拔,任职期满后与自行任用的人员一样升迁。典吏二名,就便决定,其中自行任用的人员降等任用。”皇庆元年,中书省批准:“群牧监的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等人,根据各种译史的条例,从翰林院发送补充。知印、通事,由长官选拔。令史、奏差、典吏都有发送补充的定例。其中已经选拔的人员,任职期满后降等任用,有缺额从相应人员中选拔发送。大都路的令史,任职六十个月,依照至元二十九年的条例升为提控案牍,减少一个资次升转。有过错的人,即使补足月日,也不减少资次。遇到缺额,从所管辖的南北两兵马司以及各州现任上名司吏中勾补,有缺额从本路在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他县吏中通籍从上位名次挨次补充,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换罢免,违反条例补充的不予批准,除已经登记在册的外,有缺额依照上述办法勾补。覆实司的司吏,从各州现任司吏中选拔,不够则以在都仓库现任上名攒典发送充任,任职九十月后授予都目,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任职一考以上的,也允许转补为京畿都漕运司的令史,违反条例收补的,没有其他决定。”二年,中书省批准:“中瑞司的译史,由翰林院发送,知印由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一半职官,所选相应,任职期满后按例升迁,奉懿旨委用的人员,任职期满后由本司安排使用,有缺额用相应人员补充。征东行省的令译史、宣使等人,原先任职期满后由本省安排使用,如果经过省部拟定发送,相应的人员按例升迁使用,如果不相应,即使由省部发送也由本省安排使用。”延祐二年,中书省批准:“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所管辖的盐场,共二十九处,其中二处改升为从七品,司吏有缺额,依照各县人吏,一体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中依次以上位名次勾补,再任职一考,与各场邻县的吏员互相迁调。和林路总管府的司吏,由本处兵马司吏任职一考者转补,再任职一考,转为称海宣慰司的令史,任职期满后授予正八品。补充不完的人员,六十个月后接受部札充任提控案牍。沙州、瓜州二处屯储总管万户府按边远地区比例,一体出身相应。会福院的令译史、通事、宣使等人,如果由省部发送去的按例升迁,自行任用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与二品衙门的出身条例相同,降一等增加一个资次升转。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以及现任各部令史中取补,宣使从常选职官中参补,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由本衙门补充任用。”五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设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都命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从蒙古字教授以及都省现任蒙古书写中选补。奏差二名,用相应人员补充。”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 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补充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升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部奏差内选取,改升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敍。
关于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的出身规定:中书省的宣使,在至元九年时,曾接受皇帝命令补充的人员,任职九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授予正七品官职。由中书省发劄子任命的宣使,任职九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比照各部令史的惯例,授予从七品官职。至于御史台和枢密院的宣使、各部的奏差,则参照此例拟定。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批准:「省、部、台、院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奏差等人,未满九个月任期,不许提前请求升迁调转。都省原先制定的六部奏差升迁调转的规则和条例,应当由吏目选拔充任的,经过三次考核后授予从八品官职。应当由提控案牍人员选拔充任的,经过三次考核后授予从八品官职,任期满后减少一个资级升迁。由巡检提控案牍选拔充任的,经过一次考核后授予正九品官职。」至元二十四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奏差改为充任宣使,应当从各部奏差中选取,从改任宣使之日开始计算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比照宣徽院、大司农司的同等出身规定,自行寻找门路任职的人则降低等级迁转任用。」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选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于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运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升转。
大司农司所管辖的各道劝农营田内的书吏,从各路司吏中选取,期满考核合格后在提控案牍职位上任用。奏差则由本司自行选派委任。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批准:「各道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的同等规定,期满考核合格后授予正九品官职。奏差期满考核合格后,依照通事、译史的标准降低两个等级酌情拟定,在钱谷官和巡检职位上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延庆司的奏差,比照家令司奏差的同等规定,期满考核合格后授予正九品官职,自行寻找门路任职的人降低一个等级。」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各路宝钞提举司的奏差,改称为委差,任职九个月期满,在中等钱谷官职位上任用。」大德五年,吏部议定:「山东运司的奏差,任职九个月期满后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大都运司也按此规定处理。」大德六年,吏部拟定:「河间运司的巡盐官,依照奏差的出身规定,任职九个月期满后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大德七年,吏部拟定:「所有奏差从改立廉访司开始,任职九个月期满后,再经历巡检三次考核,转为从九品官职。」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的奏差出身,从本道所管辖的上等州司吏中选取,任职九个月期满后在都目职位上任用。如果有从路吏和典吏中选取充任的人,经历两次考核后,比照上述规定,在都目职位上升迁调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衞尉院利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府监行(由)〔内〕藏库子,[13]三周年为满,省劄钱谷官内迁敍。 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14]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敍。」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宸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劄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
关于库藏司吏、库子等人的出身规定: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资乘库的库子、本把,任职九个月期满后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卫尉院的利器库、寿武库的库子,自行寻找门路任职的人,任职九个月期满后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拟定:「泉府司富藏库的本把、库子,任职六个月期满后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太府监行内藏库的库子,以三年为任期届满,在中书省发劄子任命的钱谷官职位上升迁叙用。备用库的提控任职三十个月,库子、本把任职三年,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的库子、本把,任职六个月期满后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宣徽院生料库的库子、本把以及太医院所管辖的御药局院的本把出身,按规定任职六个月,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统一升迁叙用。」大德元年,吏部拟定:「中御府奉宸库的库子,以三年为任期届满,拟定授予中书省发劄子任命的钱谷官。本把任职六个月,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职位上任用。」大德三年,中书省拟定:「万亿四库、左右八作
司、富宁、宝源等库,[15]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于枢密院各衞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其色目司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下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拟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省拟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于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院务提领内任用;都监内充司库,二年为满,于受省劄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司库,二年为满,于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于大都人户内选充,二年为满,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四年,受给库依油磨坊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会同馆收支库攒典,与长秋库同。 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尤高,拟各仓攒典转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惠司库子,考满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攒典、库子,依平准行用库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拟于钱谷官内迁敍,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给付身,考满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色目司库,拟于巡检内任用,添一资升转。 京畿都漕运司司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诸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转充之人,依旧迁除。其由仓库攒典杂进者,得提控案牍改省劄钱谷官,都目近上钱谷官,吏目改酌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于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 大积等仓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事同,任回减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攒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库子,依已拟于司县司吏内差补,周岁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吏有阙,挨次勾补。 诸仓库攒典有阙,于各部籍记典吏内发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司吏有阙,却于各仓库上名攒典内发补。若万亿库四品衙门司吏有阙,亦于上项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如转补不尽,五品衙门司吏考满,止于都目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攒典有阙,并依上例。 回回药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和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司吏,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委用。资成库库子出身,部议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库有阙,如系本衙门典吏请俸一考转补者,六十月为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之人,九十月依上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库子、攒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仓例,六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转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钱谷官,其余补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迁用。本把元系本衙门请俸一考典吏转补者,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迁用。 上都东西万盈、广积二仓司仓,与仓官一体,二周岁为满。」 三年,省准:「各路库子于各处钱谷官内发补,拟不减界,考满从优定夺。江北库子,止依旧例。和林设立平准行用库库子,宜从本省相应人内量选二名,二周岁为满,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把、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夺,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敍。」 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升转。」
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都从枢密院各卫的色目军内选拔差遣,期满考核合格后在巡检职位上任用,自行寻找门路任职的人经过一次考核也相同,如此循例执行。另外,汉人司库,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补充调任,任职两年期满,减少一个任期升迁调转;那些色目司库从已到候选的钱谷官内选拔调发,期满考核合格后优待减少两个任期。都提举万亿库的提控案牍,比照常规选拔的人员,任期满后减少一个资级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如有空缺,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的下等司吏内选取,任职三十个月拟定充任吏目,四十五个月以上、六十个月以下充任都目,六十个月以上转为提控案牍。中书省拟定六十个月以上、四十五个月以下,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人听任其便。司库五十人,除色目十四人另行决定外,汉人从大都路的人户内选用,任职两年为任期届满,在院务提领内任用;都监内充任司库,任职两年为任期届满,在受中书省发劄子任命的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任司库,任职两年为任期届满,在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从大都人户内选拔充任,任职两年为任期届满,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内任用。太医院御药局的本把,任职六个月后在较高等级的钱谷官内任用。」大德四年,受给库依照油磨坊设置攒典、库子,由工部选拔。会同馆收支库的攒典,与长秋库相同。上都的广积、万盈二仓属于正六品,永丰仓属于正七品,比之大都的平准库品级更高,拟定各仓的攒典转为寺监的本把,并与万亿库的司吏相对应。提举广惠司的库子,期满考核合格后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内任用。侍仪司法物库所设置的攒典、库子,依照平准行用库的惯例补充任用。大德五年,大都尚食局的本把,拟定在钱谷官内升迁叙用,本院自行寻找门路任职的人,就给予凭证,期满考核合格后不纳入常规调任。都提举万亿宝源库的色目司库,拟定在巡检内任用,增加一个资级升迁调转。京畿都漕运司的司仓,从已到候选的钱谷官内选拔调发。大德六年,吏部呈报:「凡是路、府、各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等,各衙门吏员出身,应当得到案牍、都吏目职位的人,如果是路府司吏转充的,依旧升迁除授。那些由仓库攒典杂途进身的人,得到提控案牍后改为中书省发劄子任命的钱谷官,都目改为较高等级的钱谷官,吏目改为中等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在流官内迁用。广胜库的库子,应当由武备寺给予凭证,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本衙门决定。大积等仓的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管的事务相同,任期满后减少一个资级升用。」大德七年,各路的攒典、库子,吏部议定:「江北及行省所管辖的路分库子,依照已拟定的在司县司吏内差遣补充,一年后调发充任县司吏,遇到州司吏有空缺,按次序勾补。各仓库的攒典有空缺,从各部登记在册的典吏内调发补充。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的司吏有空缺,却从各仓库的上等攒典内调发补充。如果万亿库等四品衙门的司吏有空缺,也从上述司吏内从上转补,将曾在五品衙门服役的月日,按五折四的比例折算,总计九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在提控案牍内迁用。如果转补不完,五品衙门的司吏期满考核合格后,只在都目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的攒典有空缺,都依照上述规定。回回药物院的本把,任职六个月后在中等钱谷官内决定任用。」大德九年,中书省批准:「提举和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的司吏,任职六个月后在中等钱谷官内委派任用。资成库的库子出身,吏部议定比照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的规定。武备寺的库子有空缺,如果是本衙门典吏领取俸禄经过一次考核后转补的,任职六个月后为较高等级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职九个月后依照上述规定迁用。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管辖的广济库的库子、攒典,自行寻找门路任职的人比照三仓的惯例,任职六个月后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内决定任用。」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广禧库的库子,依照奉宸库的惯例出身,如果是本把经过一次考核以上转充的,任职四十五个月后接受中书省发劄子任命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职六个月后依照上述规定迁用。本把原本是本衙门领取俸禄经过一次考核的典吏转补的,任职六个月后为较高等级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职九个月后也依照上述规定迁用。上都东西万盈、广积二仓的司仓,与仓官相同,任职两年为任期届满。」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各路的库子从各处的钱谷官内调发补充,拟定不减少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从优决定。江北的库子,只依旧例执行。和林设立的平准行用库的库子,应当从本省相应人员内酌情选拔二名,任职两年为任期届满,在较低等级的钱谷官内决定任用。」皇庆元年,吏部议定:「文成、供须、藏珍三库的本把、库子,依照太府监库子的惯例,在常规选拔内委派任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比例升迁除授,有空缺从常规调任的人内调发补充,自行选用的人,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本院决定,如果是常规选拔任用的人,期满考核合格后依例升迁叙用。」皇庆二年,殊祥院所管辖的万圣库的库子、攒典,依照崇祥院诸物库的惯例出身。吏部议定:「如果比照上述规定,任职三十个月后转补五品衙门的司吏,再经历三十个月,在四品衙门的司吏内补充任用,那些库子应当在常规调任登记在册的仓库攒典人内调发补充,任职六个月为任期届满,在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派任用的人,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本衙门决定。」延祐元年,中书省议定:「腹里路分的司仓库子,从州县司吏内勾补,任期届满后同旧例升迁调转。」
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于提控案牍内任用,于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目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已上,于都目内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已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自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典吏,[16]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有阙,于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于都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道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 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省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升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淮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云南、四川、河西三道书吏,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于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以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关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余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敍,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入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相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17]历三考升宣使,补不尽,本衙门于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据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有阙,于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于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选用。 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体除正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敍,任回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二年,[18]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敍,候书吏考满,通理敍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余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余岁贡儒吏,依例选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余亦合一体。」 延祐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 大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衞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关于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的转任和补缺: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批准:「通政院等二品衙门的典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后,补任本院的宣使。各寺监的典吏,参照上述条例,任期届满后转补本衙门的奏差。户部负责填写勘合的典吏,与掌管勘合的令史一样,任期届满后从优确定任用。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和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如果转补不完,就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并从各部的铨写和典吏中招收补充。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以及各部的铨写,任职六十个月后转补,以上人员,在都目内任用。各部的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依次转补到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和书写中,如果转补不完,任职六十个月后转补各监的令史,以上人员,在吏目内任用。枢密院的典吏和铨写,依照御史台典吏的条例,任职六十个月后转补到各部,转补不完且任职超过六十个月的,在都目内任用。御史台的典吏,遇到察院书吏有空缺时,按顺序依次转补,总计六十个月,补任各道按察司的书吏,如果部令史有空缺,也予以招收补充。」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后补任本司的宣使,任期届满后依照条例确定任用。」至元二十七年,中书省批准:「漕运使司的令史,任职九到十个月后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如果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愿意担任寺监令史的,可以听任。省、院、台、部的书写、铨写、典吏等人,其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各路总管府每年进贡的吏员一样,可以转补到各部,书写等人只允许转补到寺监等衙门的令史。」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批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以及各房的书写有空缺时,计划从都省的典吏中选拔补充,按照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四十个月后转补到各部。以及六部的铨写和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者选拔充任,按照三折二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到各部的令史。如果已经选拔任用的,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补任寺监的令史。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以及各房的书写有空缺时,计划从都省的典吏中选拔补充,按照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到各部。以及六部的铨写和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者选拔充任,按照三折二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到各部的令史。如果自行选拔任用的,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补任寺监的令史。」吏部建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的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者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转补不完的,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补任寺监的令史。有空缺时,从六部的铨写和典吏中,任职满一考以上者选拔充任,按照三折二的比例计算省典吏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六十个月后转补到各部的令史。如果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或都省的书写,按照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到各部。如果自行选拔任用的,任职六十个月后补任寺监的令史。六部的铨写和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者,遇到省书写和典吏的任职月数补不完的情况,任职六十个月后转补寺监的令史。」中书省商议:「除现任人员外,以后有空缺时,计划从都省各房的写发人中公开推举补充,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都省的书写和典吏外,依照之前的条例转补,转补不完的,任职六十个月后充任都目。」至元二十九年,吏部拟定:「御史台的典吏任职三十个月,依照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的条例,三十个月后转补到各部,转补不完的,任期届满后按从八品迁调任用外,行台的典吏任职三十个月后转补行台察院的书吏,再经过三十个月后发补各道宣慰司的令史。参议府的令史,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转补部令史。光禄寺的典吏,任期届满后转补本衙门的奏差。」元贞元年,中书省批准:「省部现任典吏实际领取俸禄的月数,按名次登记在册,遇到都省的书写和典吏有空缺时,按顺序依次发补。枢密院的铨写,任职满一考以上者补任都省的书写,总计折合月数升转外,本院铨写有空缺时,补充领取俸禄的上等名次典吏。」大德元年,中书省批准:「两淮本道的书吏,转补行台察院的书吏和江南宣慰司的令史。云南、四川、河西三道的书吏,在边远地区任职的,以三十个月为期限,依照上述规定迁补。江浙行省的检校书吏,从行省领取俸禄的典吏中选拔补充,按照典吏任职月数五折四的比例,总计折合书吏六十个月后转补各道宣慰司。」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徽政院下属的掌仪、掌膳、掌医署的书吏,应当由本院统一确定名次,如果本院典吏有空缺,按顺序转补。」大德八年,中书省商议:「院、台以下各司的吏员,都由吏部发补,根据曾经由省发派并经省判籍定的典吏和令史,由吏部依次考试补充,原来籍记的典吏,现在担任写发工作的,遇到各库攒典空缺时考试补充。省掾每名,设置贴书二名,就使用已经籍记的人员,呈报左右司并通知吏部籍定,遇到部典吏空缺时招收补充,经过两考后从上等名次转任省典吏,除一考外,其余折合为省典吏的任职月数,两考后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转补不完的省典吏,任职六十个月后,遇到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空缺时,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进贡到部的规定外,寺监令史任职一考后,与籍记的部令史共同登记发补各部的令史。寺监现任人员,虽然经过批准设置,但未曾补缺的,不允许转补到各部,任期届满后依旧例迁调叙用,那些省部典吏、书写等人转入寺监、宣慰司后,愿意守满任期的,可以听任。御史台令史一名,选拔贴书二名,依次考试相应人员充任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个月后发充各道廉访司的书吏,再经过一考,依照条例每年进贡。三品衙门的典吏,经过三考后升任宣使,转补不完的,本衙门在相应的空缺内委任使用。部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者,转任省典吏,转补不完的,三考后补任本衙门的奏差,两考以上者发补寺监或宣慰司的奏差外,根据六部系名的贴书,应当与都省的写发人相互参酌转补各部的典吏,转补不完的,发补各库的攒典。都省的写发人如果有空缺,从六部系名的贴书中参选,选不完的,依旧发补各库的攒典。」大德九年,中书省批准:「狱典任职满一考以上者,转任各部的典吏。翰林国史院的书写任期届满后,授予从七品官职,有空缺时由本院从籍记的教授中考试合格应补部令史的人内指名选用。太常寺的典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后注授吏目。工部符牌局的典吏,任职三十个月后转任各部的典吏。翰林国史院的蒙古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寺监的蒙古必阇赤。宣徽院所辖寺监的令史有空缺时,从到部籍记的寺监令史与本院的任期届满典吏中依次发补。」大德十年,中书省批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的书吏,如果是腹里地区每年进贡的廉访司现任书吏中选取的人员,必须经过一考,以上等名次进贡到部,下等名次转补察院。总管府的狱典转任州司吏,府州的狱典补任县吏,必须经过一考,才允许转补。江浙行省运司的书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后升任都目,增加一个资历升转,如果不是由各路散府上州的司吏补充的,其服役过的月数,没有其他规定。」大德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左司说照磨所的典吏遇到空缺时,应当从左右部照磨所的典吏中按顺序从上发补。各路府州的狱典遇到空缺时,从廉访司的写发人以及各路通晓刑名的贴书中参酌补充。」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各部的蒙古必阇赤,如果是翰林院选拔派遣的人员,任职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各衙门译史有空缺时,依次与职官相互参酌补充任用,不够时从翰林院发补。」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的蒙古书写,如果是翰林院选拔派遣的人员,任职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典用等监衙门的译史有空缺时,依次与职官相互参酌补充任用,不够时从翰林院选拔派遣。和林行省的典吏,转任理问所的令史,四十五个月后发补称海宣慰司的令史,转补不完的典吏,必须经过六十个月后依照上述规定发补。中瑞司、掌谒司的典书,任职九到十个月后与寺监令史一样授予正八品官职。行台察院的书吏,都经过九到十个月后依旧例按出身叙用,任满回朝后增加一个资历升转。内台察院转补到部、行台察院转补江南宣慰司的令史,北人进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的书吏,先前服役的书吏经过九到十个月,拟定正九品,任满回朝后增加一个资历升转。」中书省商议:「廉访司的书吏,上等名次进贡到部,下等名次转补察院,转补不完的,总计九到十个月,授予正九品官职。察院的书吏任职三十个月后转补到部,转补不完的,九到十个月后授予从八品官职,如果不是由廉访司选取充任的,则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到部,转补不完的,任期届满后授予正九品官职。」至大二年,商议:「廉访司的书吏,进贡到察院的书吏,转补不完的,九到十个月后授予正九品官职,行台察院的书吏转补不完的也是如此。内台察院的书吏转补到部,年龄大不愿意转补到部的,九到十个月后授予从八品官职。」皇庆元年,吏部建议:「廉访司的职官书吏,应当依照通行的条例选取,不允许迁调叙用,等书吏任期届满后,统一计算叙用。职官先前曾担任廉访司书吏的,回避原任职的道分,以及其他相应的职官,任职三十个月后,减少一个资历。另外,教授、学正、学录以及府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中委任充任的职官,各自计算本等的任职月数,其余每年进贡的儒吏,依照条例选用。另外,廉访司的奏差、内台和行台的典吏中有才能的,经过一考以上者选拔充任书吏,通晓儒书的人充任儒士名额,通晓吏业的人充任吏员名额。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照至元二十八年的条例,从省典吏中选拔充任,按照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书吏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五十五个月后转补到部。省典吏是由六部的铨写和典吏转充的,按照三折二的比例计算省典吏的任职月数,总计折合六十个月后转补各部的令史。自行任用的人员以及转补不完的省典吏,任期届满后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的令史。」皇庆二年,中书省批准:「河东宣慰司选拔河东山西道廉访司的书吏充任令史,应当回避按治的道分进行选取,其余也应一体执行。」延祐三年,吏部拟定:「行台察院的书吏、各道廉访司的掌书,原本是吏员出身的,都依旧例,以九到十个月为任期届满,依照汉人吏员的等级,在散府诸州的案牍内选用,任满回朝后依照条例升转。大宗正府的蒙古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后依照枢密院转补各卫译史授予正八品官职的条例,籍定后发补各寺监的译史。察院的书吏与宣慰司的令史,都是八品出身转补到部的,应当以五折四的比例计算,宣慰司的令史出身是正八品,察院是从八品,他们转补到部时以五折四的比例折算太优厚了,现在改为三折二。那些由廉访司直接发补进贡到部以及已经除授的,难以再议定计算。」天历元年,御史台建议:「各道的书吏,额定设置十六人,有空缺时应当使用终场下第的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晓吏事的职官四人,委派文资正官考试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吏部。」
凡衞翼吏员升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衞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衞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衞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衞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衞令史。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升万户府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关于卫翼吏员的升迁调转:皇庆元年,枢密院商议说:「各处都府以及总管高丽、女真、汉军万户府和临清万户府,品级为三品,本府的令史如果有空缺,从任职满一考的都目、满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满三考的典吏中,呈报枢密院补充,任职九到十个月后,再担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从各万户府的知事中选用。」延祐六年,枢密院商议说:「各卫翼的都目任职满两考后替代的,拟定在由枢密院发札付的提控案牍职位中选任登记,满三考升任千户所知事,任职时间不够的,各卫翼按照前后替代的日期顺序,在都目职位中贴补。各卫的提控案牍,年龄超过五十岁并且已经历四考的,升任千户所知事。满两考且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补充到各卫担任令史。不满两考的,只在案牍职位中选任登记,接受枢密院的札付,总计任职一百二十个月,然后在千户所知事中选用。各处蒙古都元帅府按规定设置的令史如果有空缺,从本府所管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中名列前茅、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司吏中选取,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置,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再担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万户府的知事中升迁任用。」泰定三年,枢密院商议说:「行省所管辖的万户府司吏如果有空缺,从本翼的上千户所中名列前茅的司吏中选取补充,必须经行省批准设置,任职九到十个月后充任吏目,满一考转为都目,满一考任命为千户所提领案牍,满一考升任万户府提控案牍,经历两考,总计经历行省任命的期限一百五十个月,行省审核无误后,咨请枢密院在万户府的知事中分别任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历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衞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劄,三十月为满,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者从八内定夺。
关于各万户府的司吏:蒙古都万户府的司吏如果有空缺,从千户所的司吏中选拔补充,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升任千户所提领案牍,满一考后任万户府案牍,总计任职九到十个月,转为万户府知事。汉军万户府以及其所管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的司吏,从千户所的司吏中补充任用,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置,任职九到十个月充任吏目,满一考任都目,满一考升任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的提控案牍,再经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的提控案牍两任,然后在万户府的知事中任用。各处都府的令史,从满一考的都目、满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领俸禄满三考的典吏中,呈报枢密院补充,任职九到十个月为满期,再经历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各万户府的知事中升迁任用。各处蒙古军元帅府的令史,大德十年拟定从本府所管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中名列前茅、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司吏中选拔补充,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置,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再经历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万户府的知事中升迁任用。各省镇抚司的令史,从各万户府中名列前茅、任职六十个月的司吏中选取,接受行省的札付,任职三十个月为满期,再在各万户府的提控案牍中,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后,在知事职位中决定任用。各卫翼的令史,有出身资历而转补的,任职九到十个月后定为正八品,没有出身的,在从八品中决定任用。
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劄,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衞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衞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衞翼都目内贴补。如各衞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九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关于提控案牍和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以后接受枢密院札付的,任职九到十个月为满期,接受行省、行院札付的,任职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然后在万户府的知事中任用。大德四年,案牍官员年龄超过五十岁,已经历四考的,在千户所知事中决定任用之外,满两考且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补充到各卫担任令史,如果不满考核期限的,只在案牍职位中选任登记,接受枢密院的札付,总计任职一百二十个月,然后在千户所知事中任用。各卫翼的都目,延祐六年规定,领取俸禄满两考的,在枢密院札付的提控案牍职位中选任登记,经历三考,升任千户所知事,任职时间不够的,在各卫翼的都目中贴补。如果各卫的典吏转充的,任职六十个月后,直接在隶属本院万户府的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的提控案牍职位中选任登记。没有俸禄的人转充的,任职九到十个月后按照上述规定升转。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的都目,依照中州地区的惯例,改设为案牍,只领取都目的俸禄,任职三十个月为满期,依照规定注籍替代。
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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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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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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