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子刘君士由之论曰:「人纲始于夫妇,判合拟乎二仪。是故大婚之礼,古人所重,将合二姓之好,以承祖宗之基。主人拜迎于门,听命于庙,玄𫄸贽币,亲御授绥,婿有三年之丧,致命女氏,女氏许诺而不敢改。大丧既没,请命于婿,婿有辞焉,然后乃嫁。所以崇敬让也。岂有先讼后婿之谓乎?
姑子刘君士由评论说:“人伦纲常始于夫妇,夫妻结合效法天地。因此婚礼大典,古人非常重视,是要结合两姓的欢好,来承继祖宗基业。主人(女方父亲)在门口拜迎,在宗庙中听命,送上黑色和浅红色的礼物,亲自驾车递上绳索,女婿若有三年之丧,要通知女方,女方答应后不敢更改。大丧结束后,向女婿请示,女婿如有推辞,然后才出嫁。这是为了崇尚恭敬谦让。哪有先打官司再成婚的说法呢?
而末世轻慢,伤化败俗,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辱,烦塞官曹。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者,一倍裨娉。其三绝者,再倍裨娉。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吝者无利重受,乃王治要术,不易之永法也。」
但末世之人轻率怠慢,伤害教化败坏风俗,行事不讲道义,答应了却不履行,争吵打官司污秽耻辱,烦扰阻塞官府。现在可以让那些争婚的人,在未行同牢之礼前,都允许他们义绝,并加倍退还酒礼,归还聘礼。那些已经两次离婚的,加倍赔偿聘礼。三次离婚的,再加倍赔偿聘礼。这样,离婚的人不会产生诉讼之心,贪婪吝啬的人无利可图,这是治理国家的要术,不可改变的永久法则。”
抱朴子答曰:「刘君悯德让之凌替,疾民争之损化,虽速我讼,室家不足,用和之贵,将遂沦胥。创谠言以拾世遗,建嘉谋以拯流遁,纷哗之俗,将以此而易,无耻之风,将由此而移。弥纶情伪,固难间矣。诚经国之永法,至益之笃论也。
抱朴子回答说:“刘君怜悯道德谦让的衰败,痛恨民众争斗损害教化,虽然招来诉讼,家庭不和睦,和睦的可贵,将因此沦丧。他创发正直言论来补救世道的缺失,建立美好谋略来拯救流弊,纷争喧哗的习俗,将因此改变,无耻的风气,将因此转移。他全面考虑人情真伪,确实难以挑剔。这确实是治理国家的永久法则,非常有益的笃实言论。
洪以不敏,不识至理,造次承问,窃有疑焉。夫婚媾之结,义无逼迫,彼则简择而求,此则可意乃许,轻诺后悔,罪在女氏,食言弃信,与夺任情,严防峻制,未之能弭。今猥恣之,唯责裨娉倍贫者所惮也,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娉,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
我葛洪不聪敏,不明至理,仓促间承蒙询问,私下有些疑问。婚姻的结合,道义上没有强迫,男方选择追求,女方满意才答应,轻易许诺而后反悔,罪过在女方,背弃信义,随意决定给与或夺取,严厉的防范和制度,也不能消除。现在随意纵容,只要求加倍赔偿聘礼,贫穷的人害怕,富有的人却正合其愿。后来答应的人,如果富有,帮助赔偿聘礼,一定心甘情愿。那么前夫家只能拱手沉默,不能有话说,按情理而论,能没有怨恨叹息吗?
夫不伏之人,视死犹归,血刃之祸,于是将起。今茍惜其辞讼之小丑,而构其难忍之大恨,所谓爱其僦览之烦,忘其雕殒之酷也。夫买物于市者,或加价而夺之,则鲜忍而不忿然矣,况乎见夺待告之妻哉!此法遂用者,将使结婚者,虽纳敬亲迎,犹抱有见夺之虑。何者?刘君之论,以同牢为断,固也。
那些不服气的人,视死如归,流血杀人的灾祸,就会因此兴起。现在如果吝惜诉讼的小麻烦,却造成难以忍受的大恨,这就是所谓爱惜租房的烦扰,忘记了杀身的残酷。在市场上买东西,有人加价抢夺,很少有人能忍耐而不愤怒的,何况是被夺走已经订婚的妻子呢!这个方法如果实行,会让结婚的人,即使送了聘礼亲自迎娶,仍然抱着被夺走的忧虑。为什么呢?刘君的论点,以同牢之礼为界限,确实如此。
尔则女氏虽受币积年,恒挟在意之威,恃可数夺,必惰于择婿,婿小不得意,便得改悔,结雠带祸,莫此之甚矣。曩人画法,虑关终始,杜渐防萌,思之良精,而不关恣夺之路,断以报板之制者,殆有决乎?
那么女方即使收聘礼多年,也常怀有随意反悔的威势,仗着可以多次夺婚,一定在择婿上怠慢,女婿稍不如意,就可以反悔,结仇招祸,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古人制定法律,考虑事情始终,防微杜渐,思考得非常精妙,却不开启随意夺婚的道路,而用报板制度来决断,大概是有决断的吧?
傥令女有国色,倾城绝伦,而值豪右权臣之徒,目玩冶容,心忘礼度,资累千金,情无所吝。十倍还娉,犹所不惮,况但一乎?华氏不难于杀孔父而取其妻,楚人为子迎妇,以其美而自纳之。以此论之,岂惜倾竭居产以助女氏还前家之直哉!小人轻薄,睚眦成怨,又喜委衰逐盛,蹋冷趋热,此法之行,则必多夺贫贱而与富贵者矣。不审吾君,何方以防弊乎!
假如女子有倾国之色,美貌绝伦,而遇到豪强权臣之辈,眼睛贪看美色,心中忘记礼法,家财万贯,毫不吝惜。十倍赔偿聘礼,尚且不怕,何况只是一倍呢?华氏不觉得杀孔父而娶其妻为难,楚人为儿子迎亲,因新娘美丽而自己娶了。以此而论,哪里会吝惜倾尽家产来帮助女方偿还前夫的聘金呢!小人轻薄,瞪眼小事就成仇怨,又喜欢离开衰败追逐兴盛,踩冷趋热,这个方法实行,一定会多夺贫贱者的妻子而给富贵者。不知您有什么办法来防止弊端呢?
或曰:可使女氏受娉无丰约,皆以即日报板,后皆使时人署姓名于别板,必十人已上,必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如此,庶于无讼者乎!
有人说:可以让女方接受聘礼无论多少,都当天登记在板子上,之后都让当时的人署名在另一块板子上,必须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和死亡。又让女方的父兄或伯叔,回复女婿家的书信,必须亲手写一张,如果有反悔而证据明确的,女方父母兄弟,都加以刑罚。这样,大概就没有诉讼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