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 ◄
元史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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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货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1]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三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同私盐法。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失觉察者,邻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犯私盐及犯界断后,发盐场充盐夫,带镣居役,役满放还。诸给散煎盐灶户工本,官吏通同克减者,计赃论罪。诸大都南北两城关厢,设立盐局,官为发卖,其余州县乡村并听盐商兴贩。诸卖盐局官、煎盐灶户、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鹻者,笞五十七。诸蒙古人私煮盐者,依常法。诸犯私盐,会赦,家产未入官者,革拨。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不论巨细,科全罪。诸转买私盐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断没之令。诸捕获私盐,止理见发之家,勿听攀指平民。有榷货,无犯人,以榷货解官;无榷货,有犯人,勿问。诸巡捕私盐,非承告报明白,不得辄入人家搜检。诸犯私盐,被获拒捕者,断罪流远,因而伤人者处死。诸巡盐军官,辄受财脱放盐徒者,以枉法计赃论罪,夺所佩符及所受命,罢职不敍。
凡是犯私盐罪的,打七十杖,服两年徒刑,财产一半没收归官,在没收的财物中拿出一半给告发人作为奖赏。盐货越界贩卖的,比照私盐罪减一等处罚。负责监管的官员如果查禁不严,[1]第一次犯打四十鞭,第二次犯打八十杖,由本司官员与总管府官员一同审理判决,第三次犯上报朝廷定罪。如果监临官和灶户私自卖盐,按私盐法处理。凡是伪造盐引的,处斩,家产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失于察觉的,邻居不告发的,打一百杖。商人贩盐,到各地不呈验盐引就发卖,以及在盐引数量之外夹带、盐引与盐不随行的,都按私盐法处理。盐已经卖出,五天内不前往官府衙门批缴盐引的,打六十杖,服一年徒刑,因此转用盐引的,按卖私盐法处理。犯私盐罪和越界罪判决后,发配到盐场充当盐夫,戴脚镣服劳役,劳役期满释放。凡是发放给煎盐灶户的工本费,官吏串通克扣的,按贪赃数额定罪。在大都南北两城的城关地区,设立盐局,由官府负责发卖,其余州县乡村都听任盐商贩卖。凡是卖盐局的官员、煎盐灶户、贩盐客商和店铺人家,随意在盐中掺和灰土硝碱的,打五十七杖。凡是蒙古人私自煮盐的,按通常法律处理。凡是犯私盐罪,遇到大赦,家产还没没收的,予以革除。凡是再次犯私盐罪的,加等判刑,徒刑如同初犯,第三次犯杖刑同于再犯,流放远方,妇女免除徒刑,他们用私盐交换各种物品,不论多少,都按全部罪行处罚。凡是转买私盐食用的,打五十七杖,不适用没收财产的法令。凡是捕获私盐,只处理被当场发现的人家,不许牵连攀指平民。有专卖货物,没有犯人,就把专卖货物解送官府;没有专卖货物,有犯人,就不追究。凡是巡查缉捕私盐,不是接到明确告发报告,不得擅自进入人家搜查。凡是犯私盐罪,被抓获时拒捕的,判罪流放远方,因此伤人的处死。凡是巡查盐务的军官,擅自收受贿赂放走私盐犯的,按枉法贪赃论罪,剥夺所佩带的符节和所受的任命,罢免官职永不录用。
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随处验引发卖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应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2]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去处,不批验者,杖七十。其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诸私茶,非私自入山采者,不从断没法。
关于茶法,客商缴纳赋税购买茶叶,在各地验明茶引发卖完毕后,三天内不前往当地官府批缴茶引的,打六十杖;因此转用茶引,或涂改字号,或增加夹带斤两,以及茶引不与茶随行的,都按私茶法处理。凡是犯私茶罪的,打七十杖,茶叶一半没收归官,一半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应捕人也同样。如果茶园磨户犯法,以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2]有关官员查禁不严,导致私茶出现,官吏也要获罪。茶叶经过批验的地方,不进行批验的,打七十杖。伪造茶引的处斩,家产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凡是私茶,不是私自进山采摘的,不适用没收财产的法令。
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凡是产金的地方,有关官员每年征收金税,正官监督人户,自己掌握秤具,公平收受。如果有人巧立名目,多收费用,以及多称金数,克扣火耗,成为百姓祸害的,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纠察弹劾。
诸出铜之地,民间敢私炼者禁之。
凡是产铜的地方,民间胆敢私自冶炼的,予以禁止。
诸铁法,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杖六十,铁没官,内一半折价付告人充赏。伪造铁引者,同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付告人。监临正官禁治私铁不严,致有私铁生发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别议黜降。客旅赴冶支铁引后,不批月日出给,引铁不相随,引外夹带,铁没官。铁已卖,十日内不赴有司批纳引目,笞四十;因而转用,同私铁法。凡私铁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以私铁论。
关于铁法,没有铁引私自贩卖的,比照私盐罪减一等,打六十杖,铁没收归官,其中一半折价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伪造铁引的,按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府发给赏钞二锭交给告发人。监临正官查禁私铁不严,导致私铁出现的,第一次犯打三十鞭,再犯加一等,第三次犯另行议处降职。客商前往冶铁所支取铁引后,不批注月日就发出,铁引与铁不随行,铁引之外夹带,铁没收归官。铁已经卖出,十天内不前往官府批缴铁引的,打四十鞭;因此转用的,按私铁法处理。凡是私铁农具、锅、釜、刀、镰、斧、杖以及破损的生熟铁器,不在禁止之列。江南的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在淮河、汉水以北贩卖,违者按私铁论处。
诸衞辉等处贩卖私竹者,竹及价钱并没官,首告得实者,于没官物约量给赏。犯界私卖者,减私竹罪一等。若民间住宅内外并阑槛竹不成亩,本主自用外货卖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严者罪之,仍于解由内开写。
凡是卫辉等地贩卖私竹的,竹子和价款都没收归官,首告属实的人,在没收的财物中酌情给予奖赏。越界私卖的,比照私竹罪减一等。如果民间住宅内外以及栏杆竹子不成亩,主人自用之外出卖的,按规定抽分。有关官员查禁不严的,治罪,并在解由内写明。
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有首告者,于没官物内一半给赏。 诸蒙古、汉军辄酝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 诸犯禁饮私酒者,笞三十七。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凡是私自酿造唆鲁麻酒的,按私酒法处理,打七十杖,服两年徒刑,财产一半没收归官,有首告的人,在没收的财物中拿出一半给赏。凡是蒙古人、汉军擅自酿造私酒、醋、酒曲的,按通常法律处理。凡是违禁饮用私酒的,打三十七鞭。凡是越界卖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十两,打二十鞭;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打四十七鞭,酒归还原主。酒即使再多,罚款最多五十两,刑罚最多六十。
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 诸办课官,估物收税而辄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监临官吏辄于税课务求索什物者,以盗官物论,取与同坐。 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辄冒估直,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税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加体察。 诸在城及乡村有市集之处,课税有常法。其在城税务官吏,辄于乡村妄执经过商贾匿税者,禁之。 诸办课官,侵用增余税课者,以不枉法赃论罪。 诸职官,印契不纳税钱者,计应纳税钱,以不枉法论。
凡是隐瞒税收的,货物一半没收归官,在没收的财物中拿出一半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只要犯法就打五十鞭,入门不吊引的,按隐瞒税法处理。凡是办税官员,估价收税而擅自抽取实物的,予以禁止。监临官吏擅自向税务部门索取什物的,按盗窃官府财物论处,给予和接受的人同罪。凡是办税官员所掌管的应税物品,都按三十分中取一分,擅自冒估价值,多收税钱,另立名目,巧取分例,以及不应收税而收税的,各按其所犯罪行处罚,廉访司经常加以体察。凡是在城市和乡村有集市的地方,征税有常规。在城市里的税务官吏,擅自到乡村胡乱抓捕经过的商人说他们隐瞒税收的,予以禁止。凡是办税官员,侵吞多收的税款的,按不枉法赃论罪。凡是官员,签订契约不纳税钱的,按应纳的税钱计算,以不枉法论处。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 诸市舶司于回帆物内,三十分抽税一分,辄以非理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 诸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每大船一,带柴水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夹带,即同私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并没官,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公验内批写物货不实,及转变渗泄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财物没官;舶司官吏容隐,断罪不敍。 诸番国遗使奉贡,仍具贡物,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带,不与抽分者,以漏舶论。 诸海门镇守军官,辄与番邦回舶头目等人,通情渗泄舶货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敍。 诸中卖宝货,耗蠹国财者,禁之。 诸云南行使𧴩法,官司商贾辄以他𧴩入境者,禁之。
凡是市舶中的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自贩运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打一百零七杖,船只货物没收归官,有首告的人,在没收的财物中拿出一半充赏,廉访司经常加以纠察。凡是市舶司在回航的货物中,按三十分抽税一分,擅自以不合理方式收受财物的,按贪赃数额,以枉法论处。凡是舶商,大船发给公验,小船发给公凭,每艘大船,附带柴水船、八橹船各一艘,公验公凭随船而行。如果有验无凭,以及数量之外夹带,就按私贩处理,犯人打一百零七杖,船只货物全部没收归官,其中一半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公验内批写的货物不实,以及转变渗漏作弊,按漏舶法处理,打一百零七杖,财物没收归官;市舶司官吏包庇隐瞒的,判罪永不录用。凡是外国派遣使者进贡,仍要备具贡物,报告市舶司称量检验,如果有夹带,不参与抽分的,按漏舶论处。凡是海门镇守军官,擅自与外国回航船只头目等人,通情泄露舶货的,打一百零七杖,除名永不录用。凡是中卖宝货,损耗国家财物的,予以禁止。凡是云南行使贝币法,官府和商人擅自以其他贝币入境的,予以禁止。
大恶
大恶
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 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处死,和者流。 诸潜谋反乱者处死,安主及两隣知而不首者同罪,内能悔过自首者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者官之。 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陵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 诸谋反事觉,捕治得实,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 诸匿反叛不首者,处死。 诸妖言惑众,啸聚为乱,为首及同谋者处死,没入其家;为所诱惑相连而起者,杖一百七。 诸假托神异,狂谋犯上者,处死。诸乱言犯上者处死,仍没其家。 诸指斥乘舆者,非特恩,必坐之。 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 诸职官辄指斥诏旨乱言者,虽会赦,仍除名不敍。
凡是大臣阴谋危害国家的,处死。凡是无故议论谋逆,为首者处死,附和者流放。凡是暗中谋划反叛的,处死,窝藏主和两个邻居知情不告发的同罪,其中能悔过自首的免罪给赏,不应捕人而首告的,授予官职。凡是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和同情者凌迟处死,从犯处死,知情不告发的减为从犯一等流放远方,并没收其家产。那些需要连坐的,各按其所犯罪行处罚。凡是父亲谋反,儿子已分家另立户籍的不连坐。凡是谋反事情败露,逮捕审理属实,行省不得擅自诛杀,结案后等待上报。凡是隐藏反叛不告发的,处死。凡是妖言惑众,聚众作乱,为首和同谋者处死,没收其家产;被诱惑牵连而起事的,打一百零七杖。凡是假托神异,狂妄图谋犯上的,处死。凡是乱言犯上的,处死,并没收其家产。凡是指责皇帝的,除非有特恩,否则必定罪。凡是妄自编撰词曲,诬告他人犯上恶言的,处死。凡是官员擅自指责诏旨乱言的,即使遇到大赦,仍除名永不录用。
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陵迟处死,因风狂者处死。 诸醉后殴其父母,父母无他子,告乞免死养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 诸子弑其继母者,与嫡母同。 诸部内有犯恶逆,而隣佑、社长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问,皆罪之。 诸子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 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处死。 诸谋杀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恶逆论。 诸挟仇殴死义父,乃杀伤幸获生免者,皆处死。 诸图财杀伤义母者,处死。 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 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 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 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 诸妇殴舅姑者,处死。 诸因奸殴死其夫及其舅姑者,陵迟处死。 诸弟杀其兄者,处死。 诸父子同谋杀其兄,欲图其财而收其嫂者,父子并陵迟处死。 诸兄因争,殴其弟,弟还殴其兄,邂逅致死,会赦,仍以故杀论。 诸嫂叔争,杀死其嫂者,处死。 诸因争虐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 诸因争移怒,戳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远。 诸挟仇殴死其伯叔母者,处死。 诸因争,兄弟同谋殴死诸父者,皆处死。 诸挟仇,故杀其从父,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妻因争,杀其夫者,处死。 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处死。 诸妻杀伤其夫,幸获生免者,同杀死论。 诸婿因醉,杀其妇翁,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凡是子孙杀害祖父母、父母的,凌迟处死,因疯癫的处死。凡是醉后殴打父母,父母没有其他儿子,请求免死养老的,打一百零七杖,服劳役一百天。凡是儿子杀害继母的,与杀害嫡母同罪。凡是辖区内发生恶逆案件,邻居、社长知情不告发,官员接到告发不追究的,都治罪。凡是儿子杀害父母,即使病死在狱中,仍要肢解其尸体示众。凡是殴打伤害祖父母、父母的,处死。凡是谋杀已改嫁的祖母的,仍按恶逆论处。凡是挟仇殴打致死义父,以及杀伤后侥幸活命的,都处死。凡是图财杀伤义母的,处死。凡是作为子孙,或因贫困,或听信巫觋的诱惑,发掘祖宗坟墓,盗窃财物,出卖坟地的,根据情节轻重判罪。移弃尸骸,不进行祭祀的,按恶逆结案。买主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收归官;不知情,临时详细审查,有关官员仍不得出具卖坟地的公据。凡是作为子孙,为首同他人盗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的,按恶逆论处,即使遇到大赦原免,仍要刺字流放远方屯田。凡是媳妇殴打公婆的,处死。凡是因奸情殴打致死丈夫和公婆的,凌迟处死。凡是弟弟杀害兄长的,处死。凡是父子共同谋杀兄长,想图谋其财产并娶其嫂的,父子都凌迟处死。凡是兄长因争执殴打弟弟,弟弟还手殴打兄长,偶然致死,遇到大赦,仍按故意杀人论处。凡是嫂叔争执,杀死嫂子的,处死。凡是因争执虐待杀死兄长的,即使已死仍要戮尸。凡是因争执迁怒,刺伤兄长的,在街市打一百零七杖,流放远方。凡是挟仇殴打致死伯叔母的,处死。凡是因争执,兄弟共同谋划殴打致死叔伯的,都处死。凡是挟仇,故意杀死堂叔,偶然活命的,罪与已死相同。凡是妻子因争执杀死丈夫的,处死。凡是妇人向医生买毒药杀死丈夫的,医生同处死。凡是妻子杀伤丈夫,侥幸活命的,按杀死论处。凡是女婿因醉酒杀死岳父,偶然活命的,罪与已死相同。
诸奴杀伤本主者,处死。 诸奴诟詈其主不逊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满日归其主。 诸奴故杀其主者,陵迟处死。 诸奴殴死主婿者,处死。
凡是奴仆杀伤主人的,处死。凡是奴仆辱骂主人不恭敬的,打一百零七杖,服劳役两年,劳役期满归还主人。凡是奴仆故意杀死主人的,凌迟处死。凡是奴仆殴打致死主人女婿的,处死。
诸挟仇杀伤人一家,俱获生免者,与已死同。 其同谋悔过不至者,减等论。 诸以奸尽杀其母党一家者,陵迟处死。 诸兄挟仇,与子同谋杀其弟一家者,皆处死。
凡是因挟仇而杀伤他人一家,如果所有被害人都得以生还免死,则与已死的情况同样论罪。那些同谋但后悔未参与的人,减等处罚。凡是因奸情而杀尽母亲家族一家人的,处以凌迟处死。凡是兄长挟仇,与儿子共同谋杀弟弟一家人的,都处死。
诸支解人,煮以为食者,以不道论,虽瘐死,仍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魇魅大臣者,处死。 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诸造蛊毒中人者,处死。 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陵迟处死,仍没其家产。 其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徙远方。已行而不曾杀人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一百七,徒三年。 [3]谋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捕获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凡是肢解人并煮来吃的人,按不道罪论处,即使罪犯在狱中病死,仍要征收烧埋银给受害人家属。凡是使用邪术诅咒大臣的人,处死。凡是妻子诅咒丈夫,儿子诅咒父亲,遇到大赦的,儿子流放远方,妻子听从丈夫嫁卖。凡是制造蛊毒害人的人,处死。凡是活取人肢体用来祭鬼的人,凌迟处死,并没收其家产。其同住的家属,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放远方。已经实施但未杀人的,比照强盗不伤人、不得财的情况,杖一百零七下,徒刑三年。预谋但未实施的,杖九十七下,徒刑二年半。那些应处死的人,如果能自首,或捕获同案犯的,给予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奸非
奸非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妇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减奸罪三等,止理见发之家,私和者减四等。 诸指奸不坐。 诸无夫妇人有孕,称与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妇。 诸宿衞士与宫女奸者,出军。 诸翁欺奸男妇,已成者处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归宗。和奸者皆处死。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妇告或翁告同。若男妇告翁强奸已成,却问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七,归宗。 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妇及其夫异居当差,虽会赦,仍异居。 诸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杖一百七,从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官。 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远,奸妇从夫所欲。 诸嫂寡守志,叔强奸者,杖九十七。 诸与同居姪妇奸,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 诸强奸姪妇未成者,杖一百七。 诸与兄弟之女奸,皆处死;与从兄弟之女奸,减一等,与族兄弟之女奸,减二等。 诸居父母丧欺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人归宗。 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妇人听其夫嫁卖。 诸因奸偷递家财,止以奸论。 诸雇人之妻为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 因又与杀其夫者,皆处死。 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诸奸不理首原。 诸奸生男女,男随父,女随母。 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断后并勒还俗。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 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 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凡是通奸的,杖七十七下;有丈夫的,杖八十七下。引诱奸妇逃跑的,加一等,男女同罪,妇人脱去衣服受刑。未遂的,减四等。强奸有夫之妇的处死,强奸无夫之妇的杖一百零七下,未遂的减一等,妇人不坐罪。那些介绍和容留的,各减奸罪三等,只处理被发现的案件,私下和解的减四等。凡是诬指他人通奸的,不坐罪。凡是无夫之妇怀孕,声称与某人通奸,即等同于诬指,只处罚该妇人。凡是侍卫与宫女通奸的,发配充军。凡是公公欺奸儿媳,已遂的处死,未遂的杖一百零七下,儿媳回娘家。和奸的都处死。儿媳虚告公公奸污已遂,官府已对公公施加拷打,儿媳招认虚告的,处死;虚告公公奸污未遂,已对公公施加拷打,儿媳招认虚告的,杖一百零七下,发回夫家听从嫁卖。妇人告发或公公告发相同。如果儿媳告公公强奸已遂,但查问结果是公公想欺奸未遂,儿媳妄告重事,笞三十七下,回娘家。凡是欺奸义子之妻,杖一百零七下,欺奸未遂,杖八十七下,妇人不坐罪。妇人及其丈夫分居当差,即使遇到大赦,仍分居。凡是儿媳与奸夫合谋诬告公公欺奸,用钱买休离异的,杖一百零七下,听从丈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收官府。凡是与弟妻通奸的,各杖一百零七下,奸夫流放远方,奸妇听从丈夫处置。凡是嫂子寡居守志,小叔强奸的,杖九十七下。凡是与同住的侄媳通奸,各杖一百零七下,有官职的除名。凡是强奸侄媳未遂的,杖一百零七下。凡是与兄弟的女儿通奸,都处死;与堂兄弟的女儿通奸,减一等;与族兄弟的女儿通奸,减二等。凡是在父母丧期欺奸父亲妾室的,各杖九十七下,妇人回娘家。凡是奸淫再犯的,罪加二等,妇人听从丈夫嫁卖。凡是因奸情偷运家财的,只按奸情论处。凡是雇佣他人之妻为妾,期满归还后,雇主再次与她通奸,即按奸情论处。因此又杀死她丈夫的,都处死。凡是儿子犯奸,父亲出首,仍要处罚儿子,奸情不适用自首免罪。凡是奸情所生男女,男孩随父,女孩随母。凡是僧、尼、道士、女冠犯奸,判决后都勒令还俗。凡是强奸幼女的处死,即使和奸也按强奸论,幼女不坐罪。凡称幼女,指十岁以下。凡是年老之人奸淫幼女,杖一百零七下,不准赎罪。凡是十五岁未成丁男子,和奸十岁以下幼女,即使和奸也按强奸论,减死,杖一百零七下,幼女不坐罪。凡是强奸十岁以上女子的,杖一百零七下。凡是强奸妻子前夫之子之妻未遂,以及强奸妻子前夫之女已遂,都杖一百零七下,妻子离婚。凡是三个男子强奸一个妇女的,都处死,妇人不坐罪。
诸职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禄人犯者同。 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敍。 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降二等杂职敍,记过。 诸职官强奸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敍。 诸职官因奸,买部民妾,奸非奸所捕获,止以买部民妾论,笞三十七,解职别敍。 诸监临官与所监临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 诸职官与倡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罢职不敍。 诸监临令人奸污所部寡妇者,杖八十七,除名。 诸蛮夷官,擅以籍没妇人为妻者,杖八十七,罢职记过,妇人笞四十七。
凡是官员犯奸淫罪的,按通常法律处罚,仍要除名,但有俸禄的人犯此罪相同。凡是官员求奸未遂的,笞五十七下,解除现任职务,按杂职叙用。凡是官员因调戏部民之妻,导致其夫休弃妻子的,杖六十七下,罢职,降二等按杂职叙用,记过。凡是官员强奸部民之妻未遂,杖一百零七下,除名不再叙用。凡是官员因奸情,购买部民之妾,但奸情不是在奸所被捕获的,只按购买部民之妾论处,笞三十七下,解职另行叙用。凡是监临官与所监临囚犯之妻通奸的,杖九十七下,除名。凡是官员与倡优之妻通奸,并因此娶为妾的,杖七十七下,罢职不再叙用。凡是监临官指使他人奸污所辖寡妇的,杖八十七下,除名。凡是蛮夷官员,擅自将籍没的妇人娶为妻子的,杖八十七下,罢职记过,妇人笞四十七下。
诸主奸奴妻者,不坐。 诸奴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父收管,为良改嫁。 诸奴奸主女者,处死。 诸以傔从与命妇奸,以命妇从奸夫逃者,皆处死。 诸强奸主妻者,处死。 诸奴与主妾奸者,各杖九十七。 诸良民窃奴婢生子,子随母还主,奴窃良民生子,子随母为良,仍异籍当差。 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凡是主人奸淫奴仆之妻的,不坐罪。凡是奴仆有女儿,已许配给良民为妻,即成为良民,其主人擅自欺奸的,杖一百零七下,其妻纵容的,笞五十七下,其女夫家仍愿成婚的,减原定财礼的一半,不愿的,追还原下聘财,令父亲收管,作为良民改嫁。凡是奴仆奸淫主人女儿的,处死。凡是让随从与命妇通奸,并让命妇随奸夫逃跑的,都处死。凡是强奸主人之妻的,处死。凡是奴仆与主人之妾通奸的,各杖九十七下。凡是良民与奴婢私通生子,孩子随母归还主人;奴仆与良民私通生子,孩子随母成为良民,仍分籍当差。凡是奴婢之间通奸,笞四十七下。
诸夫受财,纵妻为倡者,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 若夫受财,勒妻妾为倡者,妻量情论罪。 诸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奸妇归其夫。 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与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离之。 诸壻诬妻父与女奸者,杖九十七,妻离之。 诸夫指奸而弃其妻,所指奸夫辄停妻而娶之者,两离之。
凡是丈夫收受财物,纵容妻子为娼的,丈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下,离婚。如果丈夫收受财物,强迫妻妾为娼的,妻子酌情论罪。凡是和奸,同谋用财物买休,却娶为妻子的,各杖九十七下,奸妇归还其夫。凡是夫妻不和,丈夫用威虐手段,逼迫妻子指认与他人通奸的,杖七十七下,妻子不坐罪,离婚。凡是女婿诬告岳父与女儿通奸的,杖九十七下,妻子离婚。凡是丈夫指认奸情而休弃妻子,所指奸夫随即停妻而娶她的,双方都离婚。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征烧埋银。 诸因奸杀其本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 诸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依例结案。 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陵迟处死,奸夫同谋者如常法。 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 诸与无夫妇奸,约为妻,却殴死正妻者,处死。 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处死。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诸奸夫杀死奸妇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求奸不从,殴死其妇,以强盗持仗杀人论。 诸两奸夫与一奸妇,皆有宿约,其先至者因鬭,杀其后至者,以故杀论。
凡是奸夫奸妇共同谋杀其丈夫的,都处死,并在奸夫家属中征收烧埋银。凡是因奸情杀死本夫,奸妇不知情的,按减死论处。凡是妻子与人通奸,同谋毒死其丈夫,偶然得以生还免死的,罪与已死相同,依例结案。凡是妇人为主谋,与众奸夫同谋,亲手杀死其丈夫的,凌迟处死,同谋的奸夫按通常法律处罚。凡是丈夫抓获妻子奸情,妻子拒捕,杀死她无罪。凡是与无夫之妇通奸,约定为妻,却殴打致死正妻的,处死。凡是与奸妇同谋毒死其正妻的,都处死。凡是妻妾与人通奸,丈夫在奸所杀死奸夫及其妻妾,以及为人妻者杀死强奸自己的丈夫,都不坐罪。如果在奸所杀死奸夫,而妻妾得以免死,或杀死妻妾,而奸夫得以免死的,杖一百零七下。凡是奸夫杀死奸妇的,与故意杀人相同。凡是求奸不从,殴打致死该妇女的,按强盗持杖杀人论处。凡是两个奸夫与一个奸妇,都有宿约,先到者因争斗杀死后到者的,按故意杀人论处。
盗贼
盗贼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者论之。 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景)〔警〕迹人,[4]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诸评盗(贼)〔赃〕者,[5]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其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 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镣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隄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景)〔警〕迹人。 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 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寃,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凡是盗贼共同盗窃的,合并赃物论罪,仍以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各减一等。如果两罪以上并发,从重者论处。凡是窃盗初犯,刺左臂,指已得财物的。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任警迹人,官府依法拘检关防。蒙古人犯罪,以及妇人犯罪,不在刺字之例。凡是评估盗赃的,都以至元钞为标准,除正赃外,仍追征倍赃。如果有未抓获的贼人,以及虽抓获但无可追偿的,都在有资产者名下追征。凡是犯徒刑的,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下;一年半,杖七十七下;二年,杖八十七下;二年半,杖九十七下;三年,杖一百零七下。都先执行杖刑,然后发遣到所属地,带镣服役。应配役的人,随金银铜铁矿冶、屯田、堤岸、桥道等一切处所劳作,令人监视,每日计算工程,期满放还,充任警迹人。凡是盗窃未发案而自首的,免其罪;能捕获同伴的,仍依例给赏。如果对事主有所损伤,以及准首再犯的,不在原免之例。凡是杖罪以下,府州追查明白,即可判决。徒刑,总管府判决发配,仍申报上级官府照验。流罪以上,须发公文给廉访司官,复审无冤,才能结案,依例等待批复。如果同伙有未抓获,追查有不完备的,如复审已定,赃物证据明白,理无可疑,也允许依上述处理。
诸强盗持杖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不持杖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凡是强盗持杖但伤人的,即使未得财物,都处死。不伤人,未得财物,徒刑二年半;但得财物的,徒刑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处死,其余人流放远方。不持杖伤人的,只有造意者和下手者处死。不伤人,未得财物,徒刑一年半;十贯以下,徒刑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处死,其余人各徒刑三年。如果因盗窃而奸淫,与伤人的罪相同,其同行人只按本法处理;预谋但未实施的,在不得财的罪上,各减一等处罚。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
凡是窃盗预谋但未实施的,笞四十七下;已实施但未得财物的,五十七下;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下;至二十贯,七十七下。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刑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刑三年。凡是盗窃库藏钱物的,比普通盗贼加一等,赃物满五百贯以上的流放。
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
凡是盗窃骆驼、马、牛、驴、骡的,一赔九。盗窃骆驼的,初犯为首者杖九十七下,徒刑二年半,从犯杖八十七下,徒刑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杖一百零七下,发配充军。盗窃马的,初犯为首者杖八十七下,徒刑二年,从犯杖七十七下,徒刑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杖一百零七下,发配充军。盗窃牛的,初犯为首者杖七十七下,徒刑一年半,从犯杖六十七下,徒刑一年;再犯加等,罪止杖一百零七下,发配充军。盗窃驴骡的,初犯为首者杖六十七下,徒刑一年,从犯杖五十七下,刺字释放;再犯加等,罪止徒刑三年。盗窃羊猪的,初犯为首者杖五十七下,刺字释放,从犯杖四十七下,刺字释放;再犯加等,罪止徒刑三年。盗窃官府骆驼、马、牛的,比普通盗贼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 诸强盗再犯,仍刺。
凡是巨盗已经归附得官,又借捕贼为由,虐取民财的,按赃物论罪,流放远方。凡是强盗再犯的,仍要刺字。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 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 诸以药迷瞀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 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事主,并以强盗论。 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科断。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 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帛以旌之。 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减一等。
凡是强盗杀伤事主的,不分主犯从犯,都处死。凡是强行抢夺他人财物的,按强盗罪论处。凡是用药物使人昏迷,夺取其财物的,按强盗罪论处。凡是在白天手持凶器,抢劫财物并打伤事主的;如果抢到财物但没有打伤事主,都按强盗罪论处。凡是官员或百姓行船,遭遇风浪搁浅,随即有人抢夺财物的,比照强盗罪判刑。如果遇到赦免,仍然不与真强盗同等对待,追缴赃物后免罪。凡是强盗逃往外国,边境官员抓获并进献的,赏赐金银布帛以表彰。凡是盗窃皇帝车驾、服饰、器物的,不分主犯从犯,都处死。知情并带领销售,克扣价钱的,减一等处罚。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 诸守库军,但盗库中财物者,处死,会赦者仍刺之。 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物者,处死。 诸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出库者,杖一百七。监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 诸盗印钞库钞者,处死。 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盗库藏钱物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 诸烧钞库合干检钞行人,辄盗昏钞出库分使者,刺断。 诸盗局院官物,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 诸工匠已关出库物料,成造及额余外,不曾还官,因盗出局者,断罪,免刺。 诸盗已到仓官粮,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刺。 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 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 买卷人,笞四十七。
凡是盗窃官府钱财,追缴尚未完毕,到官府关押已久,确实没有可以折价赔偿的,免除赔偿。凡是看守仓库的军人,只要盗窃库中财物的,处死,遇到赦免的仍然刺字。凡是内藏库的掌管人员,擅自盗窃库中财物的,处死。凡是造钞库的工匠,私自藏匿应销毁的钞票带出库房的,杖打一百零七下。监管失察的,笞打三十七下。凡是盗窃印钞库钞票的,处死。凡是检验昏烂钞票的人员,盗窃昏钞,被监管搜获,没有拿到财物的,按盗窃库藏钱物未得手,加等论处,杖打七十七下。凡是烧钞库的检验钞票人员,擅自盗窃昏钞出库分发的,刺字判刑。凡是盗窃局院官物的,即使赃物不满一贯,仍然加等,杖打七十七下,刺字。凡是工匠已领出库物料,制作完成及超出定额后,没有归还官府,因而盗窃带出局院的,判罪,免于刺字。凡是盗窃已运到仓库的官粮,但未离开仓库时被发觉的,按未得手论处,免于刺字。凡是盗窃官员符节的,比照普通盗窃加一等,按赃物价值判罪。凡是盗窃官府文书卷宗,当作废纸变卖的,杖打七十七下,按窃盗罪刺字。买卷的人,笞打四十七下。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陵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图财杀死他人奴婢,即以图财杀人论。 诸奴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奴,而取其财,即以强盗杀人论。
凡是图财谋害或故意杀人多的,处以凌迟处死,并核实各贼所杀人数,向家属平均征收烧埋银。凡是图财将人推入水中致死,侥幸获救生还的,罪行与已致死相同。凡是图财杀死他人奴婢的,就按图财杀人论处。凡是奴仆盗窃主人财物逃跑,送其逃跑的人,随即杀死该奴仆并夺取其财物的,按强盗杀人论处。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凡是盗墓,已打开墓穴的按窃盗罪论处,打开棺椁的按强盗罪论处,毁坏尸骸的按伤人罪论处,并仍向犯人家属征收烧埋银。凡是挟仇盗墓,盗走并抛弃尸体的,处死。凡是盗墓得到财物但不伤尸体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刺字发配。凡是盗窃诸王、驸马坟墓的,不分主犯从犯,都处死。看守禁地的人,杖打一百零七下,家产的三分之一没收官府,一同看守的人杖打六十七下。
诸事主杀死盗者,不坐。 诸寅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
凡是事主杀死盗贼的,不判罪。凡是在深夜潜入他人家里,被打伤致死的,不予追究。
诸于迥野盗伐人材木者,免刺,计赃科断。 诸被胁从上盗,至盗所,复逃去,不以为从论。 诸窃盗赃不满贯,断罪,免刺。 诸子为盗,父杀之,不坐。 诸为盗,初经刺断,再犯奸私,止以奸为坐,不以为盗再犯论。 诸奴婢数为盗,应识过于门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书于其主之门。 诸被诱胁上盗,不曾分赃,而容隐不首者,杖六十七,免刺。 诸先盗亲属财,免刺,再盗他人财,止作初犯论。 诸先犯诱奸妇人在逃,后犯窃盗,二事俱发,以诱奸为重,杖从奸,刺从盗。 诸瘖哑为盗,不论瘖哑。 诸诈称搜税,拦头剽夺行李财物者,以盗论,刺断,充(景)〔警〕迹人。 诸盗米粮,非因饥馑者,仍刺断。 诸盗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者,断罪,免刺。 诸事主及盗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盗钱物头匹、倍赃等,没官。 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 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 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刺配及征倍赃。 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刺断。 诸为盗以所得赃与人博不胜,失所得赃,事觉追正赃,仍坐博者罪。 诸父以子同盗,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赃,免罪。 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充(景)〔警〕迹人。 诸父为人诱为盗,疾不能往,命其子从之,而分其赃者,父减为从一等,免刺,子以为从论。 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 诸兄弟同盗,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养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养亲。 诸兄弟同盗,皆刺。 诸父子兄弟频同上盗,从凡盗首从论。 诸父子兄弟同为强盗者,皆处死。 诸夫谋为强盗,妻不谏,反从之盗者,减为从一等论罪。
凡是在偏远野外盗伐他人树木的,免于刺字,按赃物价值判刑。凡是被胁迫参与盗窃,到了盗窃地点又逃走的,不按从犯论处。凡是窃盗赃物不满一贯的,判罪,免于刺字。凡是儿子做盗贼,父亲杀死他的,不判罪。凡是做盗贼,初次被刺字判刑后,再犯奸淫罪的,只按奸淫罪论处,不按盗贼再犯论处。凡是奴婢多次盗窃,应在门上标记其过错的,如果主人不知情,不得擅自写在主人门上。凡是被引诱胁迫参与盗窃,没有分得赃物,而包庇隐瞒不告发的,杖打六十七下,免于刺字。凡是先盗窃亲属财物,免于刺字,再盗窃他人财物的,只按初犯论处。凡是先犯引诱奸淫妇女并逃跑,后又犯窃盗,两件事同时被揭发,以引诱奸淫为重,杖刑按奸淫罪执行,刺字按盗窃罪执行。凡是哑巴做盗贼,不因哑巴而减轻处罚。凡是假称搜查税物,拦路抢劫行李财物的,按盗贼论处,刺字判刑,充任警迹人。凡是盗窃米粮,不是因为饥荒的,仍然刺字判刑。凡是盗窃塔庙神像服饰,无人看守的,判罪,免于刺字。凡是事主和盗贼私下和解的,同罪处罚;所盗钱物、牲畜、加倍赃物等,没收官府。凡是窃盗应判徒刑,如果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没有其他成年男子侍奉的,刺字判刑但免于徒刑;再犯而父母尚在的,等父母去世后,再发配服劳役。凡是女真人做盗贼,刺字判刑与汉人相同。凡是年成饥荒百姓贫困,见物就盗的,按赃物价值判罪,免于刺字发配和追缴加倍赃物。凡是窃盗,一年中多次犯罪的,从重处罚,论罪刺字。凡是做盗贼用所得赃物与人赌博输了,失去所得赃物,事情败露后追缴正赃,仍追究赌博者的罪。凡是父亲带儿子一起盗窃,儿子年龄未满十六岁,没有分得赃物,免罪。凡是年成饥荒,逼迫儿子或女婿一起持杖抢劫,儿子或女婿减死罪一等,判罪免于刺字,充任警迹人。凡是父亲被人引诱做盗贼,因病不能前往,命儿子跟随,并分得赃物的,父亲减为从犯一等,免于刺字,儿子按从犯论处。凡是兄长逼迫未成年的弟弟一起盗窃,减为从犯一等论处,仍可罚赎。凡是兄弟一起盗窃,罪行都达到死刑,父母年老无人供养的,其中一人情罪可恕的,免死以供养父母。凡是兄弟一起盗窃,都刺字。凡是父子兄弟多次一起盗窃,按普通盗贼的主犯从犯论处。凡是父子兄弟一起做强盗的,都处死。凡是丈夫图谋做强盗,妻子不劝阻,反而跟随盗窃的,减为从犯一等论罪。
诸亲属相盗,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犯盗止坐其罪,并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限。 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减一等。 诸姑表姪盗姑夫财,同亲属相盗论。 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盗祖父母钱者,不坐。 诸弟为首强劫从兄财,即以强盗论。 诸尝过房他人子孙以为子孙,辄盗所过房之家财物者,即以亲属相盗论。
凡是亲属之间互相盗窃,指的是本服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上共同婚姻的家庭,犯盗窃罪只判其罪,不在刺字、追缴加倍赃物、再犯的范围内。如果分居的尊长到卑幼家窃盗,或者强盗以及卑幼到尊长家行窃盗的,缌麻、小功亲属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的按普通盗贼论处,杀伤的各自按故意杀伤法处理。如果同居的卑幼带人盗窃自家财物的,五十贯以下,笞打二十七下,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下,他人按普通盗窃减一等。凡是姑表侄盗窃姑父财物,按亲属相盗论处。凡是未出嫁的女儿,父亲去世,不能自谋生计,有祖父母却不加抚恤,因而盗窃祖父母钱财的,不判罪。凡是弟弟为首强行抢劫堂兄财物,就按强盗论处。凡是曾经过继他人子孙作为自己的子孙,擅自盗窃所过继之家财物的,就按亲属相盗论处。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 诸奴盗主财,断罪,免刺。 诸盗雇主财者,免刺,不追倍赃。盗先雇主财者,同常盗论。 诸佃客盗地主财,同常盗论。 诸同主奴相盗,断罪,免刺配,不追倍赃。 诸盗同受雇人财,不以同居论。 诸赁屋与房主同居,而盗房主财者,与常盗论。 诸盗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盗计赃论。
凡是奴仆盗窃主人财物,应流放远方,而主人请求免除的,可以准许。凡是奴仆盗窃主人财物,判罪,免于刺字。凡是盗窃雇主财物的,免于刺字,不追缴加倍赃物。盗窃前雇主财物的,按普通盗窃论处。凡是佃客盗窃地主财物的,按普通盗窃论处。凡是同一主人的奴仆之间互相盗窃,判罪,免于刺字发配,不追缴加倍赃物。凡是盗窃同受雇人财物的,不按同居论处。凡是租房与房主同居,而盗窃房主财物的,按普通盗窃论处。凡是盗窃同一本钱财物的,笞打五十七下,不按真盗窃计赃论处。
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 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景)〔警〕迹人,仍追赏钱给告者。 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及提铃把门军人,受赃纵贼者,皆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 诸见役军人在逃,因为窃盗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杖从逃军,刺从盗。 诸军人在路夺人财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凡是巡逻捕盗的军兵自己做强盗的,比普通强盗加一等论罪;如果互相察觉,告发抓捕到官,或者曾一起做强盗,首先抓获同伴的,免罪给赏。凡是军人做强盗,刺字判刑,免于充任警迹人,仍追缴赏钱给告发者。凡是看守仓库的军人,擅自为首引诱外人偷盗官物,只要经过两次三次入库盗窃,以及提铃把门军人,受贿放纵盗贼的,都处死。从犯杖打一百零七下,刺字流放远方。凡是在役军人逃跑,趁机窃盗得财的,杖打一百零七下,仍刺字,杖刑按逃军处理,刺字按盗窃处理。凡是军人在路上抢夺他人财物,又追赶人致非正常死亡的,为首杖打一百零七下,从犯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给苦主。
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景)〔警〕迹人,[6]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 诸妇人寡居与人奸,盗舅姑财与奸夫,令娶己为妻者,奸非奸所捕获,止以同居卑幼盗尊长财为坐,笞五十七,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凡是妇女做强盗,判罪,免于刺字发配和充任警迹人,免追缴加倍赃物,再犯时一并处罚其丈夫。凡是寡妇与人通奸,盗窃公婆财物给奸夫,并让奸夫娶自己为妻的,如果通奸不是在通奸现场被抓获,只按同居卑幼盗窃尊长财物论处,笞打五十七下,送回娘家,奸夫杖打六十七下。
诸为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 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还俗充(景)〔警〕迹人。 诸僧道盗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者,免刺,不追倍赃,断罪还俗。
凡是僧人盗窃佛像腹中装藏物的,按盗窃论处。凡是僧道做强盗,与普通强盗相同,刺字判刑,追缴加倍赃物,还俗充任警迹人。凡是僧道盗窃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物的,免于刺字,不追缴加倍赃物,判罪还俗。
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未老疾为盗,事发老疾,以老疾论。其所当罪,听赎,仍免刺配,诸犯罪亦如之。 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罪,发充(景)〔警〕迹人。 诸窃盗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为首仍听赎免刺配,为从依常律。 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同窃盗法,仍以赦后为坐。 诸以七十二局欺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博塞钱物者,以窃盗论,计赃断配。 诸夜发同舟槖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凡是年幼时做盗贼,事发时已长大,按年幼时论处。未老病时做盗贼,事发时已老病,按老病时论处。其所应判的罪,允许赎罪,仍免于刺字发配,其他犯罪也如此处理。凡是年龄未满十六岁,再犯窃盗的,仍免于刺字赎罪,发配充任警迹人。凡是窃盗中年幼的为首,年长的为从,为首的仍允许赎罪免于刺字发配,为从的按常法处理。凡是掏摸他人身上钱物的,初犯、再犯、三犯,刺字判刑徒刑流放,都按窃盗法处理,并以赦免后为基准论罪。凡是用七十二种骗局欺骗引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赌博钱物的,按窃盗论处,计赃判刑发配。凡是在夜间打开同船人的囊袋,取其财物的,与窃盗真犯同等论处。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妻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若略而未卖者,减一等,和诱者又各减一等,及和同相卖为奴婢者,各一百七。 略诱奴婢,货卖为奴婢者,各减诱略良人罪一等;为妻妾子孙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卖)〔买〕及藏匿受钱者,[7]各递减犯人罪一等。假以过房乞养为名,因而货卖为奴婢者,九十七,引领牙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亲。如无元买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人罪三等,除名不敍,失检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获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元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其事未发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再犯及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 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 诸职官诱略良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敍,所诱略人给亲。
凡是拐卖良民为奴婢的,拐卖一人,杖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二人以上,处死;拐卖为妻妾子孙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徒刑三年;因而杀伤人的,按强盗法处理。如果拐骗而未卖出的,减一等,和诱的又各减一等,以及双方同意互相卖为奴婢的,各杖打一百零七下。拐骗奴婢,贩卖为奴婢的,各减拐骗良民罪一等;卖为妻妾子孙的,杖打七十七下,徒刑一年半;知情娶买及藏匿收钱的,各递减犯人罪一等。假借过继乞养为名,因而贩卖为奴婢的,杖打九十七下,引领牙保知情的,减二等,价钱没收官府,人交还亲属。如果没有原买契券,官府擅自给予公据的,以及接到告发不立即追捕的,都笞打四十七下。关津主管知情受贿纵放的,减犯人罪三等,除名永不叙用,失于检察的笞打二十七下。如果能告发抓获的,拐人者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者每人二十贯,以至元钞为标准,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的追征到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事情未发而自首的,如果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的,都原谅其罪,仍给赏钱的一半。再犯及因拐骗伤人的,不在自首原谅之例。凡是妇女引诱出卖良民,罪应判徒刑的,免于徒刑。凡是官员引诱拐骗良民为奴,革职后不自首的,仍除名永不叙用,所拐骗的人交还亲属。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 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减一等流远。 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愿偿价,不从,既送官,仍以自首论免刺。 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隣人,为从者不知,不以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 诸窃盗弃财拒捕,殴伤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 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赦,余仍刺而释之。 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故杀人论。 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如果兄长偷牛,胁迫他的弟弟一起宰杀,弟弟不承担罪责。如果在白天抢劫驿马,为首者处死,从犯减一等处罚流放远方。如果偷盗亲属的马牛,事情尚未被发现时自首,愿意赔偿价钱,但失主不接受,已经送交官府,仍按自首论处,免除刺字。如果强盗抢劫,被主人追赶,分散逃跑,为首者杀伤邻居,从犯不知情,不按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处,为首者处死,从犯杖打一百零七下,刺字发配。如果窃贼丢弃赃物拒捕,殴打伤害事主,杖打一百零七下,免除刺字。如果盗贼先偷后抢,遇到赦免,其中下手杀伤事主的人,不予赦免,其余的人仍刺字后释放。如果盗贼分赃不均,从犯想要自首,被为首盗贼杀害,仍按谋故杀人论处。如果盗贼听到赦令,故意杀害抓捕盗贼的人,不予赦免。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者,身虽不行,合以为首论。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其已经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 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者,主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如果藏匿强盗或窃贼,有主谋纠集、指引参与抢劫、分受赃物的人,即使本人没有亲自行动,也应按为首者论处。如果尚未实施抢劫,或者抢劫之后,知情而藏匿的人家,各按强盗或窃贼的从犯减一等判刑,免除刺字;如果已经判决,仍怙恶不悛、不知悔改的,与从犯同罪。如果图谋他人抵押的田地,就派人强行抢劫赎田的价款,主谋和下手者一律刺字判刑,其中被尊长驱使的卑幼者免除刺字。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之。庸满,发元籍,充(景)〔警〕迹人。妇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私钱役于事主之家。 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 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 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 诸盗贼正赃,或典质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征还元价。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如果盗贼应征收正赃和烧埋银,但贫穷无法备齐,可令其以劳役折抵。折抵劳役,根据各地工价计算。劳役期满,发回原籍,充任警迹人。妇女每日按男子工价的三分之二计算;官钱在附近地方服劳役,私钱在事主家服劳役。如果盗贼得财后,用于酒肆或娼优之家,而对方不知情,只向该盗贼追征。如果所盗的是官钱,即使对方不知情,也要从使用钱财的人家追征。如果用于购买货物,则退还货物,征收原赃。如果奴婢偷盗他人的牛马,已经判罪,但赃物无法追征,则将该奴婢交给物主,物主愿意赎买的听任。如果盗用官钱,追征未足,到官府关押已久,实在无法折抵偿还的,免除。如果官府所属人口偷盗他人牛马,免征加倍赃物。如果盗贼的正赃已征收给失主,加倍赃物无法追缴的,免征。如果盗贼的正赃,有人典当抵押给他人,典主不知情,则归还赃物,但仍征收原价。如果边远地区的盗贼,偷盗骆驼、马、牛、驴、羊,加倍赃物无法征收的,就发配服劳役或充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 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依再犯窃盗刺配。 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发元流所出军。
如果盗贼先犯罪后案发,与后犯罪先案发而罪行相同,不再论处。如果先犯强盗罪被刺字判刑,再犯窃盗罪,只按再犯窃盗刺字发配。如果充军的贼徒逃跑,初犯杖打六十七下,再犯加二等,最高杖打一百零七下,仍发配原流放地充军。
诸强窃盗充(景)〔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年,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景)〔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 诸(景)〔警〕迹人,有不告知隣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 诸(景)〔警〕迹人受捕盗,既获其盗,却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 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景)〔警〕迹人。
如果强盗或窃贼充任警迹人,五年内不再犯罪,注销其户籍。如果能够告发或捕获一名强盗,减二年;捕获二名,抵五年;捕获一名窃贼,减一年。除应注销户籍外,捕获多的,按常人捕获盗贼给予奖赏;不够数的,发给凭证累计计算。户籍注销后,再犯,终身拘管其户籍。警迹人除缉捕外,官府不得差遣他们出入,妨碍其生计。如果警迹人不告知邻居,擅自离家过夜,以及游手好闲、不从事生产作业,官府追究;邻居有失于觉察的,也要治罪。如果警迹人奉命捕盗,抓获盗贼后,却挟私恨杀死盗贼并夺取财物,不按普通人杀死有罪贼人论处。如果色目人犯盗,免除刺字判刑,发交本管官府设法拘管检查;限期内改过的,注销其户籍。没有本管官府发付的,由官府收充为警迹人。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刺,年未满者仍补刺。 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 诸应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 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徧文其身,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 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徧,而再犯者,于项上空处刺之。
如果盗贼曾被刺字,自己去除刺字,再犯不法之事,补刺。五年内不再犯,已注销户籍的,不补刺;年限未满的,仍补刺。如果盗贼在赦令前擅自去除所刺的字,且不再犯,赦令后不补刺。如果应在左右臂刺字,但臂上有纹身,则随上下空白处刺字。如果犯窃盗罪已刺臂,却全身纹身覆盖原刺字,再犯窃盗,在手背刺字。如果多次犯窃盗,左右项臂已刺满,再犯时,在项上空余处刺字。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 诸奴盗主首者,断罪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 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十七,不刺。 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 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 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 诸盗贼,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不首仍全科。 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 诸窃盗悔过,以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如果儿子偷父亲的东西自首、弟弟偷哥哥的东西自首、女婿偷岳父的东西自首,都按自首者免罪。如果奴仆偷主人的东西自首,判罪但免除刺字,不征收加倍赃物,仍交还其主人为奴。如果被胁迫参与盗窃,但没有接受赃物,只按不首告之罪处罚,杖打六十七下,不刺字。如果盗贼悔过,将所盗赃物归还失主,免罪。如果盗贼得财后,听说有嫌疑被追捕,便将赃物归还失主,减二等论罪,免除徒刑、刺字和加倍赃物。如果窃贼因事主盘问而自首服罪,但赃物未归还失主,按赃物价值减二等论罪,刺字。如果盗贼中为首者自首,免罪;从犯不自首,仍全部判刑。如果无服亲属之间互相首告盗窃,只判其罪,免除刺字、发配和加倍赃物。如果窃贼悔过,但赃物未全部归还,剩余赃物仍达到刺字标准的,仍刺字。
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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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
卷一百零三
卷一百五
卷一百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