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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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三
元史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一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刑法二
职制下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 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以军官自衞者,亦如之。 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 诸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 诸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敍日给之。 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 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管军官擅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以枉法论,除名不敍。 诸管军官吏克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赦,克除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其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并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追没,未招者免征。 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 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罪,吓取钱物而分赃自厚者,计赃科罪,除名不敍。 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从台宪官纠之。 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职别敍。
凡是官员户籍在军籍中,管军官擅自追捕其本人的,禁止这种行为。凡是中央和地方的大小军官,不能依法安抚军人反而伤害他们的,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纠察检举;行省官员以及宣慰司、元帅府官员无故用军官作为自己护卫的,也按此处理。凡是军官违法,各地宪司可以直接审问,枢密院不得委派官员一同审问。凡是管军官擅自用所佩带的金银符作为抵押品的,打五十七板,降散官一等,接受抵押的人减二等处罚。凡是军官犯贪赃罪,应罢职降级或殿后的,上交所佩带的符,再任用时发还。凡是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可役使八名,千户减万户的一半,弹压减千户的一半,超过这个数目的治罪。凡是军官驱使军人,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根据情节定罪并罢职,征收烧埋银给受害人家属。凡是管军官擅自放走正军,以及分取雇役钱的,按枉法论处,开除官职永不叙用。凡是管军官吏克扣军人的衣粮、盐菜钱,并且完全没有发放的,遇到赦免,已承认克扣的追回发放,未承认的免征,未发放的补发。其中私自役使军人的官牛,附带耕种官地,以及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的粮食,已承认的追回没收,未承认的免征。凡是军官役使出征军人的家属,又借钱给他们而收取高额利息的,一并治罪。凡是军官擅自纵容军人诬告百姓有罪,恐吓索取钱财并分赃自肥的,按赃物数额定罪,开除官职永不叙用。凡是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反而放纵军人抢劫的,由台宪官纠察。凡是军官擅自判决民间诉讼的,禁止这种行为,违者治罪。凡是军官挟私仇违反名分,擅自持刀想杀上级统帅的,打六十七板,解除职务另行任用。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 诸投下杂职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论。 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籍。 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 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 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 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
凡是投下官吏接受贿赂,与正常选任的官员同样论处。凡是投下杂职官员犯贪赃罪的,罢免其职务,不按常规的降级或殿后处理。凡是投下假称圣旨,影占民户驿站,免除其徭役,故意纵容成为百姓祸害的,打七十七板,没收其家财的一半,被影占的百姓打一百零七板,遣回原籍。凡是王傅的文书案卷,监察御史考核审阅,与有关部门相同。凡是诸位下设置的财赋、营田等司,年终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由廉访司考核审阅。凡是投下的轻重囚犯,一律由廉访司审讯记录。凡是藩邸的事务,大事上奏裁决,小事移送中书省,擅自以教令施行的,禁止这种行为。
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敍。 退闲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其部粮官吏知情分受,笞五十七,除名不敍。有失觉察者,监临部粮官吏,二十七;府州总部粮官吏,一十七。若能捕获犯人者,与免本罪。若仓官人吏等盗粜官粮,与揽纳飞钞同论。知情籴买,十石以上,杖一百七;十石之下,九十七。其漕运官吏有失觉察者,验粮数多寡治罪。其盗粜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官,正粮于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均征还官。 诸仓库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一贯以下,决五十七,至十贯杖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计之。 诸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匿不举发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犯人罪四等。 诸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陪,任内收支钱粮,正收倒除皆完,方许给由。 诸典守钞库官,已倒昏钞,不用退印,笞五十七,解见任。提调官失计点,笞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钞库官,辄以自己昏钞,诡名倒换者,笞三十七,记过。 诸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钱,库官知而不曾分赃者,减一等,并解职别敍。主谋又受赃者,以枉法论,除名不敍。 诸白纸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价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敍,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 诸京仓受粮,部官董之,外仓收粮,州县长官董之。收不如法致腐败者,按治官通究之。 诸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致盗粜官粮者,笞五十七,解职殿敍;同僚相容隐,四十七,解职。 诸仓官辄翻钉官斛,多收民租,主谋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并解职别敍。 诸京师每日散粜官米,人止一斗,权豪势要及有禄之家,辄籴买者,笞二十七,追中统钞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 诸官局造作典守,辄克除材料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敍。
凡是仓库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等人,将百姓应纳的税粮,相互勾结包揽收纳,接受折价飞钞的,十石以上,各刺面,打一百零七板;十石以下,打九十七板;官吏开除官职永不叙用。退职闲居的官吏、豪强富户、行铺人等违反的,十石以上,打九十七板;十石以下,打八十七板。其中主管粮食的官吏知情并分取赃物的,打五十七板,开除官职永不叙用。有失于觉察的,监临主管粮食的官吏,打二十七板;府州总主管粮食的官吏,打一十七板。如果能捕获犯人的,免除其本罪。如果仓官人吏等盗卖官粮,与包揽纳粮飞钞同样论处。知情购买,十石以上,打一百零七板;十石以下,打九十七板。其中漕运官吏有失于觉察的,根据粮食数量多少治罪。其盗卖的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收归官,正粮由仓官,以及结揽购买的人共同追征归还官府。凡是仓库官吏人等盗窃所主管的钱粮,一贯以下,打五十七板,到十贯打六十七板,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刑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刑三年;三百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标准,各种物品按当时价格估算折合计算。凡是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等人,侵吞盗窃调换官物,隐瞒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犯人罪四等。凡是仓库钱粮出纳,所设的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监督觉察,如果有违法短缺,一律平均赔偿,任期内收支钱粮,正收倒除都完备,才允许发给凭证。凡是掌管钞库的官员,已兑换的昏钞,不使用退印的,打五十七板,解除现任职务。提调官失于清点,打一十七板,并记过。凡是钞库官,擅自用自己的昏钞,假借名义兑换的,打三十七板,记过。凡是平准行用库兑换昏钞,多收工墨钱,库官知情但不曾分赃的,减一等处罚,并解除职务另行任用。主谋又接受赃物的,按枉法论处,开除官职永不叙用。凡是白纸坊典守官,私自接受桑楮皮折价的,按赃物以枉法论处,开除官职永不叙用,仍追回赃物,收买本色归还官府。凡是京城粮仓接收粮食,由部官监督;外地粮仓收粮,由州县长官监督。接收不依法导致腐败的,按治官彻底追究。凡是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导致盗卖官粮的,打五十七板,解除职务降级任用;同僚包庇隐瞒的,打四十七板,解除职务。凡是仓官擅自翻钉官斛,多收百姓租粮,主谋的打五十七板,同僚起初不知情,后来知道但不能改正的,打三十七板,并解除职务另行任用。凡是京城每天散卖官米,每人只限一斗,权豪势要及有俸禄之家,擅自购买多买的,打二十七板,追回中统钞二十五贯,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凡是官局制造典守,擅自克扣材料的,按赃物以枉法论处,开除官职永不叙用。
诸运司办课官,取受事发,办课毕日追问;受代离职者,就问之。 诸盐场官勘问人致死者,从转运司差官摄其职,发犯人归有司。 诸税务官,辄以民到务文契,枉作匿税,私其罚钱者,以枉法论,除名不敍。 诸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存,虽有护持制书,事应纠劾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准法行之。 诸守库藏军官,夜不直宿,致有盗者,笞三十七,还职。捕盗不获者,围宿军官军人追陪所失物货,俟获盗征赃给还。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断之限。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 诸两浙财赋府隶徽政者,掌治钱谷造作,岁终报成,以次年正月至于二月,从廉访司稽其文书,违者纠之。
凡是运司办课官,接受贿赂事情败露,等办课结束后追问;接受替代离职的,就地审问。凡是盐场官审问人致死的,由转运司派官员代理其职务,将犯人移交有关部门。凡是税务官,擅自以百姓到税务所的文契,冤枉作为匿税,私吞罚款的,按枉法论处,开除官职永不叙用。凡是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等机构,即使有保护制书,但事情应纠察弹劾的,监察御史和廉访司依法执行。凡是看守库藏的军官,夜间不值宿,导致有盗窃的,打三十七板,仍回原职。捕盗不获的,围宿军官军人追赔所失的货物,等抓获盗贼征收赃物后归还。如果遇到抢劫,军官军人力量达不到的,不在追赔处罚之列。凡是杂造局院,擅自为他人带造军器的,禁止这种行为。凡是两浙财赋府隶属徽政院的,掌管钱粮制造,年终报告完成情况,从次年正月到二月,由廉访司稽查其文书,违者纠察。
诸有司桥梁不修,道涂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监临官究治之。 诸有司不以时修筑隄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记过名。
凡是有关部门桥梁不修,道路不治理,即使修治但不牢固的,按治官和监临官追究治理。凡是有关部门不按时修筑堤防,连绵大雨降下后,洪水一起到来,冲毁百姓房屋,淹死百姓妻子儿女,成为百姓祸害的,本郡官吏各罚俸禄一个月,县官各打二十七板,典史各打一十七板,并记过。
诸漕运官,辄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者,禁之。 诸漕运官,辄受赃,纵水手人等以稻糠盗换官粮者,以枉法计赃论罪,除名不敍。 诸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千户已下有罪,万户问之;万户有罪,行省问之。徇情者,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漕事毕,然后廉访司考其案牍。 诸海道运粮船户,盗粜官粮,诈称遭风覆没者,计赃刺断,虽会赦,仍刺之。
凡是漕运官,擅自征用水陆舟车,阻碍商旅的,禁止这种行为。凡是漕运官,擅自接受贿赂,纵容水手等人用稻糠盗换官粮的,按枉法计赃论罪,开除官职永不叙用。凡是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千户以下有罪,由万户审问;万户有罪,由行省审问。徇私情的,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察举,漕运事务结束后,然后廉访司考核其案卷。凡是海道运粮船户,盗卖官粮,谎称遭遇风浪沉没的,按赃物刺字判决,即使遇到赦免,仍然刺字。
诸使臣行李,脱脱禾孙及驿吏辄敢搜检者,禁之。 诸使臣行槖过重,压损驿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交赠为好,不以法称盘者,笞二十七,记过。 诸急递铺,辄开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者,笞五十七。 诸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县主簿亲临检视,所递文字但有稽违、磨擦、沉匿,铺司铺兵即验事重轻论罪,各路正官一员总之,廉访司察之。其有弗职,亲临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别议,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无稽违,仍于各官任满日,解由开写,而黜陟之。 诸使臣辄骑怀驹马者,取与各笞五十七,及以车易马者,俱坐之。 诸公主下嫁,迎送往还,并不得由传置。 诸使臣在城,辄骑占驿马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驿使在道,夺回马易所乘马,驰至死者,偿其直。若以私事故选良马驰至死者,笞二十七,仍偿其直。 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七,追所多还官,记过。使还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日不过三驿,驿官仍于关文标写起止程期,违者各笞二十七,再犯罢役。 诸乘驿使臣,或枉道营私,横索祗待,或访旧逸游,饿损马乘,并申闻断治。 诸使臣枉道驰驿者,笞五十七;脱脱禾孙擅依随给驿者,依例科罚。 诸驿使诈改公牒,多起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马,辄夹带私马,多取草料者,并没入其私马。 诸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若滥给者,从台宪官纠察之。 诸高丽使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中路郡邑买卖者,禁之;易马出界者,禁之。 诸出使官员,所至辄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辄相邀请,并从风宪纠察。 诸使臣所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于公馆安宿,辄宿于官民之家者,从风宪纠之。 诸遣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者听,非所经由而辄往者禁之。若本宗事须亲往者,不在此限。 诸使臣所至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追往者听。 诸受命出使还,匿给驿文字符节及锡贡之物,久不进者,杖六十七,记过。 诸进表使臣,五日外不还职,托故稽留,他有营者,止所给驿,籍其姓名,罢黜之。 诸出使郡国,使事之外,毋有所与,有必须上闻者,实封以闻。 诸衔命出使,辄将有司刑囚审断者,罪之。 诸奉使循行郡县,有告廉访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尝为风宪所黜罢,则与监察御史杂问之,余听专问。 诸官吏公差,辄受人赆行礼物者,随事论罪,官还职,吏发隣道贴补。
对于使臣的行李,脱脱禾孙和驿站官吏擅自进行搜查的,予以禁止。使臣的行李过重,压坏驿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相互勾结、不按规定称量检查的,处以笞刑二十七下,并记过。急递铺擅自拆开所递送的密封文书,胡乱加入无名文字(无关内容)的,处以笞刑五十七下。急递铺每半月(上旬和下旬),府州判官和县主簿要亲自前往检查,所递送的文书如有延误、磨损、藏匿等情况,铺司和铺兵根据情节轻重论罪,各路派一名正官总负责,廉访司进行监察。如有失职,亲临官员初犯笞刑一十七下,再犯加一等,三犯上报省里另行议处;总提调官比亲临官减一等处罚。每季度向上级申报有无延误情况,并在各官员任期届满时,在解由(考核文书)中写明,作为升降依据。使臣擅自骑乘怀孕的母马,给予和接受者各笞刑五十七下;用车辆换马的行为,同样论罪。公主下嫁,迎送往来,一律不得使用驿站。使臣在城内擅自骑占驿马的,予以禁止,违者治罪。驿使在途中抢夺回程马匹换乘,导致马匹奔跑致死的,赔偿其价值。如果因私事挑选好马奔跑致死,笞刑二十七下,并赔偿价值。使臣多取分例(额外供给),笞刑一十七下,追回多取部分归还官府,并记过。出使返回的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每天行程不超过三站,驿官要在关文上标明起止时间,违者各笞刑二十七下,再犯则罢免职务。乘驿使臣如绕道营私、横索招待,或访友游玩,导致马匹饿损,一律上报审理治罪。使臣绕道乘驿的,笞刑五十七下;脱脱禾孙擅自依从并给予驿马的,按规定处罚。驿使伪造公文、多起用驿马的,杖刑八十七下;负责押送官马的人,擅自夹带私马、多取草料的,没收其私马。朝廷军情大事,奉旨派遣的使臣,佩戴金字圆符使用驿站;其余小事,只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因军情急务派遣使臣的,佩戴银字圆符使用驿站;其余只用御宝圣旨。如滥发符节,由台宪官纠察。高丽使臣所带随从,来则同来,去则同去,擅自留在中途郡县买卖的,予以禁止;换马出境的行为,予以禁止。出使官员所到之处,擅自接受官吏宴请,以及官吏擅自邀请的,一并由风宪官纠察。使臣经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事入城的,只能在公馆住宿,擅自住在官民家中的,由风宪官纠察。派遣使臣宣读诏书,经过州郡就地开读的允许;不是必经之地而擅自前往的,予以禁止。如果本宗事务必须亲自前往的,不在此限。使臣所到之处,有亲戚故旧,按礼应前往探望的,允许。受命出使返回后,隐匿驿站文书、符节及赏赐物品,长期不呈报的,杖刑六十七下,记过。进表使臣五天后不返回职位,借故滞留、另有图谋的,停止其驿站供应,登记姓名,予以罢黜。出使郡国,除使事外不得干预其他事务,有必须上报的,密封奏闻。奉命出使,擅自审理判决官府刑囚的,治罪。奉命巡视郡县,有人举报廉访司官不法的,如果举报人曾被风宪官罢免,则与监察御史共同审问;其余情况,由专人审问。官吏因公差,擅自接受他人馈赠礼物的,根据情节论罪,官员保留职务,吏员发配邻道补用。
诸捕盗,境内若失过盗贼,却获他境盗贼,许令功过相补。如获他境强盗,或伪造宝钞二起,各准境内强盗一起,无强者准窃盗二起。如获窃盗,准亦如之。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若应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获者,不赏。 诸捕盗官,不得差遣,违者台宪官纠之。 诸捕盗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境盗准折外,三限不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盗五起,窃盗十起,各笞二十七;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三十七。镇守军官一体捕限者同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1]其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应赏者,赏之。 诸南北兵马司,职在巡警非违,捕逐盗贼,辄理民讼者,禁之。 诸南北兵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者,就刺配之。 诸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番巡捕,若有失盗,止坐巡捕官。 诸职官非应捕之人,告获反贼者,升二等用。 诸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亲获者倍之,获强盗至五人与一官。 诸捕获弑逆凶徒,比获强盗给赏。 诸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获强窃盗贼者,减半给赏。 诸都城失盗,一年不获者,勒巡军陪偿所盗财物,其敢差占巡军者禁之。 诸捕盗官捕获强窃盗贼,不即牒发,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罢职。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不征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断者,以刑名违错科罚。 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致囚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敍;正问官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敍;首领官笞四十七,注边远一任;承吏杖六十七,罢役不敍;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远;递送匿名文书者,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 诸捕盗官搜捕逆贼,辄将平人审问踪迹,乘怒殴之,邂逅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职别敍,记过,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捕盗官受财故纵贼囚者,与犯人同罪,已败获者,徒杖并减一等。 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关于捕盗:如果境内有盗贼逃逸,但在其他境内捕获了盗贼,允许功过相抵。如果捕获其他境内的强盗,或伪造宝钞两起,各抵境内强盗一起;没有强盗的,抵窃盗两起。如果捕获窃盗,也按此折算。如果境内没有失盗,只是捕获了强盗或窃盗,按规定给予奖赏。如果是应捕之人(专职捕盗人员)及事主等告发并捕获的,不给予奖赏。捕盗官不得被差遣做其他事务,违者由台宪官纠察。捕盗官在任内失盗,除用捕获其他境内盗贼抵折外,三次期限未捕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笞刑一十七下;强盗五起、窃盗十起,各笞刑二十七下;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刑三十七下。镇守军官同样按捕盗期限论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在期限内捕获盗贼过半的,免罪;如果有人捕获盗贼应受赏的,给予奖赏。南北兵马司的职责是巡逻警戒、缉捕盗贼,擅自审理民间诉讼的,予以禁止。南北兵马司对罪囚八十七下以下的,判决执行;应刺配的,就地刺配。各路在城的录事、录判,分班巡逻捕盗,如有失盗,只追究巡捕官的责任。非专职捕盗的职官,告发并捕获反贼的,升二等任用。告发并捕获强盗的,每名官府给予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亲自捕获的加倍;捕获强盗达到五人的,授予一官。捕获弑逆凶徒的,比照捕获强盗给予赏钱。各处镇守的军官军人,亲自捕获强盗或窃盗的,减半给赏。都城发生失盗,一年内未捕获的,勒令巡军赔偿被盗财物;擅自差遣占用巡军的,予以禁止。捕盗官捕获强盗或窃盗后,不立即移送文书,导致囚犯被长期关押而死亡的,杖刑七十七下,罢职。盗窃牛马后,悔过并放还的,按窃盗已行但未得财论处,不征收倍赃和赏钱;官府擅自按常盗刺配的,以刑名违错论罚。捕盗官擅自接受他人递送的匿名文书,冤枉拷问平民为盗,导致囚犯死于狱中的,杖刑九十七下,罢职永不叙用;正问官杖刑六十七下,降先职二等叙用;首领官笞刑四十七下,注边远一任;承吏杖刑六十七下,罢役永不叙用;主谋写匿名文书的,杖刑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递送匿名文书的,减二等处罚;受命主办递送的,减三等处罚。捕盗官搜捕逆贼时,擅自审问平民踪迹,乘怒殴打,意外致死的,杖刑六十七下,解职另叙,记过,征收烧埋银给苦主。捕盗官受贿故意放纵贼囚的,与犯人同罪;已败露被捕获的,徒刑和杖刑各减一等。父亲有罪,不连坐其子;兄长有罪,不连坐其弟。
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文移宪台,然后监察御史审覆之。 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寅夜问事,廉访司察之。 诸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寃滞,董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陟之。凡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辄离职者,亦坐罪。 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 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寃滞,就纠察之。 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 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 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 诸累过不悛,年七十以上,应罚赎者,仍减等科决。 诸犯罪,二罪俱发,以重者论,罪等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敍,记过。 诸鞫狱辄以私怨暴怒,去衣鞭背者,禁之。 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 诸弓兵祗候狱卒,辄殴死罪囚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减一等,均征烧埋银给苦主,其枉死应征倍赃者,免征。 诸有司辄收禁无罪之人者,正官并笞一十七,记过。无招枉禁,致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后敍。 诸有司辄将无辜枉禁,瘐死者,解职,降先品一等敍。 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景)〔警〕迹人,[2]非理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敍;首领官及承吏,各五十七,罢役不敍;均征烧埋银给苦主,通记过名。 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寃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敍,仍均征烧埋银。 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决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 诸故出人之罪,应全科而未决放者,从减等论,仍记过。 诸失入人之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 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敍,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 诸有司辄将革前杂犯,承问断遣者,以故入论。 诸监临挟仇,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敍。 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去之。 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 诸鬭殴杀人,无轻重,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司辄任情擅断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敍。 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反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七,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者不坐。 诸罪在大恶,官吏受赃纵令私和者,罢之。 诸司狱受财,纵犯奸囚人,在禁疏枷饮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大宗正府审理人命重案,必须用汉字立案卷,用公文移送御史台,然后由监察御史复审。各官府非法用刑的,从重治罪。对已处死的人,立即割取其肉离去的,予以禁止,违者从重治罪。审理案件不能端正心态、平和气息,用诚心感化、用情理打动、用道理推断,却立即施用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等法外残酷刑罚的,全部禁止。审讯囚犯,除朝廷委派审理重大案件外,不得在深夜审问,廉访司负责监察。各路推官专门掌管审讯刑狱、平反冤案积案、管理州县刑名事务,其他事务不得参与,按察官每年记录其政绩优劣,任期届满后上报情况以决定升降。推官如果接受差遣而不报告上司,擅自离职的,也要治罪。处决重刑犯,即使是叛逆罪,也必须由御史台审核,然后才能在街市斩首。内外在押囚犯,由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按时审核,轻罪判决处理,重罪结案上报,如有冤案积案,立即纠察。正蒙古人,除犯死罪外,监禁按常规法律,官府不得拷打,仍每日供给饮食。犯有确实的奸盗罪的,解下束带和佩囊,分散关押。其他轻重罪犯,依法对证,官府不得拘押,逃跑的才监禁。上奏判决天下囚犯,正值皇帝发怒时,不得立即上奏。皇帝想要诛杀某人,必须迟疑一两天,然后再上奏。各官府因公依法处罚,意外致人死亡的,不治罪。多次犯罪不改、年龄七十岁以上、应处罚赎的,仍减等判决。犯罪时,两种罪行同时被发现,按重罪论处,罪行相等则按一种处罚。如果一种罪先被发现并已判决,其余罪后被发现,如果轻或相等,不再追究;如果重,则重新论处,合并计算前罪,以充抵后数。官员因小事乘怒不取供词,判决致人意外死亡,又引诱苦主焚烧掩埋尸体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另行任用,记过。审讯案件时因私怨暴怒,脱去衣服鞭打背部的,予以禁止。审讯囚徒,重大案件必须拷打的,由长官副职及僚属会议立案,然后执行,违者从重治罪。弓兵、祗候、狱卒殴打致死囚犯的,为首者杖打一百零七下,从犯减一等,共同征收烧埋银给苦主,其中冤死应征收加倍赃物的,免征。官府擅自收禁无罪之人的,正官一并笞打一十七下,记过。无供词而冤枉关押,致人自缢而死的,笞打三十七下,一年后任用。官府将无辜之人冤枉关押致死的,解职,降原品一等任用。官府接到被盗报案,立即将警迹人非法拷打致死,后来抓获真正贼犯的,主审官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职一等任用;首领官及承办吏员各笞打五十七下,罢役不任用;共同征收烧埋银给苦主,通通记过。官府受贿故意放纵真贼,诬陷无辜,非法拷打,连累妻子儿女,含冤入狱,事情未查明而人已死的,正官杖打一百零七下,除名,佐官杖打八十七下,降二等杂职任用,仍共同征收烧埋银。官府故意加罪于人,如果未判决及囚犯自死的,按所加罪减一等论处;加人全罪的,按全罪论处;如果未判决释放,仍按减等论处。故意开脱他人罪责,应全科而未判决释放的,按减等论处,仍记过。过失加人罪责的,减三等;过失开脱人罪的,减五等;未判决释放的,再减一等,并记过。官府过失开脱人死罪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品一等任用,记过,正犯人追捕关押结案。官府将革职前杂犯案件受理判决的,按故意加罪论处。监临官挟私仇,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的,抵罪不任用。审囚官刚愎自用,擅自给蒙古人刺字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将已刺字去除。为盗者,一律由官府审问,各投下擅自判决的,治罪。斗殴杀人,不论轻重,一律结案上报省部详审。官府任意擅自判决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品一等任用。在押囚犯因刑具不严导致越狱的,值班押狱杖打九十七下,狱卒各杖打七十七下,司狱及提牢官都治罪,百日内全部抓获的免罪。罪属大恶,官吏受贿纵容私下和解的,罢免。司狱受贿,纵容犯奸囚犯在狱中疏枷饮酒的,按枉法论罪,除名。
诸流囚,强盗持仗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贯,为从;不持仗,不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及窃盗,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不曾伤事主,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内有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略卖良人为奴婢一人;诈雕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支钱粮,干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上:并杖一百七,流奴儿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贯以下,经断再犯;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挑剜裨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知情买使伪钞,三犯:并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 诸犯罪流远逃归,再获,仍流。若中路遭乱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会赦者,释之。 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 诸配役囚徒,还闰月,通理之。 诸应徒流,未行,会赦者释之;已行未至,会赦者亦释之。 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会赦,免放。 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 诸徒罪,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 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 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 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既断还职。 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 诸掌刑狱,辄纵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
流放囚犯:强盗持械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贯,为从犯;不持械、不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犯;以及窃盗、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犯;不曾伤事主但曾得财;不曾得财但内有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犯;略卖良人为奴婢一人;伪造都省、行省印;摹画省官押字,动用钱粮,妨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上:一并杖打一百零七下,流放奴儿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犯;以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贯以下,经判决再犯;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放者;挑剜拼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知情购买使用伪钞,三犯:一并杖打一百零七下,发配肇州屯种。犯罪流放远方后逃回,再次抓获,仍流放。若中途遭乱而逃,不再犯,以及已年老患病并遇赦的,释放。流放囚犯服劳役,非遇元旦、寒食、端午等节日,一律不给假。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算刑期。应处徒刑流放,未执行而遇赦的释放;已执行未到达而遇赦的也释放。囚徒配役,役所停办的,遇赦免放。有罪奉旨流放远方,虽遇赦,非经奏请不得放还。徒刑罪犯,白天带镣服劳役,夜晚入囚牢房。流放罪发配各处屯种的,只令监临官关防屯种。流放远方囚徒,只有女直、高丽二族流放湖广,其余都流放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徒刑罪犯,无配役场所的,发配盐司服劳役。主守丢失囚犯的,减囚犯罪三等;长押流放囚犯的官员中途丢失囚犯的,比照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判决后仍还职。大小刑狱应监禁之人,一律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收。掌管刑狱者,擅自纵容囚徒在狱中饮酒赌博,以及携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狱的,治罪。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3]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镮〕重三斤。[4]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臋受;拷讯者,臋若股分受,务令均停。
各种刑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宽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刑流放二十斤,杖罪十五斤,都用干木制作,长宽轻重各刻记在上面。手铐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链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脚镣连环重三斤。笞刑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罪刑五十七以下使用。杖刑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罪刑六十七以上使用。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削平节疤,不得用筋胶等物装钉。应受刑者,都用小头,笞刑和杖刑打在臀部;拷讯时,打在臀部或大腿,务必均匀。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 诸南北兵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 诸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视,与有司同。
各郡县佐贰官及幕官,每月轮流提牢,每三天亲自前往检视,如有冤枉关押及拖延的,立即举发审问。月底则具列囚犯人数牒报次官,在上都关押的囚犯,由留守司提调。南北兵马司,每月轮流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管囚禁。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轮流监督视察,与官府相同。
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雠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 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内地官员在云南任职的,有罪按常律处罚;土官有罪,处罚但不废除官职。左右两江所辖土官,擅自兴兵相互仇杀的,按叛逆罪论处。有妄自告发的,以其罪反坐。官府受贿妄自受理的,按枉法论处。土官能爱抚军民、境内安宁的,每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如有功劳,以及应升赏承袭,文书到帅府,立即无理疏驳、故意刁难阻挠的,罢免。
祭令
祭令
诸国家有事于郊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之后,散齐宿于正寝,致齐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人,不与秽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 诸岳镇名山,国家之所秩祀,小民辄僭礼犯义,以祈祷亵渎者,禁之。 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祀有常,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国家在郊庙举行祭祀时,所有献官及执事人员,接受誓戒之后,散斋时宿于正寝,致斋时宿于祭祀场所。散斋日照常处理政务,但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书,不处罚罪人,不接触污秽之事。致斋日只可行祭祀之事,其余全部禁止。岳镇名山,为国家常祀,百姓擅自僭礼犯义,以祈祷亵渎的,予以禁止。五岳、四渎、五镇,国家有常规祭祀,诸王、公主、驸马擅自派人降香致祭的,予以禁止。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辄敢馆谷于内,有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工官辄敢营造于内,并行禁之。 诸书院同。 诸每月朔望,郡县长吏率其参佐僚属,诣孔子庙拜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者,于农隙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各郡县的孔庙,凡官员、使臣、军马擅自在内住宿饮食,官府擅自在内听讼宴饮,工官擅自在内营造,一律禁止。各书院也相同。每月初一、十五,郡县长官率领参佐僚属,到孔子庙拜谒,礼毕后,随学官升堂讲说。乡村市镇,也选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的人,在农闲时教导百姓。如有视为迂缓而不实行的,予以纠察。
学规
学规
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 诸国子生悖慢师长、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违限、执事失悮、忿戾鬭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余者初犯戒谕,再犯、三犯约量责罚。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责。 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 诸国子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较。[5]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 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衞者,给假三日;余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郎禀说,附历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第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黜退。
蒙古、汉人国子监的学官在任期间,根据他们培养出优秀学生的多少来考核升迁。博士、教授职位空缺时,由监察御史举荐,不称职的官员将被罢免,并追究原举荐官员的责任。国子生如果对师长傲慢无礼、行礼失仪、言行不谨慎、讲诵不熟练、功课不完成、无故旷课、有事不请假就擅自外出、请假超期、执行任务失误、愤怒争斗,都委托正、录负责纠察举报。除了对师长傲慢无礼另行处理外,其余情况初犯给予告诫,再犯、三犯酌情处罚。厨房人员、仆役、门卫要常驻学校,提供服务,违者立即责罚。国学是首都的教化之地,六馆的学生按顺序升班,不得越级。如果有不应升班而要求升班,以及曾违反学规的,情节轻的降级,情节严重的开除。教学不遵循正道的人,由监察御史纠察。国子监通过积分考试选拔学生,如果有不专心学业或违反规矩的,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开除学籍。已补入高等班的学生,如果违反规矩,初犯推迟一年参加殿试,再犯开除学籍,都由学正、录纠察举报。学正、录知情不报的,由国子监议定处罚。在校学生,年终实际在斋舍学习不满半年的,一律开除。除月假外,其他请假不计入学习时间,学正、录年终统一考核。汉族学生三年内不能通晓一经,或不肯勤奋学习的,勒令退学。奎章阁授经郎的学生,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日放假四天;需要入宫值宿警卫的,放假三天;其他有事必须请假的,向授经郎说明,记录在册后准假。无故不上学,第一次罚当天集体用餐,第二次在老师席前罚拜并罚当天集体用餐,第三次在学士院和老师席前罚拜并罚当天集体用餐,三次不改的,上报朝廷惩戒开除。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 诸教官在任,侵盗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从廉访司纠之;任满,有司辄朦胧给由者究之。 诸赡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财纵令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究之。 诸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无异,下本学养赡,仍移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调官改正。 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粮者,禁之。教官不称职者,廉访司纠之。 诸在任及已代教官,辄携家入学,亵渎居止者,从廉访司纠之。
各路学校根据钱粮多少来养育学生,主管官员要时常到学校督察,务必使课程讲授有规程,教导有方法,奖励勤奋、惩罚懒惰,培养人才,如果学政不兴,要追究责任。教官在任期间,侵吞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效、行为不端、有辱师道,由廉访司纠察;任期届满后,有关部门如果含糊其辞地出具证明,也要追究。用于供养学校的田地,学官或吏员如果以熟田冒充荒地、减少租额收租,或受贿纵容豪强霸占佃种、吞并土地,以及巧立名目冒领钱粮的,由提调官追究。贫寒老病的士人,如果为众人所尊敬,经本路核实无误后,由本学供养,并移送廉访司监察;如有冒名滥竽充数,由提调官改正。各地学校是讲习和培养人才的地方,有关部门如果擅自侵占借用其钱粮,予以禁止。教官不称职的,由廉访司纠察。在任或已卸任的教官,如果擅自携带家眷入住学校,亵渎学校环境,由廉访司纠察。
诸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罚俸有差。 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各路医学的大小学生,如果不让他们在斋舍学习,有名无实,或者在校但教导无方、讲课敷衍、应付了事,教授、正、录、提调官将按情节轻重罚俸。医人在十三科中不能精通一科的,不得行医。太医院如果不严格考试,就凭私意胡乱举荐人充当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的医官,内外郡县的医学如果不依法考试,就随意让人行医,都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监察。
军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 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 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 诸临阵先退者,处死。 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虽会赦,罢职不敍。 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格,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 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隣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 诸军户告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究之。 诸各衞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至于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姪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时离开队伍的人,都有罪。军官不得擅自离开部队。如果必须赴京奏事,应将奏章密封后递送上报。各处军马,无论是长期屯驻还是临时经过,都由官府提供粮食,如果妨碍农民、阻滞客商,予以禁止。临阵退缩者,处死。统军追捕盗贼时,分守要害,约定互相声援,如果拖延误期,导致将士被杀,且不立即追击的,处死,即使遇到大赦,也要罢职永不录用。军民官镇守边疆,率兵击贼,如果纪律涣散、号令变更、背约误期、形势分散,导致军队溃败、将领被杀,或未战先逃、弃城退走,但后来能招抚流亡立功的,可减轻其罪;无功的,按各自罪行处罚。防戍军人在屯所逃跑的,杖一百零七下,再犯处死。如果被指定出征而逃跑躲藏的,斩首示众。军户贫困已受抚恤后又逃跑的,杖八十七下,发配充军。隐藏逃跑军户的,减二等处罚;邻居知情不报的,再减隐藏罪二等。军户申报贫困请求替换的,由有关部门核实,如有欺诈,由廉访司追究。各卫的扈从汉军,每户选一名熟练壮丁常充,再从贴户中选两人轮番服役,如有事必须替换的,从万户到百户,要查看替换者是否可用,然后使用。百户、千户、万户私自替换的,按人数多少定罪降职。管军官吏收钱代替空名军人的,按入己钱数,以枉法罪定罪除名。让兄弟、子侄、驱丁代替的,按人数多少定罪降职。军队征战时,掳掠良民、凶徒图利、贩卖人口、或自行杀害、或因病死亡弃尸路旁、暴露沟壑的,严加禁止。
户婚
户婚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诸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 诸僧道还俗,兄弟析居,奴放为良,未入于籍者,应诸王诸子公主驸马毋拘藏之。民有敢隐藏者,罪之。 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王公主驸马呈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罪之。 诸官吏占人户供给私用者,治罪。
匠户的子女,要让他们男学工艺、女学刺绣,如果有人擅自拘捕他们,予以禁止。官府当差的人户,如果没有朝廷的文书,就擅自投靠诸王及各投下充当差役的,论罪。僧道还俗、兄弟分家、奴婢放为良民,但未入户籍的人,诸王、诸子、公主、驸马不得拘藏。百姓有敢隐藏的,治罪。百姓有妄自将漏籍户和土地呈献给诸王、公主、驸马的,论罪;各投下擅自滥收的,也治罪。官吏占用民户供自己使用的,治罪。
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偿。 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 诸民户流移,所在有司起遣复业,辄以阑遗人收之者,禁之。 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 诸被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所在者,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官纠之。 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劫财物,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养,其余有子弟者,验其家口,计程远近,支与行粮,次第押还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断遣。
有关部门征收赋税过于急迫,导致贫民卖儿卖女来缴税的,要追回被卖的子女,并追究有关部门的罪责,但不赔偿买主钱款。生女后溺死的,没收其家财的一半用来犒劳军队。举报者如果是奴婢,立即释放为良民。有关部门失察不报的,治罪。民户流亡迁移,当地有关部门应遣送他们回乡复业,如果有人擅自收留流民,予以禁止。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困无依的人,由养济院收养。应该收养而不收养,或不应收养而收养的,追究当地长官的罪责,按治官要经常纠察。受灾流民,有关部门应招抚他们回乡复业。如果时间久远无法复业或下落不明的,免除其赋税。如果有人强行让百姓包纳赋税,由台宪官纠察。年成不好,百姓流离转徙,到达某地后已接受赈济,但又聚众持械抢劫财物、殴打平民的,除了孤老残疾无法自养的人可随意居住、有关部门照常供养外,其余有子弟的,按家庭人口和路程远近,发给路费,分批押送回原籍,如果沿途再成为祸害,由当地有关部门处置。
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为奴婢,居外附籍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者,没入其家财。 诸收捕叛乱军人,掠取生口,并从按治官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公据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 诸群盗降附,以所劫掠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仍还为民。无亲属可收系者,使男女相配,听为民。其留贼所者,悉纵之。 诸收到被掠妇人,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与之嫁聘,所得聘财,与资粧束。 诸军民官辄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者,罪之。 诸籍没人口,元主私典卖者,追收入官,征价还主。 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 诸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余悉勿与。 其有横敛于民,从台宪究之。
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在军前所俘获的人口,留在家中的为奴婢,在外附籍的即为良民,已在外附籍后又被人认作奴婢的,没收其家财。收捕叛乱军人时,掠取人口,必须由按治官和军民官一同审阅,确实是贼党妻属的,发给公据,没有公据的,以掠良民之罪论处。群盗投降后,将所劫掠的男女作为礼物献给收捕官的,不得接受,仍将他们释放为民。没有亲属可收留的,让男女婚配,听任为民。留在贼人处的,全部释放。收到被掠妇女,如果忘记家乡且无亲属可归的,有关部门为她婚配,所得聘礼作为嫁妆。军民官擅自隐藏投降归附的百姓,不让他们复业的,治罪。籍没的人口,原主私自典卖的,追回入官,征收价款还给原主。投下官员招占已入籍的官民匠户的,没收其家财,所占户归还原籍。投下所籍户,只令出五户丝,其余一概不征。如果有横征暴敛于民的,由台宪官追究。
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 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其无妻子者,蠲除之。 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族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愿意弃俗出家为僧道的人,如果本户丁口多、差役不缺,且有兄弟足以侍奉父母,可向本籍有关部门申请,经保勘后申报路府,发给凭证剃度,违者判罪还俗。河西僧人有妻子的,其差发、税粮、铺马、住宿与普通百姓相同。没有妻子的,免除这些负担。父母在世时,分家另居,父母贫困却不尽子女职责,以及同宗有服亲属中鳏寡孤独、老弱残疾无法自养、寄食养济院而不收养的,从重论罪。亲族也贫困无法供养的,允许养济院收录。
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若买主权豪,官吏阿徇,不即过割,止令卖主纳税,或为分派别户包纳,或为立诡名,但受分文之赃,笞五十七,仍于买主名下,验元价追征,以半没官,半付告者。首领官及所掌吏,断罪罢役。 诸典卖田宅,须从尊长书押,给据立帐,历问有服房亲,及隣人典主,不愿交易者,限十日批退,违限不批退者,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议价,立契成交,违限不酬价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亲隣典主故相邀阻,需求书字钱物者,笞二十七。业主虚张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笞三十七,仍听亲隣典主百日收赎,限外不得争诉。业主欺昧,故不交业者,笞四十七。亲隣典主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若违例事觉,有司不以理听断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舍,往来使臣不归馆驿,辄于民家居止,为民害者,行省行台起遣究治。到任官无官舍,出私钱僦居者听。 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 诸婚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结绝者,从廉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经务停,而不结绝者,即与归结,不在务停之限,违者罪亦如之。其所争田内租入,纳税之外,并从有司收贮,断后随田给付。
典卖田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凭证、订立契约,买主和卖主随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税粮过户手续。如果买主是权豪,官吏徇私,不立即办理过户,只让卖主纳税,或分派给别户包纳,或设立假名,只要收受分文赃款,笞打五十七下,并在买主名下按原价追征,一半没收入官,一半付给举报人。首领官和经管吏员,判罪罢职。典卖田宅,必须由尊长签字画押,出具凭证、立账,依次询问有服亲属及邻居、典主,不愿交易的,限十天内批退,逾期不批退的,笞打一十七下。愿意交易的,限十五天内议价,立契成交,逾期不付价的,笞打二十七下。随意交易,亲属、邻居、典主故意阻挠,索要书字钱物的,笞打二十七下。业主虚报高价,不经询问就成交的,笞打三十七下,仍允许亲属、邻居、典主在百日内赎回,逾期不得争讼。业主欺骗隐瞒,故意不交业的,笞打四十七下。亲属、邻居、典主在别处的,百里之外,不在询问之限。如果违例事发,有关部门不公正审理的,由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纠察。军官军人不回营屯,到任官员不回官舍,往来使臣不住馆驿,擅自住在民家,成为百姓祸害的,由行省、行台遣送追究。到任官员没有官舍,自己出钱租房居住的,听任。蓄谋将已卖田宅诬告买主强占,勒索钱财的,按赃物论罪,并在门上用红泥粉壁书写其过。婚姻、田产诉讼,必须在当年结案,已经因农忙停审而未结案的,由廉访司及本管上司追究官吏的罪责。多次因农忙停审而未结案的,立即结案,不再受农忙停审限制,违者也同样治罪。所争田地的租入,除纳税外,都由有关部门收贮,判决后随田给付。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 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转卖为奴婢者,禁之。奴婢过房良民者,禁之。 诸守宰抑取部民男女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后降二等杂职敍。 诸妄认良人为奴,非理残虐者,杖八十七,有官者罢之。诸诉良得实,给据居住,候元籍亲属收领,无亲属者听令自便。 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凡是把女子典当或雇佣给别人,以及典当或雇佣别人子女的,一律禁止。如果已经典当或雇佣,愿意按照婚嫁礼仪娶为妻妾的,可以允许。凡是收钱典当或雇佣妻妾的,禁止。如果夫妻一同受雇而不分离的,可以允许。凡是收钱嫁卖妻妾,以及过继弟妹的,禁止。凡是乞养过继男女的,可以允许;转卖为奴婢的,禁止。奴婢过继给良民的,禁止。凡是地方官强行夺取辖区百姓男女做奴婢的,杖打七十七下,一年后降二等按杂职任用。凡是妄自认定良民为奴,无理残害虐待的,杖打八十七下,有官职的罢免。凡是申诉自己是良民并查证属实的,发给凭证居住,等待原籍亲属认领,没有亲属的听任其自便。凡是奴婢背叛主人逃跑的,杖打七十七下。
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诸嫁娶之家,饮食宴好,求足成礼,以华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 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决遣。 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已成婚有子,其夫虽为盗受罪,勿改嫁。 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奸事觉,夫家欲弃,则追还聘财,不弃则减半成婚。若夫家辄诡以风闻奸事,恐胁成亲者,笞五十七,离之。 诸遭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者,杖八十七,离之,有官者罢之,仍没其聘财,妇人不坐。 诸服内定婚,各减服内成亲罪二等,仍离之,聘财没官。 诸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私约,或已受聘财而辄悔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后娶知情者,减一等,女归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 诸有女纳壻,复逐壻,纳他人为壻者,杖六十七。后壻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 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 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 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 诸转嫁已归未成婚男妇者,杖六十七,妇归宗,聘财没官。 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不坐,妇人归宗。 诸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复受财转嫁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财没官,妾归宗,有官者罢之。 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 诸典卖佃户者,禁。佃户嫁娶,从其父母。 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诸受财强嫁所监临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财没官,妻还前夫。 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娶良家女为妻,以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 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 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 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 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 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 诸卖买良人为倡,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倡优亲属,愿为倡者听。 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 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
凡是男女议婚,有以指腹为婚或割衣襟作为约定的,禁止。凡是嫁娶之家,饮食宴请,只求完成礼仪,却以奢华铺张相互攀比,通宵达旦不休的,禁止。凡是男女婚姻,媒人违反规定多索要聘财,以及多取媒人利益的,当众判决处理。凡是女子已经许配但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罪应被没收家产的,或者其丈夫犯盗窃罪及流放罪的,都允许改嫁。已成婚并有子女,其丈夫虽因盗窃获罪,不得改嫁。凡是男女已经定婚,女方犯奸情被发觉,夫家想休弃的,则追还聘财;不休弃的,则减半成婚。如果夫家假借风闻的奸情,恐吓胁迫成亲的,笞打五十七下,离婚。凡是遭遇父母丧事,忘记哀痛拜灵成婚的,杖打八十七下,离婚,有官职的罢免,并没收其聘财,妇人不治罪。凡是在服丧期内定婚的,各比服丧期内成亲的罪减二等,仍要离婚,聘财没收官府。凡是有女许配,已回复书信或有私下约定,或已接受聘财而反悔的,笞打三十七下;另许他人的,笞打四十七下;已成婚的,笞打五十七下;后娶者知情的,减一等处罚,女子归前夫。男家反悔的,不治罪,不追还聘财,五年内无故不娶的,官府给凭证改嫁。凡是有女招婿,又驱逐女婿,另招他人为婿的,杖打六十七下。后婿同罪,女子归前夫,聘财没收官府。凡是官员娶娼妓为妻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职务,离婚。凡是有妻妾,又娶妻妾的,笞打四十七下,离婚。在官者,解除职务记过,不追还聘财。凡是先前因通奸被判罪,又娶其为妻妾的,即使有生养的子女,仍要离婚。凡是转嫁已过门但未成婚的儿媳的,杖打六十七下,儿媳回娘家,聘财没收官府。凡是收财将妻子转嫁的,杖打六十七下,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的,不治罪,妇人回娘家。凡是用书信聘礼娶别人女儿为妾,又收财转嫁他人的,笞打五十七下,聘财没收官府,妾回娘家,有官职的罢免。凡是僧道违背教规娶妻的,杖打六十七下,离婚,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收官府。凡是典卖佃户的,禁止。佃户嫁娶,听从其父母。凡是兄长收弟媳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妇人杖打九十七下,离婚。即使自首,仍要治罪。主婚人笞打五十七下,媒人笞打三十七下。凡是在父母丧期内,奸淫收纳庶母的,各杖打一百零七下,离婚,有官职的除名。凡是汉人、南人,父亲去世儿子收纳其庶母,兄长去世弟弟收纳其嫂子的,禁止。凡是姑表兄弟、嫂叔之间不得收纳,收纳的以奸情论处。凡是奴仆收纳主人妻子的,以奸情论处;强行收纳主人女儿的,处死。凡是做儿子的擅自将亡父的妾送人,别人擅自接受并与之私通的,送者杖打七十七下,接受者笞打五十七下。凡是收财强行嫁出所管辖的妻子,以枉法论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追回财物没收官府,妻子归还前夫。凡是良家女子自愿与别人奴仆结婚的,即为奴婢。娶良家女为妻,却当作奴婢卖掉的,立即改正为良民,卖主买主同罪,价钱没收官府。凡是将童养未成婚的儿媳,转配给自家奴仆的,笞打五十七下,儿媳回娘家,不追还聘财。凡是逃跑的奴仆有女儿,嫁给良民为妻,已有子女,而原主人发觉的,追回聘财归原主人,妇人不离婚。凡是休弃的妻子,已回娘家改嫁的,随从后夫。凡是休妻改嫁,后夫死亡,又娶回为妻的,离婚。凡是夫妻不和,卖休买休的禁止,违者治罪,和离的不治罪。凡是休弃妻妾,须立书面契约,听任其改嫁。以手印为凭证的,禁止。凡是妇人背弃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杖打六十七下,归还其丈夫。凡是买卖良民为娼妓,卖主买主同罪,妇人恢复良民身份,价钱一半没收官府,一半付给告发者。如果妇人自己陈述,或因其他事情发觉,全部没收。良家妇女犯奸情,被丈夫休弃,或是娼优亲属,愿意为娼的,听任。凡是娼妓怀孕,强迫其堕胎的,犯人治罪,娼妓释放为良民。凡是强迫妻妾为娼的,杖打八十七下。用乞养良家女子,供人歌舞、宴乐,以及强迫为娼的,杖打七十七下,妇人一并回娘家。强迫奴婢为娼的,笞打四十七下,妇人释放从良。凡是收财纵容妻妾为娼的,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打八十七下,离婚。其妻妾随时自首的,不治罪;如果时间已久才自首的,不予受理。
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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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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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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