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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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二
元史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
志第五十
刑法一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自古以来,拥有天下的人,即使是圣明的帝王,也不能废除刑法来治理国家。因此,用道德和道义来引导,如果百姓不遵从,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如果法律又被违反,那么施行刑罚,确实是不得已的事情。所以先王制定刑罚,不是为了树立威严,而是用来辅助治理。因此《尚书》说:“官员用刑罚来规范百姓,以教导他们敬畏德行。”后世那些专门滥用刑罚、依靠法律来治理的人,岂不是不明白本末轻重的道理吗!历代的得失,考察史书就可以看到了。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焉。
元朝兴起之初,没有固定的法律作为遵循,各部门审理案件,沿用金朝的法律,颇为严苛。到世祖平定宋朝,疆域统一,于是简化废除繁杂苛酷的条文,开始制定新法律,颁布给有关部门,称为《至元新格》。仁宗时期,又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分类编集成书,称为《风宪宏纲》。到英宗时,又命令宰相和儒臣对前书进行增删,编成后称为《大元通制》。这部书的大纲有三项:一是诏制,二是条格,三是断例。其中诏制有九十四条,条格有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断例有七百一十七条,大致是汇集了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五刑的条目:从七下到五十七下,称为笞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称为杖刑;徒刑方面,年数和杖数相互关联作为加减,盐贩和盗贼在判决后还要戴上脚镣;流刑方面,南方人迁到辽阳以北地区,北方人迁到南方的湖广地区;死刑方面,有斩首而没有绞刑,对于罪大恶极的人,还有凌迟处死的刑罚。
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
古代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废除了肉刑,于是用笞、杖、徒、流、死来凑足五刑的数量。元朝沿袭了这一制度,改用较轻的刑罚,这也算是仁德了。世祖对宰相说:“我如果发怒,让您杀有罪的人,您不要杀,一定要推迟一两天再上奏复核。”这句话,即使是古代的仁君,又怎能超过呢?此后继位的君主,都体恤刑罚,凡是地方上有疑难案件,必定派官员重新审理并从轻处理,死罪经过审查记录没有冤枉的,也一定要等待批复,然后才执行刑罚。大德年间,王约又上奏说:“本朝的制度,笞刑和杖刑从十下减为七下,现在杖刑一百下的,应该只打九十七下,不应当再加十下。”这体现了君臣之间,只知道崇尚轻刑,百年之间,天下太平,这难道是偶然达到的吗?
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则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然而它的弊端是,南北制度不同,事务类别繁琐,心怀私情的官吏,玩弄法律条文,随意比附,用诡诈手段谋取私利,而凶恶不法之徒,又多次因赦免而逃脱惩罚;至于西僧每年做佛事,有时随意释放囚犯,以施展他们的奸邪,使善良的人忍气吞声、含恨在心,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因此,元朝的刑法,其优点在于仁厚,其缺点在于过于宽松而不知约束。现在根据实际情况,逐条排列顺序,使后世能够考察其得失,因此编写《刑法志》。
名例
名例
五刑
五刑
笞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五十七下。
杖刑: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六十七下,七十七下,八十七下,九十七下,一百零七下。
徒刑: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 一年半,〈杖七十七。〉 二年,〈杖八十七。〉 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一年(杖六十七下),一年半(杖七十七下),二年(杖八十七下),二年半(杖九十七下),三年(杖一百零七下)。
流刑:
流刑:
辽阳, 湖广, 迤北。
辽阳,湖广,迤北。
死刑:
死刑:
斩, 陵迟处死。
斩首,凌迟处死。
五服
五服
斩衰: 〈三年。〉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的父亲等。
齐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儿子为母亲、妻子为丈夫的母亲等。
大功: 〈九月, 长殇九月, 中殇七月。〉[1]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为同堂兄弟、为已出嫁的姑母和姐妹等。
小功: 〈五月, 殇。〉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等。
缌麻: 〈三月, 殇。〉
缌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等。
十恶
十恶
谋反:
谋反:
谓谋危社稷。
指图谋危害国家。
谋大逆:
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和宫殿。
谋叛: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指图谋背叛国家、投靠伪政权。
恶逆:
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
指杀害一家三个无罪的人,以及肢解人体、制造畜养蛊毒、施行巫术诅咒。
大不敬:
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指盗窃大祀中神灵的祭品、皇帝的车马服饰;盗窃和伪造皇帝印玺;配制御用药物,错误地不按原方,以及封签题写有误;制作御膳,错误地违反饮食禁忌;皇帝乘坐的舟船,错误地不牢固;指责皇帝,情节严重,以及对抗皇帝使者,没有臣子的礼节。
不孝: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指告发、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分家另立户籍、私存财产,或供养有欠缺;在父母丧期,自己嫁娶,或奏乐、脱去丧服穿吉服;听到祖父母、父母去世的消息,隐瞒不办丧事;假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不睦:
不睦: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指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现任老师;吏卒杀害本部门五品以上长官;以及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隐瞒不办丧事,或奏乐、脱去丧服穿吉服和改嫁。
内乱: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指与小功以上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室通奸,以及与之通奸者。
八议
八议
议亲: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指皇帝的袒免以上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的缌麻以上亲属,皇后的小功以上亲属。
议故:
议故:
谓故旧。
指旧交故友。
议贤:
议贤:
谓有大德行。
指有高尚品德的人。
议能:
议能:
谓有大才业。
指有卓越才能和功业的人。
议功:
议功:
谓有大功勋。
指有重大功勋的人。
议贵: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议勤:
议勤:
谓有大勤劳。
指有特别辛勤劳苦的人。
议宾: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指继承前代后裔,作为国家宾客的人。
赎刑〈附〉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各地方官员,如果犯的是较轻的公罪,允许用罚款赎罪。
诸职官犯夜者,赎。
各官员违反宵禁的,可以赎罪。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不能承受杖刑的,可以赎罪。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各罪犯因重病或残疾,影响判决执行的,可以赎罪。
衞禁
卫禁
诸掌宿衞,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 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 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 诸阑入禁衞,盗金玉宝器者,处死。 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衞受财纵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 诸汉人、南人投充宿衞士,总宿衞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以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各掌管宿卫的人,每三天轮换一次值班,掌管四门的钥匙,黄昏关闭、清晨开启,不敢不谨慎。各想要进言的人,擅自闯入宫殿,呼喊希望皇帝听到的,杖一百零七下,发回原籍。各擅自带刀闯入殿庭的,杖八十七下,流放远方。各登上皇城角楼,趁机盗窃的,处死。各擅自闯入禁卫区域,盗窃金玉宝器的,处死。各擅自进入禁苑,盗窃或杀害官养野兽的,为首者杖八十七下,徒刑二年,从犯减一等,并都刺字;知情不报的,笞四十七下;掌管门卫收受贿赂放行的,五十七下;坐铺守把的军人不呵斥盘问的,二十七下。各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兵,总宿卫官擅自收纳的,一并治罪。大都、上都的各城门,夜间有紧急事务必须出入的,派官员持夜间使用的象牙圆符和织成的圣旨开门,门尉查验清楚,才允许开门。虽有象牙圆符但没有织成圣旨的,无论何人,都不许开门,违者处死。
职制〔上〕[2]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 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 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 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之。 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朱销簿,按治官以时考之。 诸职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正之。 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辄代书其名者,罪之。 诸职官受代听除之处,从所便,具载解由。私赴都者,禁之。 诸有司案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都吏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 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并置籍轮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 诸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贯。 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者,具申礼部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不得给由求敍。 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 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 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 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余并禁之。
各官府印章,由长官掌管收取,副职官员封存,因公差故则用公文发给副职,再下级依次封存,不得交给私人。各郡县城门的锁钥,都由有关部门掌管。各有关部门,凡是推荐、刑罚、出纳等文书,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必须集体签署执行。各官员到任,距离上司百里以内的要公开参拜,百里以外的免去;上司如果无理征召,导致耽误公务的,禁止。各内外部门呈报文书,都必须由下而上讨论确定后再执行。各省府以下各部门,凡执行公务,设置朱销簿,按治官按时考核。各官员公坐时,同职者以先到任的居上,擅自越次而坐的,予以纠正。各有关部门的公务,各官员联名向上司申报的,都要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由对读首领官代签,并在名下说明原因,曹吏擅自代签的,治罪。各官员接受替代或听候任用的地方,随其方便,详细载入解由。私自前往京城的,禁止。各有关部门的案卷簿册,编次归档。各路,由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共同掌管;散府州县,由知事、提控案牍、都吏目、典史掌管。任期届满时交接,不敢不谨慎。各枢密院行省的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核范围内,其余都由监察御史考核。各官员接受上司其他委派,所治理的地方缺官的,允许回报。不得擅自让首领官吏代理事务。各官员押运官物前往京城,除常规不差派的,其余都登记在册轮流差派。徇私不均的,治罪其上司。各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要回避本道,路府州县吏要回避本籍。各有关部门遗失印信,随即寻获的,罚俸一个月;追寻不到的,详细申报礼部另行铸造。原掌印官解职治罪,不找回原印,不得给予凭证请求叙用。各销毁或藏匿边关文书的,流放。各蒙古人做官犯法,定罪之后,必须选择蒙古官员判决,行杖也是如此。各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的,由大宗正府审理。各将亲生女儿献给当权权贵以求进用,已经得到的追夺所受任命,并没收其家产。各官吏在任期间,与亲戚故旧及礼法上应交往的人交往的,允许;其余一律禁止。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贽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 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过。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餽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 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敍;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敍,无禄者减一等。以至元钞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3]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敍,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敍。 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欲告而首及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程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诡名代首者勿听。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 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 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断。 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 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明白,虽死犹责家属纳赃。 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致罪,不坐。 诸官吏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 诸职官犯赃,罪状已明,反诬告临问官者,断后仍徒。 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财,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实不知者,止坐家人。 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赃者,同见任论。边远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吏未出职受赃,既出职事发,罢所受职。 诸钱谷官吏受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殿年敍。 诸职官受赃,闻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论,减二等科罪。枉法者降先职三等敍,不枉法者解职别敍。 诸职官侵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会赦,仍除名不敍。 诸职官在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归对。 诸职官所将亲属傔从,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会赦还职。 诸外任牧守受赃,被问垂成,近臣奏征入朝者,执付元问官。 诸职官犯赃在逃者,同狱成。 诸职官受赃,丁忧,终制日究问。军官不丁忧者,不在终制之限。 诸职官犯赃,已承伏会赦者,免罪征赃,黜降如条;未承伏者勿论。 诸职官受赃,即改悔还主,其主犹执告者勿论。 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计赃论罪。 诸小吏犯赃,并断罪除名。 诸库子等职,已有出身,无添给禄米者,不与小吏犯赃同论。 诸掾吏出身应入流,或以职官转补,但犯赃,并同吏员坐除名。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命者,同吏员。诸吏员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各位官员到任时,如果接受下属的拜见礼物,比照接受赃物减等处罚。各位官员在办理完百姓事务后接受感谢的食品,打二十七板,记过。各位上级官员和出使官员,在出使地接受宴请和馈赠,按不枉法罪减二等处罚,路过时接受的各再减一等,由御史台和廉访司监察。各位官员和有出身的人,因事接受财物而枉法的,开除官职永不录用;不枉法的,停职三年;再犯的永不录用,没有俸禄的减一等处罚。以至元钞为标准:枉法罪:一贯到十贯,打四十七板,不满一贯的酌情定罪,按规定开除官职;十贯以上到二十贯,打五十七板;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打七十七板;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打八十七板;一百贯以上,打一百零七板。不枉法罪:一贯到二十贯,打四十七板,按原等级任用,不满一贯的酌情定罪,解除现任职务,另行求职;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打五十七板,派往边远地区任职一届;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打六十七板,降一级;一百贯以上到一百五十贯,打七十七板,降两级;一百五十贯以上到二百贯,打八十七板,降三级;二百贯以上到三百贯,打九十七板,降四级;三百贯以上,打一百零七板,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各位内外各机构的官吏,接受赃物后悔过自首,没有隐瞒不实之处的免罪,有隐瞒不实的,只按隐瞒的赃物定罪。如果知道别人要告发而自首,以及将赃物归还主人的,都减罪二等。听说其他地方事发而自首的,计算路程时间,即使不知道,也按知道别人要告发而自首论处。用假名代替自首的不予受理。犯人确实有病或死亡的,允许亲属代为自首。御史台和廉访司的官吏接受赃物,不在允许自首的范围内。有关部门接受别人告发官吏的,要治罪。各位官员恐吓有罪的人索取贿赂,没有拿到财物的,打二十七板。各位告发官吏赃物,有确实收取的,有被中间人隐瞒而官吏起初不知道的,有官吏已经知道而暂时交给中间人、事情办完后再取的,有本来没有说过而故意将钱物放在别人家、指称是中间人而诬陷人的,只按钱物所在之处定罪,给钱的人也一同定罪。各位官员只要犯贪污罪,罪状清楚的,停职听候判决。各位奴仆出身的人做官,只要犯贪污罪,开除官职。各位官员犯贪污罪,生前赃状清楚的,即使死亡仍责令家属退赃。各位官吏犯贪污罪,遇到赦免,或自首免罪,中间人因他人犯罪而获罪,不处罚。各位官吏的赃物罚款,由御史台官员审问的归御史台,由中书省官员审问的归中书省。各位官员犯贪污罪,罪状已经清楚,反而诬告审问官的,判决后仍要流放。各位官吏的家人接受赃物,比照官吏的法规减二等处罚。官吏起初不知道,以及知道后立即自首的,官吏和家人都免罪;不立即自首的,官吏比照家人的法规减二等处罚,家人按本法处理。如果官吏知情,故意让家人接受财物,官吏按本法处理,家人免罪。官吏确实不知道的,只处罚家人。各位官员被任命但未上任,因出差而犯贪污罪的,按现任官员论处。边远地区调任的官员,已上任但未收到文凭而犯贪污罪的,也这样处理。吏员未离职时接受赃物,离职后事发,撤销所授的职务。各位管理钱粮的官吏接受赃物,不枉法的,只按赃物数量定罪,不停职任用。各位官员接受赃物,听说事发后,退还赃物给原主,按知道别人要告发而自首论处,减二等定罪。枉法的降原职三级任用,不枉法的解除职务另行任用。各位官员挪用公款的,按枉法罪论处,即使遇到赦免,仍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各位官员在任时犯贪污罪,被审问时赃状已经清楚而称病的,停职回家对质。各位官员所带的亲属随从,接受下属财物但没有归入自己腰包的,遇到赦免可恢复职务。各位地方长官接受赃物,被审问即将结案时,近臣上奏征召入朝的,逮捕交给原审问官。各位官员犯贪污罪后逃跑的,按已经结案处理。各位官员接受赃物,遇到父母丧事,守丧期满后追究审问。军官不守丧的,不在守丧期满的限制内。各位官员犯贪污罪,已经认罪并遇到赦免的,免罪但追缴赃物,降职罢黜按规定处理;没有认罪的,不追究。各位官员接受赃物后立即悔改归还给原主,原主仍然坚持告发的,不追究。各位官员接受财物替人请托的,按赃物数量定罪。各位小吏犯贪污罪,都判罪并开除官职。各位库子等职务,已有出身、没有额外禄米的,不与小吏犯贪污罪同等论处。各位掾吏出身应入流品,或由官员转补的,只要犯贪污罪,都同吏员一样判罪开除官职。府、州、县的首领官不是朝廷任命的,同吏员一样处理。各位吏员接受财物不是真正犯罪的,不开除官职。
诸流外官越受民词者,笞一十七,首领官二十七,记过。 诸临民官于无职田州县,虚征其入于民者,断罪解职,记过。 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断罪罢职。 诸监临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骑弓手马,笞一十七,并记过名。本管官吏辄应(副)〔付〕者,[4]各减一等。 诸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者,作阙,期年后仕。 诸职官连犯二罪,轻罪已断,重罪始发,罪从已断,殿降从后发。 诸有过被问,诈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罢职不敍,赃多者从重论。 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长官,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禁之。首领官有过失,听申上司,不得擅问。长官处决不公,首领官执覆不从,许直申上司。 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坐罪选待。
各位流外官越级受理百姓诉讼的,打十七板,首领官打二十七板,记过。各位亲民官在没有职田的州县,虚报征收百姓收入的,判罪解职,记过。各位官员频繁出入茶酒店铺和娼妓之家的,判罪罢职。各位监临官私自役使弓手,打二十七板,役使三名以上的加一等。占用骑弓手的马,打十七板,并记过名。本管官吏擅自应允或支付的,各减一等处罚。各位内外官吏生病满一百天的,按缺额处理,一年后重新任职。各位官员连续犯两种罪,轻罪已经判决,重罪才被揭发,按已判决的罪处理,停职降级按后揭发的罪处理。各位有过错被审问,假装死亡逃避罪责的,打六十七板,有官职的罢职永不录用,赃物多的从重论处。各位行省以下大小机构的官员,无理折辱其首领官的,禁止。首领官有过失,允许申报上司,不得擅自审问。长官处理不公,首领官坚持反对不听从的,允许直接申报上司。各位随朝官员无故不参加集体聚会的,按罪处罚并等待处理。
诸职官已受宣敕,以地远官卑,辄称故不赴者,夺所受命,谪种田。或在任诈称病而去者,三年后降二等敍,其同僚徇私与文书者,降一等敍。 诸受命职官,阙期已及,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私诸务,妨阻不能之任者,许具始末诣本处有司自陈,保勘给据再敍,并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实者,并坐之。 诸受除官员,阙次未及,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从本管上司究之。 诸各衙门,辄将听除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禁。 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敍。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敍。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敍。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敍。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 诸职官父母亡,匿丧纵宴乐,遇国哀,私家设音乐,并罢不敍。诸外任官员谒告,应有假故,具曹状报所属,仍置籍以记之。有托故者,风宪官纠而罪之。诸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5]给假二十日,并除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钱仍给之,违限不至者勒停。 诸职官任满解由,应给而不给,不应给而给,及有过而不开写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损功罪不以实者,亦如之。 诸罢免官吏,敍复给由而匿其过名者,罪及初给由有司。 诸匿过求仕,已除事觉者,笞四十七,追夺不敍。 诸职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访司纠黜之。 诸职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问停职月日为始。 诸远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许元籍有司保勘,量注近阙便养,冒滥者坐罪。 诸职官没于王事者,其应继之人,降二等荫敍。
各位官员已经接受任命文书,以地方偏远、官职卑微为由,随便找借口不去上任的,剥夺所授的任命,贬去种田。或者在任上假装生病而离职的,三年后降两级任用,其同僚徇私情给文书的,降一级任用。各位接受任命的官员,空缺期限已到,或有需要辨明查核、丧葬、疾病、公私事务等妨碍不能赴任的,允许详细陈述原委到当地有关部门自行说明,经保勘后发给凭证再行任用,并仍任原注定的地方。有关部门保勘不实的,一同治罪。各位接受任命的官员,空缺次序未到,就先去任所居住等待接替的,由本管上司追究。各位衙门,随便将等待任命及罢官闲居无俸禄的私人差遣的,禁止。各位官员父母去世不奔丧的,打六十七板,降原职两级,按杂职任用。未服满丧期就赴任的,打四十七板,降一级,守丧期满后任用。如果有罪而假称父母去世的,打八十七板,开除官职永不录用。父母已去世很久而假称刚死的,打五十七板,解除现任职务,按杂职任用。凡不为父母服丧的,罪过与不奔丧相同。各位官吏因私罪被逮捕,无论已招供未招供,遭遇父母丧事的,允许其奔赴服丧,守丧期满后追问,公罪则都予以宽恕。各位官员父母去世,隐瞒丧事纵情宴乐,遇到国丧,私人家中设置音乐的,都罢职永不录用。各位外任官员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具状报告所属部门,并设置簿册记录。有借故的,风宪官纠举并治罪。各位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的,给假二十天,并扣除马程每日七十里,限期内俸钱仍照给,逾期不回的勒令停职。各位官员任满解送考核文书,应当给而不给,不应当给而给,以及有过错而不开列写明的,治有关部门的罪。考核文书到部,增减功过不实的,也这样处理。各位罢免的官吏,恢复任用给考核文书时隐瞒其过错的,治最初给考核文书的有关部门的罪。各位隐瞒过错求职,已任命后事发的,打四十七板,追回任命永不录用。各位官员年龄到退休而不知停止的,廉访司纠举罢黜。各位官员被定罪,计算停职年限,以被审问停职的月份日期为开始。各位远方官员父母年龄七十岁以上的,允许原籍有关部门保勘,酌情注授近便空缺以便赡养,冒名滥用的治罪。各位官员死于王事的,其应继承的人,降两级按荫叙任用。
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进上表章,并以蒙古字书,毋敢不敬,仍以汉字书其副。 诸内外百司,凡进贺表笺,缮写誊籍印识各以式,其辄犯庙讳御名者,禁之。 诸内外百司应出给劄付,有额设译史者,并以蒙古字书写。 诸内外百司有兼设蒙古、回回译史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标译关防,仍兼用之。 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制,惟执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书姓不书名。 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禁之。
各位内外各机构五品以上官员进呈表章,都用蒙古字书写,不敢不恭敬,仍用汉字书写副本。各位内外各机构,凡进贺表笺,缮写誊录、印鉴标记各按格式,如有触犯庙讳和皇帝名字的,禁止。各位内外各机构应出具的札付,有定额设置的译史的,都用蒙古字书写。各位内外各机构有同时设置蒙古、回回译史的,每次遇到行移和勘合文字,标注翻译和关防,仍同时使用。各位内外各机构的公文,尊卑有序,各守定制,只有执政官出任外郡,申报部里的公文,只写姓不写名。各位臣子口头传达圣旨行事的,禁止。
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 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 诸省部官名隶宿衞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 诸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省论罚,部吏就录罪名开呈。
各位大小机要事务,必须经过中书省,只有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等允许自行报告本职事务,其余不经过中书省而擅自上报,上报后又不经过中书省直接下达有关部门执行的,按违制论处。有关部门也不禀报而擅自接受执行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举。各位中书省的机要事务,有泄露其议论的,根据所泄露的事情,上奏论罪。各位省部官员名义上隶属宿卫的,白天出来处理事务,夜晚入宫值班。各位检校官检查中书省及六曹的事务,如有拖延违误,省掾呈报中书省论罚,部吏就记录罪名开呈。
诸行省擅役军人营缮,虽公廨,不奏请,犹议罪。 诸行省差使军官,非军情者,禁之。 诸行省长官二员,给金虎符典军,惟云南行省官皆给符。 诸各处行省所辖军官,军情怠慢,从提调军马长官断遣。其余杂犯,受宣官以上咨禀,受敕官以下就断。 诸行省岁支钱粮,各处正官季一照勘,岁终会其成于行省,以式稽考,滥者征之,实者籍之,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诸方面大臣,受金纵贼成乱者斩,僚佐受金,或阿顺不能匡正,并坐罪,会赦仍除名。 诸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处者,饥寒不赡,役使不均,代以私人,举债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乏,惟单穷是使,惟货贿是图,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万户有罪,从枢密院及行省帅府以其状闻,随事论罪。 诸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官严其程期,制其供亿,谨其钤束之法,以讥察之。其有欺官扰民者,廉访司纠之。 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议其藳。其文卷非边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并照刷之。 诸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旧设诸府司文卷,并从台宪照刷。
各行省擅自征用军人进行营建修缮,即使是官署,不奏请朝廷,也要论罪。各行省差遣军官,若非军情事务,禁止差遣。各行省设长官二人,发给金虎符掌管军队,只有云南行省的官员都发给符节。各处行省所管辖的军官,如果对军情怠慢,由提调军马长官处理判决。其他杂犯,受宣命官员以上需向上禀报,受敕命官员以下可自行判决。各行省每年支出的钱粮,各处正官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汇总到行省,按标准考核,多支的追回,实支的登记,总结概况,咨报都省和台宪官审核。各方面大臣,接受贿赂放纵贼寇造成祸乱的处斩,僚佐接受贿赂,或阿谀顺从不能匡正的,一并治罪,即使遇赦仍要除名。枢密院及各省所属军官,其部下出征、戍守、外出、驻守的人员,饥寒不能供养,役使不均,用私人代替,借债收取加倍利息,在家者称为逃跑,有劳力者称为匮乏,只役使孤苦贫穷之人,只贪图财物,以此使士卒受苦,消耗兵籍,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万户有罪,由枢密院及行省帅府将情况上报,根据事情论罪。宣徽院抽取的马牛羊,官员严格规定期限,控制供应,谨慎执行约束之法,以进行稽查。如有欺骗官府、骚扰百姓的,廉访司予以纠察。翰林院应翻译撰写的制书,必须呈报中书省,共同商议文稿。其文卷若非边远军情重大事务,都听从监察御史考核审阅。宣政院的文卷,除修佛事不在审核之列外,其余文卷及所属内外机构,一并审核。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旧设各府司的文卷,都听从台宪审核。
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惸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 诸行台官,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诸军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穷民之流离失业者,豪强家之夺民利者,按察官之不称职任者,余视内台立法同。 诸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民有冤滞赴愬于台者,咸著于籍,岁终则会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 诸台宪所察天下官吏赃污、欺诈、稽违,罪入于刑书者,岁会其数及其罪状上之,藏于中书。 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廉访司官吏臧否,官弗称者呈台黜罚,吏弗称者就罢之。 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劾失当,并坐之。 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随入内,在廷有不可与闻之人,即纠斥之;朝会祭祀,一切行礼,失仪越次及托故不至者,即纠罚之;文武百官谒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曹状报之。凡官府创置,百官礼任,及被差往还,报曹状并同。 诸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孟夏中旬还。其惮远违期、托故避事者,从监察御史劾之。诸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官吏有过,得罪状明白者,六品以下牒总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闻奏。 诸廉访司官,擅封点军器库者,笞三十七,解职别敍。 诸官吏受赃,事主虽不告言,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实者纠之。 诸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赂,随省廉访司察知者,上之台,已下就问。 诸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廉访司辄逮问者,禁之。 诸职官受赃,廉访司必亲临听决,有必不能亲临者,摘敌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问之。 诸被按官吏,有冤抑者,诣御史台陈理。所言实,罪被告,所言虚,罪告者,仍加等。其有故摭按问官吏以事者,禁之。 诸按问职官赃,毋遽施刑,惟众证已明而不款伏者,加刑问之,军官则先夺所佩符而问之。 诸风宪官吏但犯赃,加等断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诸方面之臣入觐,辄歛所部官吏俸钱备礼物者,禁之。违者罪之。
各御史台的职责是:整饬官箴,考核官吏政绩,在内整顿各种祭祀,在外监察出使官员,参与军国奏议,审理百姓冤屈申诉,凡有关官府的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审讯、审案、勾稽,以及众官的廉洁贪婪,禁令的松弛严格,编户百姓中孤寡流离,强暴兼并,都予以纠察检举。各行台官,主要监察行省、宣慰司以下各军民官吏中作奸犯科者,穷困百姓流离失所者,豪强之家侵夺百姓利益者,按察官不称职者,其余与内台立法相同。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百姓有冤屈积案到御史台申诉的,都登记在册,年终汇总考核各道的优劣,进行升降。台宪所察天下官吏的贪污、欺诈、稽留违误,罪行触犯刑律的,每年汇总其数目及罪状上报,收藏于中书省。内外台,每年派遣监察御史审核各省文卷,并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吏的好坏,官员不称职的呈报御史台罢黜处罚,吏员不称职的就地罢免。风宪官,荐举必须考核其最优政绩,弹劾必须写明其罪状,荐举弹劾不当的,一并治罪。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须随同入内,在朝廷上有不应参与听闻的人,立即纠察斥退;朝会祭祀,一切行礼,如有失仪越次及托故不到的,立即纠察处罚;文武百官请假因事,三日以上的,以曹状上报。凡官府创设,百官到任,以及被差遣往返,报曹状相同。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外出录囚,仲秋中旬,外出按治,次年孟夏中旬返回。如有畏惧远行违期、托故避事的,由监察御史弹劾。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官吏有过错,罪状明白的,六品以下发牒文给总司论罪,五品以上申报御史台上奏。廉访司官,擅自封存点验军器库的,笞打三十七下,解职另行任用。官吏接受赃物,即使事主不告发,监察御史、廉访司查知,属实的予以纠察。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贿,随省廉访司察知的,上报御史台,已下的就地审问。行省理问所见问的公事,廉访司擅自逮捕审问的,禁止。职官受贿,廉访司必须亲临听断,有确实不能亲临的,选派同级官府中老成廉洁能干的官员审问。被按察的官吏,如有冤屈的,到御史台陈述理由。所说属实,治被告之罪;所说虚假,治告者之罪,并加等。如有故意捏造按问官吏之事者,禁止。按问职官赃罪,不要立即施刑,只有众证已明而不认罪伏法的,加刑审问,军官则先夺其所佩符节再审问。风宪官吏只要犯赃,加等断罪,虽不枉法也要除名。方面大臣入朝觐见,擅自收敛所部官吏俸钱准备礼物的,禁止。违者治罪。
诸湖南北、江西、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诸监临禁治不严及故纵者,军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并削所受阶一等,记过。 诸边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民官不坐。 诸军民官镇抚边陲,三年无啸聚之盗者,民官减一资,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无者,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 诸郡县版籍,所司谨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
湖南北、江西、两广接壤地区的溪洞蛮獠暗中作乱,各监临官禁治不严及故意纵容的,军官笞打三十七下,管民官二十七下,并削去所受官阶一等,记过。边境镇守不严,其他盗贼擅自入境杀掠的,军官治罪,民官不治罪。军民官镇守安抚边陲,三年没有聚众为盗的,民官减一资历,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没有的,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各郡县的户籍图册,主管官员谨慎收藏,正官相继掌管。
诸劭农官,每岁终则上其所治农桑水利之成绩于本属上司,本属上司会所部之成绩,以上于大司农。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事,隳其法者,罪之。 诸职官行田,受民户齐敛钱者,以一多科断。 诸受财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论。 诸额课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摄之。 诸额收钱粮,各处计吏,岁一诣省会之。有齐敛者,从按治官举劾。 诸郡县岁以三限征收税粮,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并没入其家财,仍依元科之数倍征之。若不差正官部粮,而以权官部之,或致失陷及输不足者,达鲁花赤管民官同坐。 诸州县义仓粮数不实,监临失举察者,罪之。
各劭农官,每年年终将所管农桑水利的成绩上报给本属上司,本属上司汇总所部的成绩,上报给大司农。如果上报到部,部里考核其勤惰成败,上报到省进行优劣评定。在职官员怠慢其事、败坏法度的,治罪。职官巡视农田,接受民户聚敛钱财的,按多科断罪。接受财物而占用百姓差役的,以枉法论处。额定课税所在,管民正官负责其事,若因其他缘故外出,次官代理。额定征收的钱粮,各处计吏,每年一次到省里汇总。有聚敛行为的,由按治官检举弹劾。各郡县每年分三限征收税粮,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限者初限笞打四十下,再犯杖打八十下,凡包揽及自愿与包揽人同伙的,都没收其家财,仍按原税额加倍征收。若不派正官督运粮食,而派权官督运,导致损失及输送不足的,达鲁花赤、管民官同罪。各州县义仓粮食数目不实,监临官失于检举察知的,治罪。
诸职官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 诸有司断诸小罪,辄以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 诸曾诉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诉官吏勿推。 诸有司辄凭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笞四十七,解职,期年后敍。 诸职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会,并同见任。其婚姻田债诸事,止令子孙弟姪陈诉,有司辄相侵陵者究之。 诸职官告吏民毁骂,非亲闻者勿问,违者罪之。 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雠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降敍。
职官在禁止行刑之日决断公事的,罚俸一个月,吏员笞打二十七下,记过。官府判决小罪,擅自用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的,判署官吏承担罪责。曾控告官吏的人有罪,被控告的官吏不得推究。官府擅自凭虚妄之言涉及内室私事而逮捕人的,笞打四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重新任用。职官卸任及退休,凡有追查会审,与现任官相同。其婚姻、田产、债务等事,只令子孙弟侄陈述,官府擅自侵凌的,追究责任。职官控告吏民毁骂,非亲自听闻的不得受理,违者治罪。职官审理诉讼,事情涉及有服亲属、婚姻之家、曾受业之师及有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的,各以其所犯论罪。有擅自以官法处置尊长的,即使遇赦,仍解职降级任用。
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 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鬭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 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 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诸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已后诸人布施并己力典买者,依例纳粮。 诸管民官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
官府事务涉及蒙古军的,与管军官约会审问。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各类人等,凡犯强盗、窃盗、伪造宝钞、略卖人口、掘墓放火、犯奸及各种死罪,都从官府归案审问。其斗殴诉讼、婚姻田产、良贱、钱债、财产、宗族继承及科差不公互相告发的,由本管部门审问。若事关民户,由官府约会归案审问,并由官府追捕,三次约期不到,官府就便判决。各州县邻境军民相关的词讼,原告到被告所在官府判决,不在约会之列。判决不当,允许赴上司陈述,罪及原判官吏。僧、道、儒人有争执,官府不得过问,只令三家所掌部门会问。哈的大师,只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都从官府审问。僧人凡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各种重罪,由官府归案审问。其自相争告,由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审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官府约会;约会不到,官府就便判决。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此后诸人布施及自己典买的,依例纳粮。管民官以公事征调所部,都用信牌,其差人扰众的,禁止。
诸掩骼埋胔,有司之职。或饥岁流莩,或中路暴死,无亲属收认,应闻有司检覆者,检覆既毕,就付地主邻人收腹;不须检覆者,亦就收葬。 诸救灾恤患,邻邑之礼。岁饥辄闭籴者,罪之。[6] 诸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或申不以实,及按治官不以时检踏,皆罪之。 诸虫蝗为灾,有司失捕,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一十七,县官各二十七,并记过。 诸水旱为灾,人民艰食,有司不以时申报赈恤,以致转徙饥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见任,降先职一等敍。 诸有司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为不可救,一顷已上者罚俸,二十顷者笞一十七,二百顷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顷已上笞三十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纳粮者,笞四十七,罢之。托故不行,妨误检覆者,笞三十七。
掩埋尸骨,是官府的职责。或因饥荒流亡而死,或中途暴死,无亲属收认,应报告官府检验的,检验完毕后,就交给地主邻人收葬;不需检验的,也就地收葬。救灾恤患,是邻邑的礼制。年饥荒就关闭籴粮的,治罪。各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按治官不按时检视踏勘,都治罪。虫蝗为灾,官府失于捕灭,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打一十七下,县官各二十七下,并记过。水旱为灾,人民粮食困难,官府不按时申报赈济抚恤,导致流亡饥死的,正官笞打三十七下,佐官二十七下,各解除现任官职,降先职一等任用。官府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为不可救,一顷以上的罚俸,二十顷的笞打一十七下,二百顷以上的笞打二十七下,五百顷以上的笞打三十七下,只有以荒作熟,强迫百姓纳粮的,笞打四十七下,罢免。托故不行,妨碍延误检覆的,笞打三十七下。
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 诸赐高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职别敍。 诸州县举茂异秀才,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不得开申。
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操行为卓异,应旌表的,由所属官府举荐,监察御史、廉访司考察,如有冒滥,罪及原举荐者。赏赐高年帛,应受赐而官府不据实上报的,正官笞打四十七下,解职另行任用。各州县举荐茂异秀才,未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的,不得申报。
诸民犯弑逆,有司称故不听理者,杖六十七,解见任,殿三年,杂职敍。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十七。其不亲临或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 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职别敍。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 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傅会初检申报者,解职别敍。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凡是百姓犯下弑君或弑父的叛逆大罪,有关官员故意声称不予受理的,杖打六十七下,解除现任职务,停职三年,之后按杂职序列任用。凡是检验尸体,有关官员故意拖延,以及检验复核的公文送达后拒不接收,导致尸体腐烂变质的,正职官员笞打三十七下,首领官和吏员各笞打四十七下。那些不亲自到场或派人代替,导致检验结果增减不实、轻重颠倒,以及初次检验和复核官员相互串通一致的,正职官员根据事情轻重定罪降职或罢免,首领官和吏员各笞打五十七下并撤职,仵作和行刑人杖打七十七下,收受贿赂的按贪赃枉法论处。凡是有关官员,在押囚犯因病死亡,却虚假编造检验尸体的文书并通报复核官员的,正职官员笞打三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任用。已经离职并遇到大赦的,仍然记录其过错。凡是官员复核检验尸体伤情,尸体已经焚烧或埋葬,只附会初次检验的申报结果的,解除职务另行任用。如果已经改任他职,仍然记录其过错。
诸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委积馆劳,并许于应给官物内支遣,随申行省知会,或擅移易齐敛者,禁之。 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吏并免郊迎,妨夺公务,仍不得赆以钱物,按治官常纠察之。 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受敕官各路就断,受宣官从都省行省处分。其余公罪,各路并不得辄断。
凡是藩王及军队马匹经过,郡县需要准备馆舍和慰劳物资,都允许从应供给的官府物品中支取使用,并随即申报行省知晓。如果有人擅自挪用或强行征收,一律禁止。凡是郡县,除非接到圣旨或令旨,否则诸王、驸马、大臣经过时,官吏都免除郊外迎接,以免妨碍公务,并且不得赠送钱物,监察官员要经常纠察此事。凡是官员犯下军务延误的过错,受敕命的官员由各路自行判决,受宣命的官员由都省或行省处理。其余的一般公务过失,各路不得擅自判决。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送官笞二十七,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 诸有司各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敍,刑部记过。
凡是押送囚徒,途中经过州县时,不将囚犯寄押在监狱而关在旅舍,导致囚犯越狱逃跑的,押送官笞打二十七下,返回原职,防护官笞打四十七下,并责令其捕拿逃犯,同时记录过错。凡是有关官员,对各地递解来的流放囚犯,故意擅自放走的,杖打六十七下,解除职务,降原品级一等任用,并由刑部记录其过错。
诸和顾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豪,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之。 诸有司和买诸物,多余估计,分受其价者,准盗官钱论,不分受,以冒估多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纳者,物价全没之。克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不即支价者,台宪官纠之。 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计其时直,以余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其主。 诸职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顾直给其民。 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物,既去职者,并勿论。 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四十七,还职。 诸职官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七,降先职一等敍,记过。 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之礼者,禁之。违者罪之。
凡是官府雇佣和购买物资,要按时价估算,按物给价。官吏和权贵豪强,借机包揽、营私舞弊损害公家的,予以治罪。凡是官府购买各种物资,多估价格并私分价款的,按盗用官钱论处;未私分的,按虚报数额多少定罪。监临官和经办官吏冒名领取的,物价全部没收。克扣价款的,按不枉法赃论处。不及时支付价款的,由御史台官员纠察。凡是官员擅自将亲友赠送的礼物,分发给百姓并聚敛钱财的,按当时价值计算,以所获余利定罪,比照不枉法赃减二等处罚,钱物各归原主。凡是官员私自役使民力的,笞打二十七下,记录过错,追回工钱给百姓。凡是克扣下属官吏俸禄,用于公事或准备进献礼物的,离职后不再追究。凡是在任官员聚敛下属俸禄赠送离职官员的,笞打四十七下,返回原职。凡是官员擅自借用所辖区域内的驿马骑乘的,笞打三十七下,降原职一等任用,记录过错。凡是官员对所辖区域内非亲友或理应往来的家庭,擅自进行庆贺或吊唁的,予以禁止。违者治罪。
校勘记
校勘记
卷一百一
卷一百一
卷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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