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文武选

文武官员的选拔

文武选

文武官员的选拔

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金朝的制度,文武官员的选拔都由吏部统一管理。从从九品到从七品的职事官,由吏部拟定人选。正七品以上的官员,要上报尚书省,听候皇帝下诏任命。凡是进士出身的人,授予文散官,称为文资官。其余的人都授予武散官,称为右职,也称为右选。文资官以进士为优等,右职以军功为优等,都要按照资历升迁,有固定的升降标准,不能逾越。

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自进士、举人、劳效、荫袭、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凡是选官授职,一定要调取求官者的“解由”(任职档案),摘录他们所陈述的政绩和资历要点作为“铨头”,以此判定他们是否胜任。如果有犯公私罪、贪赃污秽的人,称为“犯选格”,即使遇到恩赦也不能授予官职。旧制规定,犯法被追夺一官到追夺四官的人,都要停职周年,然后才能重新任职。承安二年,制定新规,每追夺一官就延期一年任用。凡是罢职后遇到赦免应当重新录用的人,以及因降职延期应当重新任命的人,都要详细陈述罪状上报,然后才能任职。凡是因增加赋税考核而升到六品的人,任期满后要降回原职。已经因廉洁考核而升官,但再次任职后复查情况不符的,任期满后也要降职。除了进士、举人、劳绩、荫袭、恩例这些途径之外,入仕的途径还有很多,而且制定的时间也不一样。比如牌印、护卫、令史等职位的出职规定,是皇统年间制定的。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等职位,是海陵王(完颜亮)设置的。至于宗室将军、宫中各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以及宰相之子、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等各类规定,则是在世宗时期制定的。还有章宗设置的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这些都是入仕的门路。

凡官资以三十月为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周岁为满,防御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则以五十月、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司天、太医、内侍官皆至四品止。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谓之随朝,随朝则每考升职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为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为边升。凡院务监当差使则皆从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渝焉。

官员的资历以三十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职事官每任以三十个月为满期,群牧使和管课官以三周年为满期,防御使以四十个月、三品以上官员以五十个月、转运使以六十个月为满期。司天、太医、内侍官都只能升到四品为止。凡是外任的循资官称为“常调”,被选为朝官称为“随朝”,随朝官员每经过一次考核就升职事一等,如果因廉洁考察而升官的称为“廉升”,被授予东北沿边州郡官职而升官的称为“边升”。凡是院务监当差使都是从九品。凡是有品级的官员担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以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以及各类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还有各局分承应中有出身的人,都属于流外职。所有这些人员,有的由尚书省差遣,有的由本部门自行判补,他们出职时,无论是正班还是杂班,都有必须经历的相应名职。一旦任职,就必须遵循固定的升降标准,虽然前后可能略有增减变化,但既定的制度是不能违背的。

凡门荫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二年,定荫叙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荫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皇家袒免以上亲,就荫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当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当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用荫。自余有勤劳者,赏赐而已。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又更定冒荫及取荫官罪赏格。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并听如太医例荫。其制,凡正班,荫亦正班;杂班,荫杂班。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荫,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荫,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中,七品用荫,方限以数。当是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各七阶,许荫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荫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旧为九阶,亦荫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阶,方荫二人,其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荫。乞依旧格,五品以上增荫一名,六品荫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旧为格。」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荫兄弟侄,盖所以崇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听让荫。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至四品。如非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许用荫,以本人见允承应,难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者听荫一名,止一子者则不须习即荫。

关于门荫的制度,天眷年间,一品到八品官员都不限制可以荫庇的人数。贞元二年,制定了荫叙法,一品到七品官员都限制了人数,并取消了八品官员用荫的制度。世宗大定四年五月,下诏说:“皇家袒免以上的亲属,按照规矩参加考试,考中的人不要让他们承担‘儤使’的差役。”五年十月,规定:“原宋朝官员应当荫庇子孙的,都按照原辽朝官员用荫的规定执行。”又说:“教坊出身的人,如果担任流内官职,与文武官员同样可以用荫。其余有功劳的人,只给予赏赐而已。以前正隆年间经常让教坊的人掌管城邑、治理百姓,我很不赞同。”又重新制定了冒用荫庇和取荫官员的罪赏条例。七年五月,命令司天台四品以上官员改授文武资历的,都允许按照太医的惯例用荫。这个制度规定,凡是正班官员,荫庇也按正班;杂班官员,荫庇也按杂班。明昌元年,因为有人上书请求给六品官增加荫庇名额,吏部说:“天眷年间,八品官可以用荫,不限制被荫庇的人。贞元年间,七品官用荫,才开始限制人数。当时,文官从将仕郎开始,武官从进义校尉开始,以上到七品儒林郎、忠显校尉,各七阶,允许荫庇一人。到六品承直郎、昭信校尉,共九阶,允许荫庇二人。自大定十四年起,文武官员从下各增加二阶,七品官相当于旧制的九阶,也荫庇一人,到五品官共十七阶,才荫庇二人,五品到三品之间没有间隔,只有六品官不能用荫。请求按照旧制,五品以上增加荫庇一人,六品官荫庇子孙兄弟二人,七品官仍按旧制。”当时又因为旧制虽然允许在有亲生儿子的情况下荫庇兄弟侄子,这是为了推崇孝悌之道。但新制禁止了这种做法,于是允许让荫。旧制规定,司天、太医、内侍、长行即使升到四品,如果不是特别恩准改授文武官资的,不允许用荫,这是因为这些人本身还在承担应役,难以让他们列入官班。泰和二年,制定新规,因年老六十岁以上退休、以及患病或去世的人,即使官位到此为止,也拟令其列入官班,除了继续学习本业的人允许荫庇一人外,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则不必学习即可荫庇。

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换文武官者,荫一人。

凡是各种出身的文武官员,一品官可以荫庇子孙到曾孙以及兄弟侄孙共六人,通过门荫途径则为五人。二品官可以荫庇子孙到曾孙以及兄弟侄子共五人,通过门荫则为四人。三品官可以荫庇子孙兄弟侄子共四人,通过门荫则为三人。四品、五品官可以荫庇三人,通过门荫则为二人。六品官可以荫庇二人,七品官可以荫庇子孙兄弟一人,通过门荫则六品、七品官都只能荫庇子孙兄弟一人。旧制规定,门荫只有七品官荫庇一人,其余各品都增加一人。明昌年间的规定,从五品以上都增加一人。凡是进纳钱粮得官的人,旧制规定正班三品官荫庇四人,杂班三品官荫庇三人。正班武略将军可以荫庇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将军可以荫庇一人,怀远将军以上可以荫庇二人,镇国将军以上可以荫庇三人。司天、太医升到四品后下诏改授文武官的人,可以荫庇一人。

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从八品。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北选,初军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回呈省。

关于进士所经历的官阶以及循资注授的职务。贞元元年,制定了南选的制度:初次任命为军判、县丞、县簿,为从八品;第二次任命为防判、录事,为正八品;第三次任命为下令,为从七品;第四次任命为中令、推官、节察判,为正七品;第五、第六次都任命为上令,为从六品。北选的制度是:初次任命为军判、县簿、县尉;第二次任命为下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第四次任命为上令;此后都任命为上令,并可通融注授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的规定:上甲进士初次任命为上簿、军判、县丞、县簿、县尉;中甲进士初次任命为中簿、军判、县丞、县簿、县尉;下甲进士初次任命为下簿、军判、县丞、县簿、县尉。第二次任命都担任中簿、军判、县丞、县簿、县尉。第三、四、五、六、七次任命都担任县令,然后回京上报尚书省。

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八定格,历五年任令即呈省。十三年,制第二任权注下令。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十九年,命本贯察其行止美恶。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二十二年,敕进士授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复诏令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升之。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者,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 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大定二年,下诏规定文资官不得任命为县尉。八定格规定,经历五年县令任期后即可上报尚书省。十三年,规定第二次任命可以暂时注授下令。旧制,状元授予承德郎,因为十四年官制改革,文武官员都从下增加两阶,于是命令状元改授承务郎,原来授予儒林郎的改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原来授予从仕郎的改为将仕郎。十五年,敕令状元任命为应奉,经过两次考核后按例授予六品官。十八年,敕令状元中行为与名声不符的,派往外地任职。十九年,命令原籍地考察其品行善恶。二十一年,又命令第三次任命时注授县令。二十二年,敕令进士在授予官服后,再考试一道时务策,这就是所谓的“策试”。其中才识可取的人,记录其姓名,任职后考察其政绩,如果言行一致就提拔任用。同年九月,又下诏今后及第的人,策试考中的,初次任命就予以升迁。二十三年规定:进士上甲,初次任命为录事、防判,第二次任命为下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中甲,初次任命为中簿,第二次任命为上簿,第三次任命为下令。下甲,初次任命为下簿,第二次任命为中簿,第三次任命为下令。策试考中的人:上甲,初次任命为录事、防判,第二次任命为中令,第三次任命为上令。中甲,初次任命为上簿,第二次任命为下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下甲,初次任命为中簿,第二次任命为录事、防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又下诏今后状元授予应奉,一年后所撰写的文章如果没有过人之处,就派往外地任职。二十六年规定,对于按顺序应当担任县令的人,减少一次资历。二十六年规定,三次降职或两次降职可免除一次降职,文资官和右职外官减少最后一次降职,上令一任加上总共五任后回京上报尚书省。于是确定了固定规定:上甲,初次任命为录事、防判,第二次任命为中令,第三、四、五次任命为上令。中甲,初次任命为中簿,第二次任命为下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第四、五次任命为上令。策试进士,初次任命为录事、防判,第二、三、四、五次任命为上令。其次,初次任命为上簿,第二次任命为中令,第三、四、五次任命为上令。再次,初次任命为中簿,第二次任命为下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第四、五次任命为上令。下甲,初次任命为下簿,第二次任命为下令,第三次任命为中令,第四、五次任命为上令。二十七年,规定进士官阶升到中大夫时上报尚书省。

明昌二年,罢勘会状元行止之制。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泰和格,诸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明昌二年,废除了核查状元品行的制度。七年规定,县令的候补人选各按旧制注授。泰和年间规定,各科进士及第后应当授予的资历和职务,必须全部经历后才能上报尚书省。即使没有全部经历,但官阶已升到中大夫的,也要上报尚书省。另外,各科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考中的人,应当授予的资历和职务全部经历后上报尚书省,并且每次任职都按本等级的首位进行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予奉直大夫,上甲进士授予儒林郎,中甲以下授予征事郎。

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六年,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大定二十八年始复设是科,每举专主一经。

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在燕京拟定注授。六年,经义进士与词赋进士的第一名都拟任县令,第二名应当任命为察判,因为没有空缺于是拟任军判。第二、第三甲进士根据各人原籍拟任为军判、县丞、县簿。旧制规定,《五经》科及第未满十年的人,授予关内差使;已满十年的人,授予关外差使;满四十年的人,任命为下令。正隆三年,不再授予差使,到三十年时则任命为县令。大定二十八年才重新设立这一科目,每次科举考试专门主考一经。

女直进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余各迁两重。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二十八年,添试论。后皆依汉人格。

女真进士。大定十三年,都任命为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的第二、第三名初次任命为上簿,中甲任命为中簿,下甲任命为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的第一名升迁四阶,其余各升迁两阶。第二、第三甲进士授予各路教授,三十个月为一任,第二任注授九品官,第三、第四任注授录事、军防判,第五任注授下令。不久又命令第四任注授县令。二十六年,减少一次资历后注授县令。二十八年,增加考试论题。后来都按照汉人的规定执行。

宏词,上等迁两官,次等迁一官,临时取旨授之。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后凡五次御帘进士,可一试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谓之恩榜。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明昌元年,敕四举终场,亦同五举恩例,直赴御试。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榜迁转。两次终场,全免差使。第六任与县令,依本格迁官,如一次终场,初入仕则一除一差。其余并依本门户,仍使应二举,然后入仕。每举放四十人。凡恩例补荫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宏词科,上等升迁两官,次等升迁一官,临时根据皇帝旨意授予官职。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下令今后凡是五次参加御试的进士,可以参加一次考试而不被淘汰,只根据文章高低确定名次,称为恩榜。女真人升迁为将仕郎,汉人升迁为登仕郎,初次任命为教授,三十个月任期满后,按照本规则从九品注授官职。明昌元年,下令四次参加终场考试的人,也按照五次参加考试的恩例,直接参加御试。明昌五年,下令神童三次参加终场考试,按照进士恩榜的规则升迁。两次终场考试,完全免除差役。第六任授予县令,按照本规则升迁官职,如果一次终场考试,初次入仕则一次任命一次差遣。其余都按照本门类,仍然让他们参加两次科举,然后入仕。每次科举录取四十人。凡是恩例补荫等同于进士的,指的是大礼补荫、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荫承袭录用,以及与国王和宗室女子结婚的人。正隆二年规则,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上簿,第四次任下令,第五次任中令,第六、七次任上令,然后回呈尚书省。

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凡是特赐同进士出身的人,指的是进献粮食、出使回来、死于王事之类,都等同于杂班,补荫也按照杂班。正隆元年规则,初次授予下簿,第二次中簿,第三次县丞、第四次军判,第五、六次防判。第七、八次下令,第九次中令,第十次上令。不久又改为初次注授下等军判、丞、簿、尉,其次注授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次注授上等军判、丞、簿、尉,第四次下令,第五次中令,第六次上令。

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余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余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律科、经童。正隆元年规则,初次授予将仕郎,都担任司候,十年以上都一次任命一次差遣,十年以外则初次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任主簿,第四任主簿,第五任警判,第六任市丞,第七任诸县丞,第八任次赤丞,第九任赤县丞,第十任下县令。第十一任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报尚书省。三年制度,律科及第满七年的人授予关内差使,七年以外的人授予关外差使。诸经及第人未满十年的人关内差使,已满十年关外差使。律科四十年授予下令。经童及第人比照其他人再延长十年,然后计算任职月日。大定十四年,因为从下新增官阶,于是制定规则,律科及第者授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认为四十年授予下令太遥远,改为三十二年不犯赃罪的人授予下令。十七年,下令诸科人任职到下令的免除差役。二十年,尚书省拟定,没有赃罪及廉察没有恶行的人减为二十九年注授下令,经童也与此相同。二十六年,尚书省拟定,按照顺序应当担任县令的人减少一资历选注。下令诸科人累计任职之余的月日达到四十二月,准予一次任命一次差遣。又下令,旧规则六任县令呈报尚书省,于是减为五任。二十八年,减少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制度任职二十六年以上的人,如果应当廉升则注授县令。六年,减少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的吏部规则,十年内拟定注授差使,十年外一次任命一次差遣。如果经历八任,或者任职到三十二年注授下令,则免除差役必须遍历各职然后呈报尚书省。所经历的规则,第一、二任下簿,第三、四任中簿,第五、六、七任上簿,违反选格的人又经历上簿两任,第八、九任则注授下令,第十任中令,第十一、十二任上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荫,视旧格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亦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余人,初副巡、军辖,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是武举,泰和三年规则,上甲第一名升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升迁忠翊校尉。中等升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论有无荫庇,比照旧规则减少一百个月出职。下等升迁敦武校尉,也收充亲军,减少五十个月出职。承安元年规则,第一名所经历的职位,初次都巡、副将,第二次下令,第三次中令,第四、五次上令。第二、第三名,初次巡尉、部将,第二次上簿,第三次下令,第四次中令,第五、六次上令。其余人,初次副巡、军辖,第二次中簿,第三次下令,第四次中令,第五、六次上令。

凡军功有六:一曰川野见阵,最出当先,杀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取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得喉舌。五曰险难之间,远处报事情成功。六曰谋事得济,越众立功。皇统八年格,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其官不至昭信及无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余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军功有六种:一是在川野对阵,最突出、冲锋在前,杀退敌军。二是攻打抗拒的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是争夺船桥,越过险阻率先登城。四是远出侦察捕获重要情报。五是在险难之间,从远处报告事情成功。六是谋划事情成功,超越众人立功。皇统八年规则,凡是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的人,初次任命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第二次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第三次下令从七品,第四次中令正七品,第五次上令,或者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那些官位不到昭信校尉以及没有官职的人,从初次到第三任通注丞、簿,第四次下令,第五次中令,第六次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升迁到镇国将军的人取旨升除后。吏部规则所定,女真人昭信校尉以上的人,初次下簿,第二次下令,第三次中令,第四、五次上令。女真人一命升迁到昭信校尉、其他人到昭信校尉以上的人,初次下簿,第二次中簿,第三次下令,第四次中令,第五、六次上令。凡是到宣武将军以上的人,初次下令,第二次中令,第二次中令,第三、四次上令。

凡劳效谓年老千户、谋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之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皆以所历千户、谋克、蒲辇单月日通算。二十年,制以先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与差除、令系班,不则量加迁赏。后更定吏格,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录事,二赤剧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将,谋克曰中尉,蒲辇曰队正。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将。

劳效指的是年老千户、谋克。大定五年,规定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定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给予正班、给予差使,十年以上赏赐银绢,都按照所经历的千户、谋克、蒲辇的单独月日通算。二十年,规定以前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的人,看其中强健的人给予差除、让他们系班,否则酌情加以升迁赏赐。后来重新制定吏部规则,如果一命升迁到宣武将军以上,应当授予从七品职事的人,初次下令,第二次中令,第三、四次上令。官位不到宣武,初次授予八品的人授予录事,第二次赤剧丞,第三次下令,第四次中令,第五、六次上令。初次授予九品官的人,初次下簿,第二次中簿,第三次上簿,第四次下令,第五次中令,第六、七次上令。大定九年规则,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的人给予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给予正班,以下赏赐银绢。大定十四年,规定各路军官出职,按照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升迁忠武校尉的人现在升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各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升迁敦武校尉的人现在升迁进义校尉。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制定规则,其猛安称为都将,谋克称为中尉,蒲辇称为队正。都将三十个月升迁一官,到昭信校尉注授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为中尉。中尉升为都将。

省令史选之门有四:曰文资,曰女直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之制各异。

省令史选拔的门路有四种:文资、女直进士、右职、宰执之子,他们出仕的制度各不相同。

文资者,旧惟听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谓:「若止循旧例举勾,久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资自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文资的人,过去只听从左司官举荐任用,到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说:“如果只遵循旧例举荐勾取,时间久了就会善恶不分而多侥幸。”于是上奏制定规则,从天眷二年及第的榜次姓名,从上到下依次勾取到五十岁以上、官资从承直郎从六品到奉德大夫从五品,没有公私过失的人,一个空缺勾取两人试验,可以就收补,如果都可以就登记姓名让他们还职等待补缺。官位到承直郎以上,一考得任命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的人任命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的人任命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的人任命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相同。

正隆元年,罢是制,止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皇统选进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两考从五品,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勾补。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与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除随朝阙。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正隆元年,废除这一制度,只在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拔充任。大定元年,世宗认为胥吏已经贪污,委派到外路办事又不知大体,徒然多扰动,到二年,罢免吏人而恢复皇统年间选拔进士的制度。承直郎以上的人,一考正七品,任命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两考的人从六品,任命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奉直大夫以上,一考的人从六品,任命同前。两考从五品,任命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七年,因为散阶官到五品也勾取充任,不愿意的人听便。十一年,因为进士官到承直郎的人很多,于是不论官资只按榜次勾取补缺。二十七年,因为外路多缺官,议论的人认为被资历考核所拘束,难以升进,于是命令不论官资,凡是一考的人给予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给予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的人给予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都给予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因为习学知除、刑房知案、以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个月任命随朝缺。泰和八年,因为习学知除十五个月以上,选拔充任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大安三年,因为按照榜次则各人所经历的月日不齐,于是以吏部等差他们所经历岁月多少为次序,收补知除,考满则授予随朝职。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历令一任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兴定二年,敕初任未满及历任者,考满升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尔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的人,也得以充补,一考的人任命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果已历一任担任丞簿的人,旧制任命六品,于是改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果历两任丞簿的人,一考旧制任命六品,于是改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又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历一任县令的人,依旧规则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兴定二年,下令初任未满及历任的人,考满升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的人尔后两任、未历任的人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都免回降。凡是不按榜次勾取的人同随朝升除,等到榜次所及之日听任再就补。兴定五年,规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品的人给予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取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的人任命从七品,回降任命八品。如果一任应得从七品的人任命六品,回降正七品,如果一任应得正七品的人免降。

女直进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明昌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异,遂定与汉进士一考与从六品,两考与从五品。

女真进士出身的令史,按大定二十七年的规定,经过一次考核授予正七品,两次考核授予正六品。大定二十八年,敕令枢密院等处调任到尚书省的人员,一律任用进士。明昌元年,敕令考核达到三次的女真进士令史,与考核两次的汉人进士令史同等授官。明昌三年,撤销契丹令史,在其缺额内增加五名女真令史。明昌五年,因为女真进士令史与汉人进士令史辛苦相同,资历考核难以区别,于是规定与汉人进士一样,一次考核授予从六品,两次考核授予从五品。

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纽折,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制,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补。大定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其出职皆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余人,则至两考止与正七品。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

宰相、执政子弟担任尚书省令史,大定十二年规定:凡是承袭恩荫的人,须呈报尚书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一律收入内奉班,并在国史院担任书写、太常寺担任检讨、秘书监担任校勘、尚书省担任准备差使,每三十个月升迁一级,满一百五十个月即可出职。如果承担差役满一次考核以上,允许参加尚书省令译史的考试补任,则满一百二十个月出职,其已历的月日都不折算;如果是参加科举终场的举人,则听任尚书省考试补任。大定十七年,制定制度,以三品职事官的儿子,考试补任枢密院令史。于是命吏部制定制度:宰相、执政的儿子以及在尚书省的宗室郎君,如果愿意参加令译史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由令译史考试院负责考试补任;至于缌麻、袒免亲的宗室郎君,由枢密院收补。大定二十八年,规定宗室第二从亲以及宰相的儿子,出职授予六品官;宗室第三从亲以及执政的儿子,出职授予正七品官。他们出职都以一百五十个月为限,如果已经调任尚书省的其他人员,则到两次考核为止只授予正七品。大定二十九年,宗室第四从亲也允许考试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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