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二十七 ◄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士庶人丧礼服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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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士庶人丧礼服纪
士庶人丧礼
开宝三年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太平兴国七 年正月,命翰林学士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昉等奏议曰:「唐大历七年,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张设。又长庆三年,令百姓 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葬物稍涉僭越,并勒毁除。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亲,全尚朴素即有伤孝道。其所用锦绣,伏请不加禁 断。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身无官而葬用方相者,望严禁之。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 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 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 御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从新制;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从之。
士庶人丧礼
开宝三年十月,下诏给开封府:禁止丧葬人家使用道教、佛教的仪仗以及装扮成各种颜色的人物在前面引路。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令翰林学士李昉等人重新制定士人和百姓的丧葬制度。李昉等人上奏建议说:“唐代大历七年,下诏规定丧葬人家送葬的祭盘,只能在丧家和墓地设置祭祀,不得在街道上张设。又长庆三年,命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用金银、锦绣作为装饰以及陈设音乐,葬物如果稍有僭越,都勒令销毁拆除。我们详细考虑,子孙安葬父祖,卑幼安葬尊亲,如果完全崇尚朴素就会有伤孝道。其中所用的锦绣,请求不要加以禁止。至于使用音乐以及在街上拦路设祭,没有官职而葬礼使用方相的人,希望严加禁止。那些奉诏安葬设祭的不在此限。又依据后唐长兴二年的诏令: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车抬棺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件,共设置八床;七品常参官抬棺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件,设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抬棺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件,设置五床,并允许设置纱笼两个。百姓,抬棺者八人,明器十二件,设置两床。全部使用香舆、魂车。那些品官安葬祖父母、父母,品级低的允许按照儿子的品级,安葬妻子儿女的依次降低一等,四品以上依照法令格式施行。希望命令御史台、街司颁布执行,限一百天内全部遵从新制度;期限满后违反的,把违禁的物品给巡司作为奖赏。丧家擅自奏乐的,谴责伶人。其他不按制度办的,只处罚下面的里正和工匠。”皇帝听从了。
九年,诏 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 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
九年,下诏说:“听说丧葬人家,有奏乐和表演杂戏的。我听说邻里之间,有丧事就不舂米,在服丧期间,吃饭从未吃饱过,这是圣王教化的道理,是治世不可改变的话。为什么那些坏人,亲身遭遇惨痛之事,有的在祭奠之际以歌唱吹奏为娱乐,在灵柩之前以表演杂戏为游戏,严重伤害风俗教化,实在扰乱人伦。今后有触犯此禁令的,都以不孝论处,参与坐席的人等按等级判罪。所在官吏,要经常加以觉察,如果不尽心,都要连带治罪。”
景德二年,开封府上言:“文武官员去世,各寺庙敲钟没有固定制度。希望从今以后,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以上,就根据情况上奏,允许在天清、开宝两寺敲钟,敲击的次数等待皇帝批示,其余的全部禁止。”皇帝听从了。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𦶟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 动心。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 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从之。二十八 年,户部侍郎荣薿言:「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 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况州县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须宽广。乃附郭近便处,官司以艰得之故,有未行摽拨 者。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候将来州县摽拨到荒闲之地, 别行取旨。」诏依,仍令诸州依已降指挥,措置摽拨。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说:“现在民间有所谓的火化,活着的时候奉养的工具唯恐不周到,死了却焚烧抛弃,为什么独独厚待活着的人而薄待死者呢?更严重的,焚烧后放入水中,有见识的人看到都动心。本朝法令,贫穷没有葬地的人,允许用官府的土地安葬。河东地区地狭人众,即使是至亲的丧事,也都焚烧抛弃。韩琦镇守并州时,用官钱买了几顷田地,给百姓安葬,至今传为美谈。那么继承流风、宣扬教化,使百姓不违背礼法,正是守臣的职责。如今火葬的惨状,日益严重,事关风俗教化,按理应该禁止。同时命令守臣安排荒闲的土地,使贫民能够收葬,稍微有助于风俗教化的美好。”皇帝听从了。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说:“近来因为臣僚请求禁止火葬,命令州郡设置荒闲的土地,使贫民能够收葬,确实是善政。我听说吴越地区的风俗,葬送费用很大,必须积累后才能办理。至于贫下人家,送终的器具,只求从简,所以从来都以火化为方便,相沿成习,势难立即革除。况且州县休养生息已久,人口日益增多,所用的土地,必须宽广。而靠近城郭方便的地方,官府因为难以得到的原因,有未进行划拨的。既然埋葬没有处所,而实行火化的禁令,恐怕不合人情。请求除豪富士族严格禁止外,贫下之民以及客旅远方之人,如果有死亡,暂且听其自便,等将来州县划拨到荒闲之地,再另行取旨。”诏令依从,并命令各州按照已降的指挥,安排划拨。
服纪
宋天子及诸臣服制,前史皆散记诸礼中,未尝特录之也,后史则表而出之。高宗于外廷以 日易月,于内廷则行三年之礼,御朝则浅素、浅黄。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皇帝未成服,则素纱软脚襆头、白罗袍、黑银带、丝鞋。成服日,布梁冠〈(朱熹云:当用 十二梁)〉、首绖、直领布大袖衫〈(朱熹云:不当用襕,盖下已有裙)〉、布裙、裤、腰绖、竹杖、白绫衬衫,或斜巾、帽子。视事日,去杖、首绖。小祥日,改服布 襆头、襽衫、腰绖、布裤。大祥毕,服素纱软脚襆头、白罗袍、素履、黑银带。禫祭毕,素纱软脚襆头、浅色黄罗袍、黑银带。祔庙日,服履、黄袍、红带。御正殿视事,则皂襆头、淡黄袍、黑鞓犀带、素丝鞋。此中兴后制也。
服纪
宋朝天子和各位臣子的服制,前代史书都散记在各种礼制中,未曾专门记录,后代史书则列表说明。高宗在外廷以日代月,在内廷则实行三年的丧礼,上朝时穿浅素、浅黄的衣服。孝宗又坚持实行三年的丧制。皇帝未成服时,戴素纱软脚襆头、穿白罗袍、黑银带、丝鞋。成服那天,戴布梁冠(朱熹说:应当用十二梁)、首绖、穿直领布大袖衫(朱熹说:不应当用襕,因为下面已有裙)、布裙、裤、腰绖、竹杖、白绫衬衫,或者斜巾、帽子。处理政事那天,去掉竹杖、首绖。小祥那天,改穿布襆头、襽衫、腰绖、布裤。大祥完毕,穿素纱软脚襆头、白罗袍、素履、黑银带。禫祭完毕,戴素纱软脚襆头、穿浅色黄罗袍、黑银带。祔庙那天,穿履、黄袍、红带。到正殿处理政事,则戴皂襆头、穿淡黄袍、黑鞓犀带、素丝鞋。这是中兴后的制度。
孝宗居忧,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领大袖衫、布裙、首绖、腰绖、竹杖。小 祥不易服。大祥礼毕,始去杖、去绖。禫祭毕,始服素纱软脚襆头、白袍、黑银带。祔庙毕,服皂襆头、黑鞓犀带。每遇过宫庙谒,则衰绖行礼,二十五月而除。三 年之内,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视事则御内殿,服白布襆头、白布袍、黑银带,殿设素幄。每五日一次过宫,则衰绖而杖。虞祭则布折上巾、黑带、布袍。 受金使吊则衰绖,御德寿殿东廊之素幄。受贺节使,则御垂拱殿东楹之素幄。是时,宰执、近臣皆不肯行,惟断自上心,坚不可夺,大臣乃不敢言。赞其决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孝宗居丧,再次确定三年的丧制。他的丧服:布冠、直领大袖衫、布裙、首绖、腰绖、竹杖。小祥不换衣服。大祥礼完毕,才去掉竹杖、去掉首绖。禫祭完毕,才穿素纱软脚襆头、白袍、黑银带。祔庙完毕,戴皂襆头、黑鞓犀带。每次遇到过宫庙谒,就穿衰绖行礼,二十五个月后除服。三年之内,宫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处理政事则到内殿,戴白布襆头、穿白布袍、黑银带,殿内设置素色帷幄。每五天一次过宫,就穿衰绖并持竹杖。虞祭时戴布折上巾、黑带、穿布袍。接受金国使者吊唁时穿衰绖,到德寿殿东廊的素色帷幄。接受贺节使时,则到垂拱殿东柱的素色帷幄。当时,宰执、近臣都不肯实行,只有皇帝自己决断,意志坚定不可改变,大臣才不敢说话。赞成他决断的,只有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林学士、节度使、金吾上将军、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领大袖 衫、布裙、裤、腰绖、竹杖,或布襆头、襕衫、布斜巾、绢衬服。文武五品以上并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内客省、宣政、昭宣、知合门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 冠、直领大袖衫、裙、裤、腰绖,或襆头、们襕衫。自余文武百官,布襆头、襕衫、腰绖而已。入局治事,并不易服。宰执奏事去杖,小祥去冠,余官奏事如之。大祥,素纱软脚折上巾、黪公服、白鞓锡带。禫除毕,去黪服,常服仍黑带、皂鞍鞯。祔庙毕,始纯吉服。宗室出则常服,居则衰麻以终制。
臣子为君主服丧,宋朝制度有三等: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林学士、节度使、金吾上将军、文武二品以上,戴布梁冠、穿直领大袖衫、布裙、裤、腰绖、竹杖,或者布襆头、襕衫、布斜巾、绢衬服。文武五品以上以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内客省、宣政、昭宣、知合门事、前殿都知、押班,戴布梁冠、穿直领大袖衫、裙、裤、腰绖,或者襆头、襕衫。其余文武百官,只是戴布襆头、穿襕衫、腰绖而已。进入官署处理政事,都不换衣服。宰执奏事时去掉竹杖,小祥去掉冠,其余官员奏事也如此。大祥时,戴素纱软脚折上巾、穿黪公服、白鞓锡带。禫除完毕,去掉黪服,常服仍用黑带、皂鞍鞯。祔庙完毕,才穿纯吉服。宗室外出则穿常服,在家则穿衰麻服直到丧期结束。
光宗居孝宗 之忧,赵汝愚当国,始令群臣服白凉衫、皂带治事,逮终制乃止。宁宗居光宗之忧,复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毕,服紫衫、皂带以治事,从礼部侍郎陈宗召请也。 诸路监司、州军县镇长吏以下,服布四脚、直领布襕衫、麻腰绖,朝晡临,三日除之。内外命妇当入临者,布裙、衫、帔、首绖、绢衬衫帕首。士庶于本家素服, 三日而除。婚嫁,服除外不禁。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毕,乃许嫁娶,仍不用花彩及乐。
光宗为孝宗服丧时,赵汝愚当政,开始命令群臣穿白凉衫、皂带处理政事,直到丧期结束才停止。宁宗为光宗服丧时,又命令百官以日代月,禫除完毕后,穿紫衫、皂带处理政事,这是听从礼部侍郎陈宗召的请求。各路监司、州军县镇长吏以下,穿布四脚、直领布襕衫、麻腰绖,早晚哭临,三天后除去。内外命妇应当入宫哭临的,穿布裙、衫、帔、首绖、绢衬衫帕首。士人和百姓在本家穿素服,三天后除去。婚嫁,在服除后不禁止。文武臣僚之家,到山陵祔庙完毕后,才允许嫁娶,仍然不用花彩和音乐。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将作监韦璞充金国告哀使,阁门舍人姜 特立副之。礼部、太堂寺言:「告哀使、副并三节人,从礼例,如在大祥内,合服布襆头、襕衫、布裤、腰绖,布凉伞,鞍鞯;在禫服内,合服素纱软脚襆头、黪色公服、黑鞓犀带,青伞,皂鞍鞯;俟禫除,即从吉服,仍系黑带,去鱼,凉伞、鞯并从禫制,并去狨座。三节人衣紫衫、黑带,并不听乐,不射弓弩,候过界,听使、副审度,随宜改易服用。」从之。或遣留遗信物使,同上服。
淳熙十四年十月,任命将作监韦璞为金国告哀使,阁门舍人姜特立为副使。礼部、太常寺说:“告哀使、副使以及三节人从,按照礼例,如果在大祥期内,应穿布襆头、襕衫、布裤、腰绖,用布凉伞,鞍鞯;在禫服期内,应戴素纱软脚襆头、穿黪色公服、黑鞓犀带,用青伞,皂鞍鞯;等到禫除后,就穿吉服,仍系黑带,去掉鱼袋,凉伞、鞍鞯都按禫制,并去掉狨座。三节人穿紫衫、黑带,并且不听音乐,不射弓弩,等过界后,听凭使、副使审度,根据情况改换服装。”皇帝听从了。有时派遣留遗信物使,服装同上。
丧服杂议
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言:「武班及诸职司人吏,曾因亲丧出入禁门,甚有裹素纱襆头者,殊失肃下尊上之礼。欲乞武两班,除以官品起复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并诸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素纱。」诏送太常礼院。礼官言:「准令文,凶服不入公门。其遭丧被起,在朝参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不预。今鼎臣所奏,有碍令文。」诏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浅色素纱人,更不令祗应。
丧服杂议
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说:“武班以及各职司的人吏,曾因亲丧出入宫门,甚至有人裹素纱襆头,很失严肃下属、尊敬上级的礼仪。请求武两班,除因官品起复允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以及各职司人吏,即使有亲丧服未除,都必须用光纱加首,不得再裹素纱。”诏令送太常礼院。礼官说:“按照令文,凶服不得进入公门。那些遭丧被起复的人,在朝参之处,常服各依品级服装,只是颜色用浅色,没有金玉装饰;在家,依照其服制。那些被起复的人,以及期丧以下居式假的人,衣冠朝集,都允许不参加。现在鼎臣所奏,有碍令文。”诏令按照所定,如果遇到筵宴,那些穿浅色素纱的人,不再令其侍奉。
丁父母忧。淳化五年八月,诏曰:「孝为百行之本,丧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沦亡,蒙朝廷之齿叙,未及卒哭,已闻莅官,遽忘哀戚,颇玷风教。自今文武官子弟, 有因父亡兄殁特被叙用,未经百日,不得趣赴公参。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
丁父母忧。淳化五年八月,下诏说:“孝是百行的根本,丧有三年之制,记载在典礼中,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子弟,有的父兄去世,蒙朝廷录用,未到卒哭,就已听说上任,突然忘记哀戚,很玷污风俗教化。从今以后,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殁被特别录用的,未过百日,不得赶赴公参。御史台专门加以纠察;如果有冒哀求仕、脱去丧服穿吉服的,都把名字上报。”
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寻令川峡官,除州军长吏奏裁,余并许解官。
咸平元年,下诏说,担任三司、馆阁职事的人丁忧,都命令持服。又下诏:“川峡、广南、福建路的官员,丁忧不得离任,已经接受替代而丧制未完毕的,允许他们服完丧制。”不久命令川峡官员,除州军长吏上奏裁决外,其余都允许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且忠教恩义,士所执守,一悖于礼,其何能立?今执事盈庭,各务简易,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阙,不可习以为例。望自后并依典礼,三年服满,得赴朝请。」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上奏说:“在京朝官中,遇到父母丧事的人,大多通过陈请,被免除服丧。况且忠孝恩义,是士人应当坚守的,一旦违背礼制,他们如何能立身?如今朝廷官员众多,各自追求简便,何况没有战争之事,朝廷内外的官职也不空缺,不能将此习以为常。希望从今以后,一律依照礼典,服满三年丧期,才能上朝请见。”
{{YL|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并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下太常,礼官议曰:「按《礼·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 事,其葬服斩衰。』《注》:『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 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 云:『没,犹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又杜预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 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虞讫,反服父之服。既除练,则服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则服母之服。』贺循云:『父之丧 未终,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终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反母之服。』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请依旧礼改正。 」
天禧四年,御史台上奏说:“文武官员同时遭遇父母丧事,沿袭服丧五十四个月,没有其他条例。”此事下交太常寺,礼官议论说:“根据《礼记·丧服小记》记载:‘父母之丧同时发生,先安葬的人不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后事,安葬时穿斩衰丧服。’注释说:‘这是指同月或同日死亡的情况。先安葬的是母亲,穿斩衰丧服,是因为丧事的隆重哀痛应从重处理。假如父亲在前一个月去世,而同月安葬,仍穿斩衰,未安葬不改变丧服。说安葬时穿斩衰,那么虞祭和祔祭就各自穿相应的丧服。到了练祭和祥祭也是如此。事情结束后,再穿回重丧服。’《杂记》说:‘有父亲的丧事,如果丧期未结束而母亲去世,在除去父亲丧服时,穿除丧的祭服,事情结束后,再穿回丧服。’注释说:‘没,就是终了。除服是指祥祭的祭服,事情结束后祭祀完毕,再穿回丧服,穿后死者的丧服。’又杜预说:‘如果父母同日去世,安葬时先母后父,都穿斩衰,虞祭和祔祭先父后母,各自穿相应的丧服,事情结束后,再穿回父亲的丧服。如果父亲已安葬而母亲去世,则穿母亲的丧服,虞祭结束后,再穿回父亲的丧服。练祭除服后,则穿母亲的丧服。丧期可除时,则穿父亲的丧服来除服,结束后再穿母亲的丧服。’贺循说:‘父亲的丧期未结束,又遭遇母亲丧事,在父亲丧服应结束的月份,都穿祥祭的祭服,如同除丧的礼仪。事情结束后,再穿回母亲的丧服。’臣等参考典故,这是根据先后顺序来除服,没有通服五十四个月的记载。请依照旧礼改正。”
庆历三年,太常礼院议:《礼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曰:『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也。』请不以文武品秩高下,并听终丧。」时以武臣入流者杂,难尽解官。诏:「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领边寄,并听终制,仍续月奉。武臣非在边而愿解官者听。」
庆历三年,太常礼院议论说:《礼记》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三年的丧期,是人道中最重要的。”请求不论文武官员品级高低,都允许服满丧期。当时因为武臣入仕途径混杂,难以全部解除官职。下诏说:“从今以后,三司副使以上官员,如果不是担任边防职务,都允许服满丧期,并继续发放月俸。武臣不在边防而愿意解除官职的,允许。”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终丧者亦听。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关于夺情的制度,文臣中谏议大夫、舍人以上,地方长官、刺史以上,都在卒哭之后,由皇帝恩命起复;其中在重要职位上的,不等卒哭就起复。内廷官员遭遇丧事,只给假期而已,愿意服满丧期的也允许。只有京朝官、幕职官、州县官都解除官职服丧,也有特别追回起复的。
凡公除与祭。景祐二年,礼仪使言:天圣五年,太常礼院言:自来宗庙祠祭,皆宰臣、参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复改差,多致妨阙。检会《唐会要》,贞元六 年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监祭御史以《礼》有「缌麻已上丧不得飨庙」,移牒吏部诘之。吏部奏:准《礼》,「诸侯绝周、大夫绝缌」者,所以杀 旁亲,不敢废大宗之祭事,则缌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黩也。魏、晋已降,变而从权,缌已上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则无事不可, 故于祭无妨。乞今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许吉服赴祭。同宫未葬,虽公除依前禁之。诏从。又王泾《郊祀录》:「缌麻已上丧,不行宗庙之祭者,以明吉 凶不相干也。贞元,吏部奏请,得许权改吉服,以从宗庙之祭,此一时之事,非旧典也。」今本院看详,律称:「如有缌麻已上丧遣充掌事者,笞五十。」此唐初所 定。吏部起请,皆援引典故。奉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后虽王泾著《郊祀录》称是一时之事,非旧典也。又别无诏敕改更,是以历代止依贞元诏命 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详定官请依《郊祀录》,缌麻以上丧,不预宗庙之祭。今详贞元起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别无典故。望自今后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 祭,免致废阙。
关于公除后参与祭祀。景祐二年,礼仪使上奏说:天圣五年,太常礼院上奏说:历来宗庙的祭祀,都由宰臣、参知政事主持,每次遇到有服丧的情况,就临时改派他人,常常导致延误或缺员。查阅《唐会要》,贞元六年下诏,百官有私丧而公除的,允许参加宗庙的祭祀。监祭御史认为《礼》中有“缌麻以上丧事不得参与宗庙祭祀”的规定,发文质问吏部。吏部上奏说:根据《礼》,“诸侯断绝周亲、大夫断绝缌亲”,是为了减杀旁系亲属的服制,不敢废弃大宗祭祀之事。而“缌麻不祭”的说法,是指同宫未葬的情况,意在让人吉凶不相混杂。魏、晋以后,变通而权宜处理,缌麻以上丧服,假期满后就改穿吉服,称为公除。凡是已葬而公除的,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做的,所以对祭祀没有妨碍。请求从现在起,凡有丧服已葬而公除,以及听到丧讯假期满的,允许穿吉服参加祭祀。同宫未葬的,即使公除也依旧禁止。下诏同意。另外,王泾的《郊祀录》说:“缌麻以上丧事,不参与宗庙祭祀,是为了表明吉凶不相干扰。贞元年间,吏部奏请,允许暂时改穿吉服,以参加宗庙祭祀,这是一时权宜之事,不是旧典。”现在本院审阅,律文说:“如果有缌麻以上丧事而被派去担任祭祀执事的人,笞打五十。”这是唐初所定的。吏部的奏请,都引用了典故。奉诏,百官有私丧而公除的,允许参加宗庙祭祀。后来虽然王泾著《郊祀录》称这是一时之事,不是旧典,又没有其他诏敕更改,所以历代只依贞元诏命施行。到大中祥符年间,详定官请求依照《郊祀录》,缌麻以上丧事,不参与宗庙祭祀。现在详查贞元奏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没有其他典故。希望从今以后,有私丧而公除的,允许参加宗庙祭祀,以免导致废缺。
庆历七年,礼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丧而辄与国家大祭者。今但不许入宗庙,至于南郊坛、景灵宫,皆许行事。按唐吏部 所请惨服既葬公除者,谓周以下也,前后相承,误以为三年之丧,得吉服从祭,失之甚也。又据律文:『诸庙享,有缌麻以上丧,不许执事,祭天地、社稷不禁。』 此唐之定律者不详经典意也。《王制》曰:『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废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亲之丧,废天地、社 稷之祭,非谓臣下有父母丧,而得从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谓缌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庙,俱为吉祀,奉承之意,无容异礼。今居 父母丧不得入太庙,至南郊则为愈重。朝廷每因大礼,侍祠之官普有沾赉,使居丧之人得预祠事,是不欲庆泽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伤大礼?近岁两制以 上,并许终丧,惟于武臣尚仍旧制,是亦取古之墨缞从事,金革无避之义也。然于郊祀吉礼则为不可。」下礼院,议曰:「郊祀大礼,国之重事,百司联职,仅取齐 集。若居丧被起之官悉不与事,则或有妨阙。但不以惨粗之容接于祭次,则亦可行。请依《太常新礼》,宗室及文武官有遭丧被起及卒哭赴朝参者,遇大朝会,听不 入;若缘郊庙大礼,惟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得权从吉服陪位,或差摄行事。」诏可。
庆历七年,礼官邵必上奏说:“古代的臣子,没有在父母丧期而擅自参与国家大祭的。如今只是不允许进入宗庙,至于南郊坛、景灵宫,都允许行事。按唐吏部所请,丧服已葬而公除的,是指周亲以下,前后相承,误以为是三年之丧,得以穿吉服从祭,这是大错。又据律文:‘各种庙享,有缌麻以上丧事,不许执事,祭祀天地、社稷则不禁止。’这是唐代制定律法的人不详经典本意。《王制》说:‘丧期三年不祭祀,只有天地、社稷可以越过丧事而行祭。’注释说:‘不敢因卑废尊。’这是指王者不敢因私亲之丧,废弃天地、社稷的祭祀,不是说臣下有父母丧,就可以跟随天子祭祀天地、社稷。况且律文之所以不禁止,也只是指缌麻以上、周亲以下的原因。南郊、太庙,都是吉祭,奉承之意,不容许有不同礼制。如今居父母丧不得入太庙,而到南郊则更重。朝廷每次因大礼,侍祠的官员普遍有赏赐,让居丧的人得以参与祭祀事务,这是不想让庆泽的施行有所遗漏,但为何以小惠而伤害大礼?近年两制以上官员,都允许服满丧期,只有武臣还沿用旧制,这也是取古代墨缞从事、金革无避之义。但对于郊祀吉礼则不可。”此事下交礼院,议论说:“郊祀大礼,是国家重事,各司联职,仅求齐集。如果居丧被起复的官员都不参与,则可能有妨缺。只要不以惨粗的容貌出现在祭祀行列中,也可以施行。请依照《太常新礼》,宗室及文武官员有遭遇丧事被起复及卒哭后上朝参拜的,遇到大朝会,允许不入;如果因郊庙大礼,只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可暂时穿吉服陪位,或差遣摄事行事。”下诏同意。
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 服制,词旨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于《开宝正礼》录出五服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祔《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 定。」翰林学士承旨刘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应礼经。然其义简奥,世俗不能尽通,今解之以就平易。若『两相为服,无所降杀』,旧皆言『服』者,具载 所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讳,合复为『期』。又节取《假宁令》附《五服敕》后,以便有司;仍板印颁行,而丧服亲疏隆杀之纪,始有定制矣。」
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上奏说:“我见礼院和刑法司以及外州所执行的服制,词意粗浅,比如外祖的地位低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误,难以尽述。我从《开宝正礼》中录出五服年月,以及现行的丧服制度,编入《假宁令》,请求下交两制、礼院详定。”翰林学士承旨刘筠等上奏说:“孙奭所上的五服制度,都符合礼经。但其义理简奥,世俗之人不能完全理解,现在加以解释使之平易。比如‘两相为服,无所降杀’,旧时都说‘服’的,详细记载了所服之人;其说‘周’的,本是避唐讳,应恢复为‘期’。又节取《假宁令》附在《五服敕》之后,以便有司执行;并刻版印刷颁行,从此丧服亲疏隆杀的纪纲,才有了定制。”
子为嫁母
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
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孤,母边更嫁,有子。稹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 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议之。侍御史刘夔曰:
景祐二年,礼官宋祁上奏说:“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年丧父,母亲边氏改嫁,另有儿子。郭稹没有伯叔兄弟,独自继承郭氏的祭祀。如今边氏去世,郭稹解除官职服丧。按《五服制度敕》中齐衰杖期降服之条说:‘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及被休弃之子的母亲。’其左方注释说:‘这是指不为父亲后嗣的人。如果为父亲后嗣,则为改嫁的母亲无服。’下诏讨论。侍御史刘夔说:
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己者。」《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再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按天圣六年敕令,《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都记载了齐衰降服条例,虽然与宋祁所言没有不同,但《假宁令》说:‘各种丧事,斩衰、齐衰三年,都解除官职;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如果庶子为后为其母,也解除官职,申明心丧;母亲被休弃及改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丧,也申明心丧。’注释说:‘都是指生育自己的人。’《律疏》说:‘心丧,是指妾子及被休弃之妻的儿子应降其服,在二十五个月内行心丧。’再详查格令:‘儿子为改嫁的母亲,虽为父后者不服丧,也应当申明心丧。’又说:‘居心丧的人,脱去丧服穿吉服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的,都与父母正服同罪。’如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曾为改嫁的母亲解除官职服丧。如果让生为母子,死后成为路人,则必定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 文,逮乎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准谓:「为人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释云:「虽为父后,犹为 嫁母齐衰。」谯周云:「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 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 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为过。
况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自《开元礼》文,到天宝年间降敕,令服满三年,可见当时已悟其失礼。晋代袁准说:‘为人后嗣,仍为嫁母服丧。根据外祖异族,尚且废祭行服,可知为父后嗣应服嫁母。’刘智解释说:‘虽为父后嗣,仍为嫁母服齐衰。’谯周说:‘不是父亲所断绝的,为之服周亲之服是可以的。’从前孔鲤的妻子是子思的母亲,孔鲤死后改嫁到卫国,所以《檀弓》说:‘子思的母亲去世,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之后,四方之人从您这里观礼,您何不慎之!”子思说:“我何需谨慎!”’丧礼,如同儿子。说“子圣人之后”,就是父后嗣。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嗣的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改嫁的母亲如同被休弃的母亲,有人认为改嫁与休弃没有不同,不通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却因废祭被讥讽。请您详正。’淳于睿引用子思之义回答,并说:‘圣人之后为嫁母服丧,这是明白的。’郭稹的行服,不算过错。
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今 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议曰:『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宝六载敕,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亡,宜 终三年。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无绝 道也。』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
皇帝下诏让两制、御史台、礼院再次商议,他们说:“根据《仪礼》:‘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为她服丧一年。’这是说继母不是生自己的人,所以父亲去世后她改嫁,就降等而不把她当作母亲。唐朝上元元年的敕令,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尚且允许服丧三年。如今母亲改嫁既然是父亲去世后的事,可以申行本来的服制。唐绍的议论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一年(杖期),不是父亲继承人的人,请求不降等服丧。’到了天宝六年的敕令,五服的纪纲,是应该努力达到的,三年的丧期,是用来报答母亲的怀抱之恩。那些改嫁的母亲去世,应该服满三年丧期。另外,唐朝八座(高级官员)议论吉凶礼加减时说:‘凡是父亲去世,亲生母亲改嫁,服齐衰杖期(一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也不服丧,不因为私亲而废弃祭祀,只穿素服住在垩室中,心里服丧三年,免除劳役、解除官职。母亲也心里服丧,母子之间没有断绝关系的道理。’按照《通礼五服制度》: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以及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在世时为祖母,虽然周年丧期已满,仍然心里服丧三年。”
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 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 《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 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 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 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如诸子 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 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
侍讲学士冯元说:“《仪礼》、《礼记正义》是古代的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是本朝现行的典章制度,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制。只有《通礼义纂》引用唐朝天宝六年的制度:‘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都服满三年丧期。’又引用刘智的《释议》:‘虽然是父亲的继承人,仍然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齐衰丧服,到卒哭(丧礼仪式)后才除去。’大概天宝的制度,是说各个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所以说‘都服满三年丧期’;刘智说的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所以说‘仍然服齐衰,卒哭后才除去’,各有各的所指,本来没有疑问。况且《天圣五服年月敕》说:‘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降等服杖期(一年)。’那么天宝的制度已经不可实行。又只说母亲被休弃和改嫁,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虽然不服丧,也申行心丧,但不说解除官职。如果专用礼经,那就完全没有服制形式;如果降低标准与各个儿子一样服杖期,又和条令制度相违背。请求凡是儿子作为父亲继承人,没有其他人可以供奉祭祀的,依照《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齐衰丧服,卒哭后才除去,过一个月才祭祀,仍然申行心丧,这样就和《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中‘作为父亲继承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没有服制’的说法相差不远。如果各个儿子不是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依照《五服年月敕》,降等服齐衰杖期,也解除官职申行心丧,这样就和《通礼五服制度》说的‘虽然周年丧期已满,仍然心丧三年’,以及《刑统》说的‘被休弃妻子的儿子应该降等服丧,都在二十五个月内行心丧’,它们的意义是一样的。郭稹应该适用儿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条款,因为他解除官职行服已经超过一年,难以追改,以后应当依照这个执行。”
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
皇帝下诏:从今以后都允许解除官职,以申行心丧。
子为生母。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编修《册府元龟》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聂震丁所生母忧,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言:「按周制,庶子在 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嫡兄 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嫡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 也?』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嫡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令摄职。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若特有夺情之命,望不以追出为名。自今显 官有类此者,亦请不称起复,第遣厘职。」
儿子为生母服丧。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说:“编修《册府元龟》的官员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遭遇生母的丧事,他的嫡母还在世,希望特别免除他服丧。”礼官说:“按照周朝的制度,庶子住在父亲家里,就为他母亲不行禫祭(除服之祭)。晋朝解遂问蔡谟说:‘庶子为生母服丧,嫡母还在,不知道服制的轻重。’蔡谟回答说:‘士人的妾子为他母亲服丧,和普通人丧母一样。’钟陵胡澹的生母去世,他有嫡兄继承宗统,而且嫡母还在,怀疑不能服丧三年,问范宣,范宣回答说:‘为慈母尚且服丧三年,何况是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尊贵,但厌降(因尊长而降低服制)的制度,父亲是达不到的。妇人没有专断的事情,怎么能引用父亲来类比而委屈降等支子(非嫡长子)呢?’南齐褚渊遭遇庶母郭氏的丧事,下葬完毕后,被起用为中军将军。后来嫡母吴郡公主去世,下葬完毕后,命令他代理职务。那么聂震应当解除官职行服,心丧三年;如果特别有夺情(因公务而取消服丧)的命令,希望不要以‘追出’为名。从今以后,显要官员有类似情况的,也请求不称为‘起复’,只派遣他处理职务。”
熙宁三年,诏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御史台言:「在法,庶子为父后,如嫡母存,为 所生母服缌三月,仍解官申心丧;若不为父后,为所生母持齐衰三年,正服而禫。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尝请解官持心丧,止以父老乞还侍养。宜依礼制追服缌 麻,而解官心丧三年。」时王安石芘定,擢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罢免。
熙宁三年,皇帝下诏让御史台审理判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生母丧事的问题。御史台说:“按照法律,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如果嫡母还在,为生母服缌麻(细麻布丧服)三个月,仍然解除官职申行心丧;如果不是父亲的继承人,为生母持齐衰丧服三年,服正服后行禫祭。如今李定的生母仇氏去世时,李定未曾请求解除官职持心丧,只因为父亲年老请求回家侍养。应该依照礼制追服缌麻丧服,并解除官职心丧三年。”当时王安石袒护李定,提拔他为太子中允,而弹劾的人都被罢免。
妇为舅姑。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 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周;近代时俗多为重服,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礼图》、《刑统》乃邦家之典,岂可守《书仪》小 说而为国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户婚律》:『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又《书仪》:『舅姑之服斩衰 三年。』亦准敕行。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媳妇为公婆服丧。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说:“根据律令以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记载媳妇为公婆服丧一年;近代时俗大多服重丧,刘岳的《书仪》中有奏请的文字。《礼图》、《刑统》是国家的法典,怎么能固守《书仪》这种小说而作为国家典章呢?”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说:“《户婚律》规定:‘在父母及丈夫丧期内嫁娶的,徒刑三年,并强制离婚。如果在周年丧期内嫁娶的,杖打一百。’另外《书仪》说:‘公婆的丧服是斩衰三年。’也按照敕令执行。律令和敕令有差异,希望加以裁定。”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则舅姑与父母一 也。而古礼有期年之说,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在理为当。况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按《唐会要》,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 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 行。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 卑舅姑也。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为万世法。欲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上奏议论说:“谨按《礼记·内则》说:‘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那么公婆和父母是一样的。但古礼有服丧一年的说法,到了后唐才开始定为三年的丧期,在道理上是妥当的。况且五服制度,前代增加了很多。按照《唐会要》,嫂嫂和叔叔之间没有服制,唐太宗命令服小功(五个月)。曾祖父母旧服三个月,增加为五个月。嫡子媳妇服大功(九个月),增加为一年。众子媳妇服小功,增加为大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唐高宗增加为三年。媳妇为丈夫的姨母、舅父没有服制,唐玄宗命令随从丈夫服丧,又增加姨母、舅父同服缌麻以及堂姨母、堂舅父服袒免(无服之哀)。至今遵行。况且三年之内,灵位还在,怎么能丈夫处于草苫土块(守丧)之中,媳妇却穿着华丽的服饰?夫妻一体,哀乐不同,从人情上说,实在伤害了根本道理。况且媳妇为丈夫有三年之服,为公婆只服一年,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况且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成为万世法则。希望从今以后,媳妇为公婆服丧,都如同后唐的制度,其三年齐衰、斩衰,一律随从丈夫。”
嫡孙承重。天圣四 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钟殁,并无服重子妇,余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己服斩衰,即未审解官以否?」礼院言:「按《礼·丧服小记》曰:『祖父 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若父卒为母,故 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殁,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文:『为祖后者,祖卒为祖母,祖父 殁,嫡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官。』合依《礼》、令。」
嫡孙承重(承担丧祭重任)。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说:“祖母颍川郡君钟氏去世,并没有服重丧的儿子和媳妇,剩下孤孙七人,臣下我最为年长,现在已经服了斩衰丧服,但不知道是否要解除官职?”礼院说:“按照《礼记·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后,为祖母作为继承人的人服丧三年。’《正义》说:‘这是论述嫡孙承重的服制。祖父去世,是说嫡孙没有父亲而成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已经去世,如今遭遇祖母的丧事,所以说为祖母作为继承人。如果父亲去世为母亲,所以服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已经先去世,也为祖父服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还在,自己虽然为祖父服丧一年,如今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自己也应为祖母服丧三年。’又按照令文:‘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去世为祖母,祖父去世后,嫡孙为祖母承重的,服齐衰三年,并解除官职。’应该依照礼制和令文。”
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 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官言:「《五服年月敕》:『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曰:『齐衰不杖 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为祖后者不服。』又按《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 后三年。不言嫡庶。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养,为后可也。』又曰:『庶祖母合从 何服?礼无服庶祖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晋王暠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妾子, 父殁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看详《五服年月敕》,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今薛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
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说:“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她是先臣(薛绅的父亲)的生母,服丧的制度,不知道应该遵循什么,请求颁布条制,以便知道遵守。”皇帝下诏送交太常礼院详细审定。礼官说:“《五服年月敕》说:‘齐衰三年,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去世则为祖母服丧。’又说:‘齐衰不杖期(一年),为祖父母服丧。’《注》说:‘父亲所生的庶母也相同,只有作为祖父继承人的不服丧。’又按照《通礼义纂》:‘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父亲所生的庶母去世,应该服丧三年吗?’《记》说:‘为祖母,作为继承人服丧三年。不说嫡庶。然而供奉宗庙,应当以贵贱为等差,庶祖母不祔祭于皇姑(嫡祖母),自己已经受重于祖父,应当作为祭主,不能申行私恩;如果受重于父亲代替养育,作为继承人是可以的。’又说:‘庶祖母应该服什么丧服?礼没有为庶祖母服丧的条文,有为祖父的庶母作为继承人的服制。晋朝王暠议论说:受命为继承人,就服丧没有嫌疑。妇人没有儿子,托付给族人作为继承人,尚且为他服丧,何况是他的子孙呢?没有人敢轻视自己的祖父。况且妾的儿子,父亲去世后为母亲可以申行三年丧期。孙子没有理由独自委屈,应当服丧。’仔细查看《五服年月敕》,不记载承重的条文,在《义纂》中则有依据。如今薛绅不是祖父的继承人,而是受重于父亲,应该申行三年的制度。”
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与新定令文及《通礼》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义纂》者是 唐世萧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说,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今薛绅为映之孙,耀卿为别子始祖,绅继 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传其重者也。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按《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据《义纂》称重 于父,亦有二说:一者,嫡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长亡,取嫡或庶次承传父重,亦名为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远系庶 祖母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可也。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嫡长子亡、次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说:“《五服年月敕》与新定的令文以及《通礼》正文内的五服制度,都是本朝的典章法度,这三处都没有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丧三年的条文。只有《义纂》是唐朝萧嵩、王仲丘等人撰集的书,不是创修的书,不能依据它来决断事情。况且所引用的两条,都是近世各位儒生的说法,不出于《六经》,臣下我已经另外上奏驳斥。如今薛绅是薛映的孙子,薛耀卿是别子(非嫡长子)的始祖,薛绅继承别子之后成为大宗,所守护的极为重要,不像次等庶子等继承传递其重担的人。不能随意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丧三年,而废弃始祖的祭祀。臣下谨按《礼经》所说的‘重’,都是继承后嗣的条文。根据《义纂》称‘受重于父’,也有两种说法:一是,嫡长子自然是正体,受重可知;二是,有时嫡长子死亡,选取嫡子或庶子中的次子继承传递父亲的重担,也称为受重。如果继承别子之后,自己成为大宗,所承担的最重,不能更远地联系庶祖母而为她服丧三年,只有父亲因为生养自己的缘故,为她服丧三年是可以的。详细《义纂》所说的‘受重于父’,是指嫡长子死亡、次子继承传递父亲重担的情况,只是文字不同罢了。”
诏太常礼 院与御史台详定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又薛绅顷因籍田覃恩, 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盖朝廷以耀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教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辄邀国恩,殁则不受重 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
皇帝下诏让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细审定后上奏报告。众官参考商议:“薛耀卿是王氏的儿子;薛绅是王氏的孙子,尤其亲近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薛耀卿已经去世,薛绅受重担代替养育,应当为她服丧。另外薛绅不久前因籍田(皇帝亲耕)的广施恩泽,请求将叙封母亲的恩泽,转授给已故父亲所生的母亲王氏,薛绅的官爵本来不符合叙封祖母的条件,大概朝廷因为薛耀卿已去世,薛绅是长孙,敦厚地以教道相待,特别允许封邑,怎么能王氏在世时就轻易获得国恩,去世后就不接受重服?况且薛绅受到王氏养育的恩情,身体尊贵、道义重要,应该命令他解除官职持齐衰三年的丧服。”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个建议。
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奏:「叔从简为祖父中立服后四十日亡,乞下 礼院定承祖父重服。」礼官宋敏求议曰:「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况从简为中子已卒,而祖仁为嫡孙乎?古者重嫡,正贵所传,其为后者皆服三 年,以主虞、练、祥、禫之祭。且三年之丧,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变也。今中立未及卒哭,从简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也。或谓已服期,不当改服斩,而 更为重制。按《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氏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是服可再制明矣。今祖仁宜解官,因 其葬而制斩衰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丧制服。」遂著为定式。
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上奏说:“我的叔父石从简为祖父石中立服丧四十天后去世,请求交由礼院裁定由谁承担祖父的重服。”礼官宋敏求议论说:“从《开元礼》以前,如果嫡孙去世,就由次孙承担重服,何况石从简是已去世的次子,而石祖仁是嫡孙呢?古代重视嫡系,正是看重传承,作为后嗣的人都服丧三年,以主持虞祭、练祭、祥祭和禫祭。而且三年的丧期,必定因为时间长久而丧服有所变化。现在石中立还未到卒哭之期,石从简就已去世,这是时间未久且丧服未经历变化。有人说已经服过期服,不应该改服斩衰,再制定更重的丧制。根据《仪礼》:‘女儿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中,为父亲服丧三年。’郑玄注解说:‘这是指遭遇丧事而被休弃的人,开始服齐衰期服,被休弃后举行虞祭时,则按三年丧服处理。’这说明丧服可以重新制定是明确的。现在石祖仁应当辞去官职,趁着安葬时制作斩衰服丧三年。以后有类似情况且已安葬的,按再次丧事制定丧服。”于是将此定为固定制度。
熙宁八年,礼院请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 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如又无之,即立庶长孙,行斩衰服。于是礼房详定:「古者封建国邑而立宗子,故周礼适子死,虽有诸子,犹令嫡孙传重,所以一 本统、明尊尊之义也。至于商礼,则嫡子死立众子,然后立孙。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尝封建国邑,则嫡孙丧祖,不宜纯用周礼。若嫡子死无众子,然后嫡孙承重,即 嫡孙传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时知庐州孙觉以嫡孙解官持祖母服,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润州。
熙宁八年,礼院请求为祖父承担重服的人,按照《封爵令》确立嫡孙,依次确立嫡子的同母弟弟,没有同母弟弟就确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确立嫡孙的同母弟弟;如果又没有,就确立庶长孙,服斩衰丧服。于是礼房详细规定:“古代分封国邑并设立宗子,所以周礼中嫡子去世,即使有其他儿子,仍让嫡孙传承重服,这是为了统一宗族根本、明确尊崇尊长的意义。至于商礼,则是嫡子去世后先立众子,然后立孙。现在既然不设立宗子,又未曾分封国邑,那么嫡孙为祖父服丧,不应完全采用周礼。如果嫡子去世没有其他儿子,然后嫡孙承担重服;如果嫡孙继承封爵,即使有其他儿子仍要承担重服。”当时知庐州孙觉作为嫡孙辞去官职为祖母服丧,孙觉的叔父还在世,有关部门根据新法令,于是改任他为知润州。
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祖母亡,有嫡曾孙,次庄为嫡孙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孙承重之文。诏下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无诸子,即嫡孙承重;无嫡孙,嫡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其传袭封爵,自依礼、令。」
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的祖母去世,有嫡曾孙在世,刘次庄是嫡孙的同母弟弟,法律中没有庶孙承担重服的规定。皇帝下诏让礼官制定法规:“从今以后承担重服的人,如果嫡子去世没有其他儿子,就由嫡孙承担重服;没有嫡孙,由嫡孙的同母弟弟承担重服;没有同母弟弟,由年长的庶孙承担重服;曾孙以下按此办理。至于继承封爵,自然依照礼制和法令。”
杂议。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德彝聘王显孙女,将大归而德彝卒,疑其礼制。礼官言:「按《礼》:『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 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云:『谓无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又《刑统》云:『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之文,妻并同夫法,其 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今详女合服斩衰于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𪴙即除之。」
杂议。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赵德彝聘娶王显的孙女,即将出嫁时赵德彝去世,对礼制有疑问。礼官说:“根据《礼》:‘曾子问:娶妻有吉日而女子去世,怎么办?孔子说:女婿穿齐衰丧服去吊唁,下葬后就脱掉。丈夫去世也如此。’《注》说:‘这是指没有期年和三年恩义的情况,女子服斩衰。’又《刑统》说:‘依照礼制,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条文,妻子都按丈夫的礼法处理,其中有选定吉日和定婚的丈夫等,只不得违约改嫁,其余相互侵犯,都按普通人处理。’现在详细考虑,女子应在室内服斩衰,下葬后就脱掉;如果未下葬,只要出殡就脱掉。”
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 陈可言:「臣昨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本军言黄价昨赴举时,有叔为僧,丧服未满,臣例当驳放。窃思出家制服,礼律俱无明文,况僧犯大罪,并无 缘坐;犯事还俗,准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绖,死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无服式。望下礼官详议,许其赴试。」太 常礼院言:「检会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黄价为叔僧,合比外继,降服大功。」
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臣去年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被解送之后,本军说黄价去年赴考时,有叔父出家为僧,丧服未满,臣按规定应当被驳斥除名。私下考虑,出家之人制定丧服,礼制和律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何况僧人犯大罪,并没有连坐;犯事还俗,根据敕令不得均分父母的田园。而且佛教仪式,见父母不跪拜,居父母丧不戴麻绖,死后由法门弟子为之制定丧服,对其本族并无丧服样式。希望交由礼官详细讨论,允许他参加考试。”太常礼院说:“检查敕令条文,服期周尊长丧服的,不得参加科举。又礼制为叔父服齐衰期服,过继给外亲的人降服大功九月。黄价的叔父是僧人,应比照过继给外亲,降服大功。”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年丧父,由兄嫂抚养。他曾为嫂嫂服丧,兄长去世后,又请求辞官服丧。有关部门对此有议论。仁宗说:“近代有隐瞒亲人丧事而谋求升官的人。祝绅虽然所服的丧礼不合礼制,但不忘记抚养之恩,也可作为劝勉。等他服丧期满后,授予幕职或知县。”
继绝。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褒,故太尉齐之弟也。齐初无子,子延庆。后齐有子,而褒绝,请复本宗。礼官以请,许之。绍圣元年,尚书省 言:「元祐南郊赦文,户绝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今户绝家许近亲尊长命继,已有著令,即不当官为施行。」四年,右武卫大将军克务,乞故登州防御 使东牟侯克端子叔博为嗣,请赴期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闻。下礼官议,宜终丧三年。遂诏宗室居父母丧者,毋得乞为继嗣。
继绝。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的父亲蔡褒,是已故太尉蔡齐的弟弟。蔡齐起初没有儿子,将蔡延庆过继为子。后来蔡齐有了儿子,而蔡褒绝后,蔡延庆请求恢复本宗。礼官根据请求上奏,皇帝同意了。绍圣元年,尚书省说:“元祐年间南郊赦文规定,户绝之家,近亲不为他们立继嗣的,由官府代为施行。现在户绝之家允许近亲尊长指定继嗣,已有明文规定,就不应再由官府代为施行。”四年,右武卫大将军赵克务,请求以已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赵克端的儿子赵叔博为继嗣,并请求按期朝参起居,但不为赵克端服丧。大宗正司将此事上报。交由礼官讨论,认为应服丧三年。于是下诏宗室成员在父母丧期,不得请求过继为嗣。
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无嗣,有族子棣,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先是,元丰国子博士孟开, 请以侄孙宗颜为孙,据晋侍中荀𫖮无子,以兄之孙为孙;其后王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母宋继绝孙,诏皆如所请。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言:「知蜀州吴扩申 明:乞自今养同宗昭穆相当之子,夫死之后,不许其妻非理遣还。若所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即听所养母诉官,近亲尊长证验得实,依条遣还,仍公共继嗣。」
大观四年,皇帝下诏说:“孔子说复兴灭亡的、延续断绝的,天下百姓就会归心。王安石的的儿子王雱没有后嗣,有同族之子王棣,已曾用王安石孙子的恩例授官,可以将王棣作为王雱的后嗣,以符合朕褒扬善行的意愿。”在此之前,元丰年间国子博士孟开,请求以侄孙孟宗颜为孙子,依据晋代侍中荀𫖮没有儿子,以兄长的孙子为孙子;后来王彦林请求以弟弟王彦通为叔母宋氏的继绝孙,下诏都按所请批准。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说:“知蜀州吴扩申明:请求从今以后收养同宗昭穆相当的儿子,丈夫死后,不许其妻无理遣还。如果所养子败荡家产,不能侍养,确实有明显过错,就允许所养母向官府申诉,近亲尊长验证属实,按条文遣还,仍由公众共同立继嗣。”